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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业调查与核实

来源:小奈知识网
外业调查与核实

2.4.1.1 基本要求

1)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土地为一宗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以及国有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分割时,应分别划分宗地。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处后划入相关宗地;无法调处的,暂按争议范围单独划“宗”。

2)以县(区)级行政区为单位,采用乡(镇)、行政村、宗地四级编号。如630125010011123,“63”代表省级代码,“01”代表州(地、市)级代码,“25”代表县(区)级代码,“010”代表乡(镇)级代码,“011”代表村级或权属单位代码,“123”代表宗地号。

3)宗地界址线或权属界线与境界线重合时,用境界线代替界址线或权属界线。界址线或权属界线用0.2mm的红线表示,并用文字对每条界线的位置、走向等信息进行详细描述。

宗地界址点选择在实地点位明显、便于文字描述的位置,界址点用0.8mm的黑色圆圈表示,按顺时针方向由“J1”开始以县为单位流水编号。并对每个选定的界址点的具体位置用文字进行描述,对不便于文字描述位置的界址点可以用坐标值描述。界址点坐标可用图解或实测坐标。

4)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经复核存在错误或界线调整的,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共同指界,重新签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5)未确权的,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共同指界,签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集体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之间的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6)有争议的界线,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调查,依法予以调处,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难以调处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代替权属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工作界线只作为面积量算与汇总的依据,不作为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7)违约缺席指界的,如一方违约缺席,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根据权源材料和实际使用状况确定界线;指界人认定界址后不签字的,按违约处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违约方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未提出重新指界的,按调查结果认定权属界线。

8)原调查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

2.4.1.2 调查步骤

1)将已有权属资料转绘至影像图上。对发生变化或存在问题的部分应作好记录。

2)对新增、发生变化以及存在问题的权属界线,各方及调查办人员到现场进行界线的确认。土地权属界调查的工作过程如下:调查人员会同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指界,调查人员在影像图上将界线标清,双方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2.4.1.3 土地权属界调查

土地权属界包括村庄、农场、居民地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界和使用权界(其中包括飞地和插花地的界线)。土地所有权界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界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土地使用权界指城镇、农村居民点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土地详查和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时确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依据影像将该成果直接转绘到调查工作图上,转绘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2mm。权属界变化的,应重新调查补绘。

2.4.1.3.1 国有土地所有权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农村土地调查中,下列主要用地类型的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

(1)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城市市区,一般是指城市建成区,即已进行城市配套建设,具备城市功能,基本连片并由市政部门管理的区域。

(2)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的土地。

(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及其他土地。即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及其他土地。

(4)被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5)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及其他铁路用地。 (6)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

(7)国家已办理征地手续的电力、通讯设施用地。 (8)军事用地。

(9)河道内土地,除已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以外的土地。

(10)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 (11)根据国家征用土地需要,农民集体全部或部分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12)因国家建设需要、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原有的土地。

(13)寺庙、教堂等宗教用地。

(14)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争议土地。 (15)其他情况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确权。

2.4.1.3.2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农村土地调查中,下列类型土地确定为集体土地: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

(2)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3)由于村的合并、分割,开发、征地、建设等各种原因进行的土地调整,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4)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库、渠道、水利设施,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

(5)能够出示文件、协议、法院裁决书等依法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2.4.2 地类调查

地类调查包括线状地物、图斑、零星地物等内容。利用DOM和已有土地调查成果等资料,按现状调查地类及其界线。

2.4.2.1 地类调查基本方法与精度要求 1)全野外调绘法

全野外调绘法,是持调查底图到实地,将影像所反映的地类信息与实地状况一一对照、识别,将各种地类的位置、界线用规定的线划、符号在调查底图表示出来,将地物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上,其中,耕地、新增、补测地物或底图上表示不清时应填写《农村土地调

查记录手簿》,最终获得能够反映调查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状况的原始调查图件和《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等作为内业数据库建设的依据。

调绘的地类界线精度,与影像对比,标绘的各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1.0mm。

2)综合调绘法

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和外业核实、补充调查相结合的调绘方法。首先在室内直接对影像进行解译,或参照以往调查成果,如土地利用数据库、原土地详查、变更调查图件等,对影像进行解译,将能够确定的地类和界线、不能够确定的地类界线、无法解译的影像等用不同的线划、颜色、符号、注记等形式等都标绘在调查底图上,然后再到实地,将内业标绘的地类、界线等内容逐一进行位置、地类、界线的核实、修正、补充调查。将内业解译正确的予以肯定,不正确的予以修正,新增加的地物予以补测,并用规定的线划、符号在调查底图表示出来,将地物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上并填写《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最终获得能够反映调查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状况的原始调查图件和资料(《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等)作为内业数据库建设的依据。调绘的地类界线精度,与影像对比,标绘的各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1.0mm。

综合调绘法可以将大量外业调绘工作转入室内完成,能减轻外业调绘的劳动强度和提高调绘的工作效率。本次调查建议采用综合调绘法。

2.4.3 线状地物调查

对实地宽度≥2m的河流、铁路、公路、管线、农村道路、林带、沟渠和田坎等按线状地物调查。线状地物的宽度大于等于图上2mm的按图斑调查。线状地物宽度小于图上2mm的调绘中心线,用单线符号表示,调查地类和量测宽度,进行面积计算。

2.4.3.1线状地物的认定与要求 1)线状地物认定标准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地类认定标准,正确认定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沟渠和田坎等线状地物。线状地物调查包括地类、范围、权属性质三个方面。

(1)已登记发证的,如铁路、公路、河流、管道用地等,须严格按登记资料确定线状地物的范围、地类、权属性质进行调查,将线状地物标绘在调查工作底图上或在内业直接标绘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2)未登记发证的,为了不影响整个调查进度,可暂时按线状地物用地现状范围进行调查并赋予土地属性,待确权后,再对调查结果进行调整。

2)狭长地类

实际调查中,宽度小于图上2mm,类似于线状地物,其他地类的狭长地类,如狭长的耕地、园地、草地等。按下列原则处理。

(1)狭长地类面积小于最小上图标准面积时,不进行调查,可综合到相邻地类中,综合时尽可能不要综合到耕地地类中。

(2)当狭长地类面积大于最小上图标准面积时,按线状地物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和表示。

2.4.3.2 线状地物宽度量测原则

在实地线状地物宽度均匀处量测其宽度到0.1m,并在工作底图相应位置标记量测点,在旁边标记线状地物宽度;当线状地物宽度变化大于20%时,应分别量测线状地物宽度,并在宽度变化处,垂直线状地物绘一短实线,分隔宽度不同的线状地物。线状地物宽度量测的一般原则是:

(1)河流宽度为常水位线水面宽度。常水位线与洪水位线之间区域为滩涂。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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