管理
浅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政府责任■
李明君
真正落实。
内蒙古赤峰024005)(赤峰市松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国开始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摘要】
社会过渡。在这期间,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间、城乡间以及不同社会群体间的不均等问题也日趋凸显,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实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我国政府根据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而变革执政理念的战略举措。系统地研究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明确各级政府应负的责任,既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又富于开拓性和挑战性。【关键词】公共服务均等化;政府责任;对策
二、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政府责任的对策
(一)创新政府管理理念,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管理理念是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政府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政府行为的灵魂。理念的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前提,要解决农村公共服务政府责任缺失的问题,必须创新政府管理理念,明确政府责任,健全政府职责,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具体必须做到:首先,实现服务行政,也就是说,政府在公共行政过程中,要树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民本意识,恪守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更加关注基本公共服务,更加关注民生问题;要优化服务和管理方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步伐。其次,实现责任行政,就是政府在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满足公众的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把实现公众的意愿作为工作的根本导向,把提高公众的满意度作为工作的最终目的,发挥公共服务职能。实现责任行政,还要建立健全责任控制体系,保障公共权力运行的方向和目的是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公正。
(二)重视民众公共需求,促进社会合作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必须大力发挥政府的引导功能,具体表现为重视民众公共需求,促进社会合作,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效益。为此,各级政府必须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及时发布显示公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诱致性信息。政府首要的职责为公众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诱导公众准确表达其需求偏好,这样才能准确把握目前公众的迫切需要,以便有的放矢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并引导社会资金准确投放到相应的公共服务领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其次,推行“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服务行政”,畅通公众需求的表达渠道。在新型社会治理模式下,整个社会是以自主治理系统为实现单位的社会合作体系。在这种合作体系中,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能真实地、准确地、全面地反映公众的基本公共需求偏好。当前,各级政府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引导社会自主治理上,建立健全公众需求表达机制,多渠道获取公众的需求信息,特别是农村居民的需求信息,确保公共服务供给的效果。
(三)引入市场机制,实现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一直以来,政府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但随着公共领域的不断扩大,政府主导公共服务供给的缺陷也日益明显,多元的供给方式已成为现实的选择。公共服务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可以打破政府的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大大地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总量与效率。例如,电信、铁路和天然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后,其供给总量明显扩大,供给效率明显提高,服务质量明显改进。当前,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地区振兴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区振兴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实现地区振兴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市场三方面的作用,建立新的农民与政府、市场、非赢利组织在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的均衡点。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进民间资金和外资为公共产品生产服务,例如,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方式供给公共服务,从而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的运作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刘学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M].华夏出版社,2008:29.[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13-15.[3]樊明丽,石绍宾.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3-56.
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
)基本公共服务法制建设滞后(一
涉及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关法律,宪法主要规定公民所能够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以及政府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等三个方面,当然,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仅仅靠宪法来规范是不够的,还需要相关的具体法律和部门规章作为保障。我国现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当多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立法还是空白,特别是在各级政府所应该提供的公共服务方面往往停留在政策上的规定或口号上的宣传,尚缺乏成文法加以规范。具体表现在:相当多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立法层次较低,往往只有国务院或相关部委的行政性规章,难以形成权威的刚性约束。
(二)民众享有公共服务不均等
切实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性,这是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当前,基本公共服务还明显存在着“享受不均”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不同身份的国民享受的公共服务差别大,城市和乡村公共服务差距明显,不同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拉大。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园设施存在着突出的非均等现象,城市学校拥有电脑室、图书馆和体育馆的比率分别为77.82%、77.07%和52.26%,分别比农村高出23.05%、16.58%、18.20%。这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能够享受到的公共教育资源差距明显。具体还体现在公共基础教育方面,接受初中教育的城市青年达到了100%,而在农村该比例仅为87%。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率远远低于城市,渴望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农村受访居民高达64.79%。所有这些都说明,各级政府在“政治责任”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等外部责任的缺失,而导致民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
(三)政府职责分担不均等
政府内部责任缺失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负担不均等。具体表现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负其责,地方各级政府各自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供给。但目前我国宪法只对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固有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的界定不够具体、明确,事权相互交互之处很多,支出责任的界定不清晰。因此,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尽合理。特别是实施分税制后,在财权、财力不断向上集中的同时,事权却层层下放,中央政府将更多的事权下移给省、市级政府,省、市级政府进一步集中下级政府的财力,把更多的事权下放给县乡政府,最终却苦了承担责任最多、最重、最直接的基层政权。甚至把不该由农民承担的或应由政府与农民共同承担的公共产品成本,变成完全由农民承担,造成农民不堪重负。可见,这种公共服务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制度安排,强化了地区间、城乡间的公共服务差距,政府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责任并没有
(1964—),女,蒙古族,内蒙古赤峰市人,学历:大专,单位:赤峰市松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称:中级。作者简介:李明君
·21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