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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委托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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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甲方): 职业: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受委托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购商铺进行经营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委托经营标的

1、甲方自愿将位于----商业广场 栋 层 号(具体位置以附件所示为准),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商铺(以下简称物业)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甲方委托的物业。

3、鉴于投资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将该物业交付甲方,该物业的交接手续,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依照《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验房、交接手续(附授权委托书)。

乙方必须按甲方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验房接收该物业。如乙方未按《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委托经营期限

本合同约定上述物业的委托经营期限为3年。该物业的委托经营回报计算日从 年 月 日起开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涉及该物业除所有权以外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租赁权在内的其他权利委托给乙方,并不需要乙方支付除本合同确定委托经营回报外的任何费用,并同意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物业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乙方可自行确定、调整物业的经营范围、业态、布局及经营模式,处理一切与物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内外事务。

四、委托经营管理回报

1、甲方应在合同签定当日将物业交付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接收该物业之时视同交付之日),如因投资商的原因造成物业不能交付,则以投资商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物业的时间。

2、甲方委托经营回报期为三年。委托经营回报起租按委托经营期起始日开始计算租金,第一年委托经营 元;第二年委托经营回报为 元;第三年委托经营回报为 元。

五、委托经营回报的支付

1、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上述第二款约定之经营回报,甲方的委托经营回报由乙方每月支付,付款日期为每月10日。

2、乙方以本合同中的甲方姓名统一办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并将上述委托经营回报汇入乙方为甲方统一办理的存折(或银行卡)内。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一经办理,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则应由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变更所需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如逾期向甲方支付回报,则应按逾期付款额承担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需承担本合同中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在委托经营期间,甲、乙双方享有和承担下列权利与义务:

1、乙方拥有该物业的使用权、经营权、出租权、收益权和管理权等除所有权以外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有权对甲方委托经营的物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形式(包括自己使用、授权他人使用或租赁他人使用),无需另行通知甲方或取得甲方同意。

2、乙方有权根据管理需要对物业进行全面规划、整体布局、装修与改造,无需另行通知甲方或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委托经营物业的相关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调整或改造。乙方对物业所有装饰、装修、改造、添附及添置的物品和设施设备享有所有权。

4、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额与甲方结算并支付甲方的回报。

5、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物业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设置他项权利(购买物业时按揭贷款除外),也不得将物业自营(使用)或委托、租赁他人经营(使用),如甲方出现此条违约情形需按本合同标的额的每日万分之十赔付给乙方,直至达到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标准,逾期60日后甲方仍未消除上述违约情形的,

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需承担本合同中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6、委托经营期间该物业及甲方所属财产的维护责任由乙方承担,物业投保(保险)由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保险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投保与否由甲方自行决定,因甲方未选择投保而产生的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属乙方所有的设备、设施和商品的维护由乙方承担,投保及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7、执行本合同事项需通知对方的,除另有约定外,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可以传真、电报、函件、公告或面交方式送达合同。

8、该物业所产生的各项税费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9、委托经营期间,乙方有权按经营之需对物业现有布局进行自由分隔。

七、转让物业

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在全部符合本条如下3款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委托经营的物业。

1、甲方以转让、赠与或其他合法形式将物业产权转移给他人;

2、受让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

3、买卖本合同物业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甲方特别声明和承诺

1、甲方承诺在委托经营期间,其依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各项权利不可撤销;

2、本合同履行期间非依本合同第七条之约定不得转让委托物业。

九、协议的解除

1、在委托经营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1)该物业因或需要列入房屋拆迁的;

(2)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约定,甲方违约需按本合同标的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甲方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5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按该项约定处理),如甲方不能在60日达到本合同中的约定,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本合同标的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依照本合同约定,乙方违约需按本合同标的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如乙方不能在60日达到本合同中的约定,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标的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合同期满后物业处理

1、委托经营期满,如乙方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委托经营期届满前60天内向甲方提出继续委托要约,甲方同意物业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经营合同。

2、委托经营期届满,如甲方有意将本合同项下物业对外委托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委托经营期届满,若甲方不再委托乙方经营本合同项下物业,乙方则应在本合同委托经营期届满60天

内将物业交还给甲方,交付标准为不破坏物业主体结构安全的情况下,按照该物业经营户撤场时的格局交还给甲方。

乙方对该物业所有装饰、装修、改造、添附及添置的物品和设施设备由双方协商折价,若甲方同意接受,在支付对价后,上述财产所有权归属甲方。

4、乙方在移交物业时,应结清该物业移交前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管费等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并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及其权利继承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

3、如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向常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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