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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中的控辩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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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08年12期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控辩均衡

□闫向东

闫艳

(甘肃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论文针对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控辩失衡的现象,主张建立控辩均衡的诉讼模式,以加强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诉讼权利的保障。同时引入控辩双方协作的诉讼理念,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确保审判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并保证控辩双方在诉讼中较为充分的对抗性,从而促进我国法制文明的进程。关键词:控辩平衡沉默权对抗性

一、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控辩关系的现状与反思

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辩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范畴,它在深层次上决定着诉讼构造的基本走向,同时又对诉讼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具有实质性的影响。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以及对抗能力的严重失衡,背离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所以控辩关系的重构势在必行。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关系之现状

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关系是一种不平衡的对抗关系。由于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以及缺乏相应的诉讼规则,导致辩护不能有效地对抗检察机关的控诉。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的构造上竭力想营造一种控辩之间平等的对抗环境,但遗憾的是,立法的规定只是为辩护提供了一种相对平等的对抗机会,即对抗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对抗能力的平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刑事审前程序立法上追诉权的强大以及辩护权构造的不完整。

由于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控诉方的国家专门机关拥有完全优于被追诉方及其辩护人的权力,使得在诉讼活动一开始控辩双方就处于力量相差悬殊的不平等地位。不仅如此,在刑事审前程序中,一方面追诉程序的构造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缺乏作为第三方对追诉活动进行同步的司法控制;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的虚置,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构造中沉默权的缺失,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的客体性不言自喻。由于没有在立法上对追诉权予以合理的,必然导致追诉权的膨胀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辩护权的萎缩。由于控诉方代表着国家利益,辩护方则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决定了控诉方的诉讼地位高于辩护方的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不利地位,而作为控诉方的机关和检察机关则拥有强大的强制力量,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和财产控制权力。以上这些方面都说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虚置,这使得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控方过于强大,辩方过于弱小。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关系现状之反思首先,这种关系背离了控辩平衡的诉讼原则。控辩平衡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应当对等,以保证辩方有相应的防御能力来对抗控方的指控。在刑事诉讼中,就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辨护人)的诉讼地位和控辩手段而言,控辩平衡只能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平衡,而非绝对的平衡。但是,当今世界各国无不将控辩平衡作为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的基本原则,究其原因,在于控辩平衡作为一种诉讼理念维系着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的公正性,正是控辩平衡这种诉讼理念导致了诉讼结构由纠问式到对抗式的根本性变革,使诉讼结构和程序日趋公正、科学、合理。控辩平衡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一个国际标准,对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我国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在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的设计上,借鉴了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刑事诉讼程序的成功经验,将控辩双方的关系定位于对抗关系。但是这种对抗关系是建立在控辩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基础之上的,这就使我们的刑事诉讼立法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在诉讼理论上我们主张以控辩平衡为基础来构建控辩双方的对抗关系,且在诉讼制度(尤其是起诉方式和庭审程序)的诸多设计上也予以体现;但另一方面,我们却剥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权、的会见权和阅卷权。正如有学者所言,在我国,\"检察官与律师并不能进行平等的对抗,作为强者的检察官因为享有一系列的'特权'而显得更加强大;而作为弱者的被告人因为受到一系列的程序性而显得愈加弱小\"。①

其次,这种关系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影响刑事判决的公

正性。判决公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案件的事实是否得以

查明。对于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许多学者普遍认为,前者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②而在我认为,就的查明来说,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势,甚至于根本就没有优势。原因很简单,由于缺乏辩方同控方的有效对抗,法官的判决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控方移送的案卷材料为基础而形成的,因此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官基于对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高度信赖容易对控方移送的证据材料形成一种依赖心理,在这种心理环境下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怎么能保证它的客观真实性?

最后,这种关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自从17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们首次提出思想,并在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的斗争中得到充分的张扬之后,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积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充分、切实的保护公民的权利。是否有利于保障也便成为各国制度设计的一个根本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当然也不例外。我国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也考虑到了如何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初立法者并没有站在以保障制约国家公权力行使的高度谋划改革蓝图,并据以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设计,从而导致实务运作中的机制性冲突层出不穷,控辩关系问题无疑就是一个佐证。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在审前程序的设置上却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反而规定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也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权,并且对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还予以种种,辩护能力的削弱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力保护的弱化甚至丧失。

以上这些对于辩护方诉讼权利的以及先天构造的缺陷都使得辩护方从刑事诉讼的最初就处于绝对的下方。这样一种失衡的诉讼模式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刑事诉讼的客体,其诉讼权利甚至最基本的当然得不到任何的尊重和保障,并使得刑事诉讼的结果完全背离刑事诉讼的目的,从根本上阻碍司法的公正。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关系的重构原则与理想模式(一)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关系的原则1、最大程度上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和对抗能力的相对均衡,充分保障辩护律师诉讼职能的实现,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控辩平衡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特征,它是辩护职能得以充分彰显的重要保障。当然,控辩双方地位的绝对平衡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但是基于对刑事诉讼正当性的要求,尤其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益保护的特殊需要,又必须对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予以合理的规制,而不能以牺牲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为代价来实现对犯罪的控制。另一方面,实现控辩平衡,还应当相应地提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辩方诉讼地位的提升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对国家权力予以合理规制的同时,赋予辩方广泛的、切实可行的诉讼权利,保证其有足够的能力来防御控方的指控,并通过律师辩护职能的充分行使,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尽管这种诉讼地位的平衡只是一种相对的平衡,但正是控辩双方这种相对平衡的诉讼地位在维护着刑事诉讼进程和目的的正当性。

2、保障最大程度地查明案件的事实,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刑事判决的公正。

案件事实得以查明是刑事判决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刑事诉讼中控辩关系建构的和理性应当以其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查明案件

(下转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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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观察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08年12期

为此制定正确的海洋战略,对于保证我国的海洋经济沿着健康的轨道持续发展,合理开发海洋丰富的油气资源,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都是十分必要的。

2、加大海洋勘探开发力度,提高深海石油开发的技术水平我国海洋工业开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末期,最早的海洋石油开发起步于渤海湾地区,该地区典型水深约为20m,到了80年代末期,在南海的联合勘探和生产开始在100m左右水深的范围进行,现在我国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对南海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但这一区域水深在500m~2000m之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这样水深海域进行油气勘探和生产的技术,因此迫切需要发展深海油气勘探和开发技术。鉴于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参与,投入大量资金,共同研究海洋油气开发技术。

首先要加大我国海域勘探开发力度,我国南海区域含油气区古生代海相碳酸盐岩层系和中、新生代陆相盆地具有广阔的勘探领域,但石油地质条件复杂,应精心选择适用的评价方法和勘探技术,继续坚持评价勘探工作,同时要加强各石油公司之间的竞争合作。

其次在科研技术方面,加大对深水油气资源开发技术的研发力度,进一步完善近海石油勘探开发技术体系,深海石油平台的设计、建造及相关技术是深海油气资源开发中的关键技术之一,在与外国石油开发企业进行合作的同时要注意了解和掌握国外深海平台的建造和使用情况,并且注重吸收应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深水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技术。

3、加强与东南亚国家的双边关系,以合作推动和平解决争端东南亚各国情况各异,利益诉求千差万别,我国应加强与各国的双边关系,积极发展与新加坡、泰国的传统友好关系,又要争取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保持良好的外交关系,在强调主权在我的前提下,与东南亚各国共同贯彻\"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积极与周边各国和平协商,开展多方面的合作开发。共同开发不仅有利于东南亚(上接第146页)

事实为标准来衡量。如果控辩关系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刑事判决的公正性便会大打折扣。基于此,才需要建构一种新的控辩关系以确保刑事判决的公正。当然,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确保判决公正的基础上还应当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在保障判决公正与提高诉讼效率的关系上,还应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始终把保障判决的公正性放在第一位,诉讼效率的提高不应以牺牲判决的公证为代价。

(二)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关系的理想模式基于以上对控辩关系建构原则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应当建构一种在保持充分对抗的同时又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合理协作的控辩关系。

首先,在刑事诉讼中,控诉和辩护两种诉讼职能的矛盾冲突,以及公诉人所代表的国家、社会利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益的相互对立,首先决定了控诉与辩护之间是一种对抗关系。这种对抗关系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辩方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充分的防御机会和较强的防御能力,能够有效对抗控方的指控。而且这种对抗关系产生于刑事诉讼的开始,终止于刑事诉讼的结束,也即在刑事诉讼中辩方的存在及其活动始终形成对控诉权利行使的一种有效,以防止它越过合理的界限而肆意侵蚀公民的权利。

其次,控辩双方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形式上存在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的建构主要是基于对保障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两方面的考虑。对于辩护人和公诉人而言,这种协作关系的价值主要是基于对诉讼公正的追求,当然也有效率的考虑;协作方式主要是指证据的交换,即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彼此交换各自的证据,使对方有充分的时间来做质证前的准备工作。有鉴于此,联合国大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20条规定,\"为了起诉公平而有效,检察官应当尽力与局、、法律界、公共辩护人和其他机构进行合作。\"③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种关系,即第37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收取、调取物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公诉人而言,协作关系的基础是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协作的方式是有罪答辩(供述)以及刑事责任的减免,在保障最低限度的公证审判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提高效率。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之间的这种协作关系不是控诉和辩护两种诉讼职能的混同,而是在职能分离和地位平等基础上为达到共同的诉讼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合作。这种合作是有意义的。正如Bruce-Houlder先生在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国际研讨会上所说的那样,\"合作具有许

各国理性解决海域争端,维持地区和平和国际稳定,也可以促进各国

之间的友好关系,带动地区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对创作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稳定的国际环境也是很有必要的。

在全球化条件下,石油等能源安全不只是一国或少数国家的安全问题,而是涉及世界各国的国际问题。我国保证经济发展的能源供给不能过度依赖国际市场,也要注重开发自身资源,将目光投向油气资源丰富的南海区域是大势所趋,但开发油气资源不能一蹴而就,从陆上走向海洋的战略思维的转变,其战略意义是非凡的,过程是艰辛的。我国必须尽快完善本国的海洋维权体系,加大对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深化对海洋油气开发技术的的研究,以期尽早利用海洋深处的油气资源来支撑国内经济的继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果仁.21世纪我国石油安全的战略对策石油科技论坛,2006.(2):14

2.石海.国家海洋石油资源开发前景(11):18

3.连琏等.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战略研究(1):66

4.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策略思考国情观察,2008.(7)

5.张桂红.中国海洋能源安全与多边国际合作的法律途径探析法学,2007.(8)

6.我国海洋深水油气开发面临的挑战中国海上油气,2006.(18)作者简介:高妮,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2006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中国人口与环境,2005.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

多益处,首先,不会有人愿意或者会担心公开审判--公正理念的实现必须是看得到的;其次,有助于任何审判制度中那些相似的问题--费用和延期的问题。\"④

最后,在控辩双方之间的上述关系构造中,对抗是第一位的。因为对抗意味着辩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而又有实质意义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是辩方针对控方的指控有足够的防御能力,它形成对控诉权利的合理进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从英美法系各国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关系是有较高的实践价值的,正如美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没有一种已知的替代物,作为一种企及的手段,可在有效性和正当性方面与对抗制匹敌。\"⑤

三、结束语

以前述重构原则与模式为指针,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之间对抗机制的重构,除了对刑事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启动及审理方式进行改革,真正贯彻诉讼平等原则,创造和提供平等的对抗机会,保障法官中立和控辩平衡外,重点应当是加强对刑事审前程序的改造,体现控辩之间权利的平等、攻防能力和手段的对等。因为只有刑事审前程序中国家权力和被追诉利的平衡,才能真正实现控辩之间的平等对抗,控辩均衡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才能迈向更加文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

①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②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主要参见第3章的内容。③程味秋等:《联合国公约和刑事司法文件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66页。④BruceHoulder:《控辩双方的合作--刑事审判从理念向模式的转变》,载《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2002年编印。

⑤詹姆斯.M.波恩斯等:《美国式民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作者简介:闫向东(1984-),男,甘肃静宁人,甘肃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闫艳(1978-),女,甘肃兰州人,法学硕士,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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