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晔
【期刊名称】《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00)004
【摘 要】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总页数】4页(P22-25) 【作 者】朱晔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可设定抵押权动产范围之探讨 [J], 魏盛礼
2.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以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与登记制度为中心 [J], 黄金龙;郑和园;孟新悦
3.不动产抵押担保范围登记及其法律效力问题探讨——以银行房地产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为例 [J], 何小勇;余蓉
4.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以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与登记制度为中心 [J], 黄金龙;郑和园;孟新悦;
5.物权公示公信与可抵押动产范围之探讨 [J], 丁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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