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技术条件

来源:小奈知识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 for motor vehicles safe technical inspection station

GA/T134~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场地、检测设备、检测人员条件和制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认定和审核。 2 引用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1798 汽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 GB 50033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JI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场地

检测站应设置机动车检测线(以下简称检测线)、停车场、试车路段等。 3.1 检测线

3.1.1 检测线应按规定的检测项目配置检测侧滑(轮偏)、轴(轮)荷、制动、车速表、污染物排放、前照灯、喇叭声级、外观检查等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有关设备的校验设备。 3.1.2 检测线应布置在室内。

3.1.2.1 室内应通风、防雨,并应设置安全防护、排水装置。其长度、高度和宽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3.1.2.2 室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GB 50033、GB 50034的有关规定。

3.1.2.3 室内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其空气质量应符合TJ36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者应设置强制性排污设施。

3.1.2.4 室内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得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的行车路面附着系数不小于0.7。

3.1.2.5 各工位应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流程应布置合理,工作时各工位应互不干扰。 3.1.2.6 检测线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3.1.2.7 检测设备安装应按产品规定条件及要求进行。

3.2 检测站应设置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与检测能力须相适应,进出口通畅。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 3.3 检测站应有试车路段。

3.4 检测站设计和使用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必须有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并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地方有关消防条例、法规和规定。

3.5 检测站设计和使用应符合TJ36的有关规定。

4 检测设备 4.1 技术要求

4.1.1 检测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产品合格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产品铭牌应注明型 号、设备编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等),进口检测设备应有型式批准记号。 4.1.2 指针式显示仪表,不应有指针弯曲、卡针、表盘刻度不清晰的缺陷;数显式仪表不应有笔划短缺,显示不清晰的缺陷。

4.1.3 仪表指示值应不受机动车上点火系统及其他的干扰。

4.1.4 使用环境温度:0~40℃。

4.1.5 检测线的检测设备应与被试车轴(轮)荷相适应。 4.2 车速表检测设备

4.2.1 检测线安装的滚筒式车速表测试台(以下简称车速台),应满足以下条件: 4.2.2 各转动部分应转动灵活、平稳、不应有杂音。

4.2.3 车速台的速度测量范围:0~120km/h(电动机驱动式不小于60 km/h)。 4.2.4 速度示值允许误差:±3%。

4.2.5 车速台滚筒表面对轴承中心线的全跳动公差:不大于1mm。 4.2.6 滚筒表面应完好,其磨损量:不大于:1%Dmm。 注:D为滚简直径。

4.3 污染物排放检测设备

4.3.1 检测线配置的不分光式红外线排气分析仪(以下简称分析仪),适用于二冲程和四冲程汽油机动车,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4.3.1.1 各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采样探头、导管不得有破裂、漏气、堵塞现象。

4.3.1.2 分析仪应具有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检测功能。一氧化碳(CO)浓度以容积百分数(%)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容积百万分数(101)表示。

4.3.1.3 分析仪的最大量程:CO不大于10%,HC不大于10 000×10¯6。 4.3.1.4 重复性允许误差:±2%(满量程)。

4.3.1.5 零点漂移及量程漂移:±3%(满量程)/h 4.3.1.6 示值允许误差:±3%(满量程)。 4.3.1.7 量程切换允许误差: a. CO:±3%(满量程); b.HC:±5%(满量程调。

4.3.1.8 分析仪的响应时间:从气样进入取样管口起到分析仪指示值为该气样标称值的90%为止,应小于10 s(取样软管长度不小于3m,取样管长度不小于600 mm)。

4.3.2 检测线配置的滤纸式(BOSCH)烟度计,适用于柴油机动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4.3.2.1 采样探头、导管不得有破裂、漏气、堵塞现象。

4.3.2.2 各开关、旋扭、按键的功能应正常,抽气泵、送纸装置、清洁系统应工作正常,光源发光均匀、稳定。

4.3.2.3 取样探头不应受到排气动压的影响。 4.3.2.4 烟度测量范围:0~10Rb(波许单位)。 4.3.2.5 取样软管内径为4mm,长度为5m。 4.3.2.6 活塞式抽气泵性能参数 a. 每次抽气量:330±15 mL;

b.每次吸气动作时间:1.4±0.2 s;

c. 在1min内,外界空气渗入量不应大于15 mL; d.滤纸有效工作面直径为:32 mm; e. 滤纸夹持器应夹持可靠,保证密封。 4.3.2.7 零点漂移:±3%(满量程)/h

4.3.2.8 重复性允许误差:±2%(满量程)。 4.3.2.9 烟度示值允许误差:±3%(满量程)。 4.3.2.10 烟度指示响应时间不大于5 s。 4.4 前照灯检测设备

4.4.1 检测线应设置前照灯检测仪(以下简称前照灯仪)。

4.4.2 前照灯仪应具有发光强度、光束中心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偏移量检测功能。 4.4.3 受光镜镜面应明净。

4.4.4 各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

4.4.5 发光强度测量范围:不小于30 000 cd。

4.4.6 光束中心在垂直方向偏移量的测量范围:上200 mm~下400 mm/10 m或上1°~下2°。 4.4.7 光束中心在水平方向偏移量的测量范围:左400 mm~右400 mm/10 m或左2°~右2°。 4.4.8 前照灯仪中心离地高度测量范围350 mm~1300 mm。 4.4.9 发光强度示值允许误差:±15%。

4.4.10 发光强度变化时,光束中心偏移量示值允许误差:±44 mm/10 m或±15´。 4.4.11 照射方向变化时,光束中心偏移量示值允许误差:±44 mm/10 m或±15´。 4.4.12 光束中心偏移量示值间差:不大于44mm/10 m或±15´。 4.4.13 前照灯仪中心离地高度的示值允许误差:±15 mm。 4.5 侧滑量检测设备

4.5.1 检测线应设置双滑板式或单滑板式侧滑测试台(以下简称侧滑台)。 4.5.2 各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

4.5.3 测量范围:内10 m/km~0~外10 m/km。 4.5.4 侧滑台零点示值允许误差:±0.2m/km。 4.5.5 侧滑台侧滑量示值允许误差:±0.2m/km。 4.5.6 滑板动作力

a. 滑板移动0.1mm时,其动作力应不大于40 N; b. 侧滑量为5m/km时,其动作力应不大于80 N。 4.6 轴(轮)荷检测设备

4.6.1 检测线应设置轴(轮)荷计。

4.6.2 承重台负荷消失后,示值应回零,零点示值允许误差:指针式不大于分度值的1/2;数字显示不大于2个字。

4.6.3 称量示值允许误差:±2%(满量程的5%以上时)。 4.6.4 轴(轮)荷计示值应在5s内达到稳定。 4.6.5 偏载示值允许误差:±2%。 4.6.6 重复性允许误差:±2%。 4.7 制动力检测设备

4.7.1 检测线安装的反力滚筒式制动测试台(以下简称制动台),应满足以下条件: 4.7.2 制动台主滚筒表面磨损量:不大于:1%Dmm。 注:D为原滚筒直径。

4.7.3 制动台滚筒表面与车轮的附着系数应不低于0.65。 4.7.4 转动机件应运转平稳且无杂音。

4.7.5 制动台按单轮制动力测量范围:O~1500 N、0~3000 N、0~10 kN、0~20 kN、O~30 kN等。 4.7.6 零点示值允许误差:±25 N。 4.7.7 制动力示值允许误差:±5%。

4.7.8 同一测量负载时,左右制动力显示值间差:不大于5%。 4.7.9 制动力小于额定载荷的2%时示值允许误差:±10%。 4.8 喇叭声级检测设备

4.8.1 检测线应设置声级计。 4.8.2 各开关应灵活、可靠。

4.8.3 A声级的测量范围:0~130 dB(A)。 4.8.4 声级计示值允许误差:±2dB。 4.9 摩托车轮偏检测设备

4.9.1 检测线应设置摩托车轮偏检测仪(以下简称轮偏仪) 4.9.2 各活动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 4.9.3 轮偏仪的测量范围:左10 mm~0~右10 mm。 4.9.4 零点示值允许误差:±0.2 mm。

4.9.5 示值允许误差:±0.2 mm。 4.10 外观检查设备

检测线应设置汽车举升器或地沟,其举升高度或地沟的深度、宽度和长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并有相应的照明、通风、排水设施。

4.11 检测站应设置转速度表、方向盘测力计及自由转动量测定仪、制动踏板力计、五轮仪、车速仪或减速度仪、轮胎气压表等附属设备。 a. 转速表 精度1级;

b.方向盘测力计 精度不低于2%;

c. 方向盘自由转动量测定计 精度不低于2%; d.制动踏板测力计 精度不低于2%; e. 车速仪 精度不低于1%;

f. 减速度仪 精度不低于0.1m/s²; g. 轮胎气压表 精度不低于20 kPa。

4.12 具有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检测线应满足:

a. 安装计算机管理系统后,应不影响原检测设备所具有的功能;

b.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示值误差应符合GB 11798对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 c. 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

d.当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其附属设备、接口等停止工作时,原检测设备应能正常进行检测; e. 应配备有效的自动引导系统。

4.13 检测站配置的检测设备和校验设备必须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认可的,本标准只规定了现有设备的技术参数。新产品技术参数另行规定。 5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包括主任检验员、检验员、设备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 5.1 主任检验员

5.1.1 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1.2 工程师或技师及其以上的技术职务。 5.1.3 掌握汽车(摩托车)理论和构造知识。

5.1.4 熟悉国家、部门、地方关于机动车检验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规定、相关标准和误差理论。 5.1.5 熟练掌握检测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设备的知识。 5.1.6 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 5.2 检验员

5.2.1 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2.2 熟悉汽车(摩托车)有关安全性能和构造一般知识。

5.2.3 熟悉检测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设备的知识;熟练掌握检测操作规程。 5.2.4 掌握检测项目的技术标准。

5.2.5 了解误差理论、数理统计方面知识,能独立进行数据处理工作。 5.2.6 外观检查检验员,还应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5.3 设备维修人员

5.3.1 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5.3.2 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5.3.3 掌握汽车(摩托车)有关安全性能和构造一般知识。

5.3.4 掌握检测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设备的知识,能对检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校准,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 6 制度

6.1 检测站的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 6.1.1 质量管理手册。 6.1.2 操作规程。

6.2 站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6.2.1 卫生制度。 6.2.2 勤务制度。 6.3 检验人员守则。 7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设置应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4-10批准 1996-10-01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市公安局、华南理工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周德光、陈仪达、戴雄杰、黎杰、邱穗生、于善虎、王欢、严明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