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4年3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治理体系及各项工程质量治理制度,全面提高中建二局〔沪〕的工程质量水平,实现工程质量治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及«建设工程项目治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建二局〔沪〕所属各分公司、部门及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治理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是中建二局〔沪〕对所属分公司及工程项目质量治理工作的原那么性规定和差不多要求。
第五条 局〔沪〕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治理与操纵,指导和关心项目经理部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体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六条 局〔沪〕工程部是局〔沪〕质量治理工作的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局〔沪〕工程质量治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方针
第七条 中建二局的治理方针是:以人为本、诚信守法、预防为主、不断进取、营造绿色安全环境、提供中意建筑服务。
第 所属各单位、项目必须不断强化工程质量治理工作,将 工程质量及质量治理工作作为本单位、项目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第九条 所属各单位、项目应依照自身的实际,积极贯彻IS09001质量治理体系,将IS09001质量治理体系与各单位、项目的质量治理工作紧密结合,努力实现工程质量治理工作的科学化。
第十条 所属各单位、项目应积极运用运算机及运算机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努力实现工程质量治理工作的现代化。
第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项目应积极开展质量意识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
第十二条 各级单位、项目应积极组织各项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素养。
第三章工程质量治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局〔沪〕须配置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并应专业齐全。
第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项目应依照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工时期配备一定数量
及相应专业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20000㎡以下的项目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质量检查员;
20000㎡~50000㎡的项目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不应少于2 人;
50000㎡以上的项目应设置质量检查组,并应专业配套。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项目应积极促进工程质量治理人员的稳固、提高和进展,鼓舞质量治理人员参加〝质量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证,努力实现工程质量治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
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项目应明确质量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定期对专职质量治理人员进行连续教育和考核,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治理人员素养。
1、专职工程质量治理人员的专业文化程度不应低于大专学历:
2、其专业技术职称不应低于助理工程师;
3、专职工程质量治理人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治理工作经历;
4、专职质量治理人员必须同意定期的专业培训,并考核通过。
第四章 工程质量治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局总部和局〔沪〕的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本单位、项目在工程质量治理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益,并依照生产进展的实际情形不断补充和完善。
第十 局〔沪〕总经理的工程质量职责
局〔沪〕总经理应对局〔沪〕的工程质量工作负要紧领导责任,其要紧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地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将工程质量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重要的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工程质量工作的重大决定,决定工程质量方面的重要奖惩。
2、负责审定工程质量责任制,督促检查分管工程质量的同级副职和所属各单位要紧负责人抓好工程质量工作。
3、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健全工程质量治理机构,足额配备工程质量治理人员,定期听取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同级副职和工程质量治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工程质量的相关的重大问题。
4、主持召开本单位质量治理体系评审会议,评判质量体系运行成效,和谐解决质量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局〔沪〕工程质量分管领导的职责
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领导,对工程质量工作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其要紧职责是:
1、负责组织制定局〔沪〕的工程质量治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2、组织局〔沪〕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召开工程质量治理工作会议,分析工程质量动向及时解决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负责组织工程质量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工程质量先进体会,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4、 负责组织局〔沪〕年度质量目标、创优目标的策划,组织创优打算的编制。
5、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报告,并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6、负责组织局〔沪〕质量体系运行工作,组织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
第二十条 局〔沪〕总工程师的工程质量治理职责
总工程师对局〔沪〕的工程质量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要紧职责是:
1、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施工技术和先进施工工艺。
2、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解决工程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
3、组织贯彻局总部工程质量技术标准。
4、组织对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批准。
5、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审核、批准整改方案。
第二十一条 局〔沪〕工程质量治理人员的职责
工程质量治理人员是局〔沪〕工程质量治理的主管部门人员,在局〔沪〕总经理、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局〔沪〕的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工作。其要紧职责是:
1、 负责制定局〔沪〕工程质量治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2、监督检查局〔沪〕有关工程质量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上的执行情形,及时纠正失职行为。
3、负责组织开展各种质量教育活动,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4、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或地点颁布的各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程、规定等技术法规。
5、编制局〔沪〕年度工程质量创优打算及创优滚动打算,并负责落实。积极参加建筑质量协会召开的各项会议,传达最新创优信息。
6、负责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协助项目制定工程质量策划。
7、参与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8、参加工程项目的各时期竣工验收,如因专门缘故不能参加验收时,可书面托付有关人员代替。
9、组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发觉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隐患有权责令项目停工。
10、负责督促项目落实对质量缺陷的整改工作,并负责对整改情形进行验收。
11、负责对局〔沪〕各单位、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考核评比,总结、交流、推广工程质量及质量治理的先进体会。
12、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质量事故档案。
第二十二条 技术治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治理职责
技术治理人员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为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保证国家各项有关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准确执行,并报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
2、关于专门、重要的项目,应会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3、 对项目部编制的专门、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质量交底进行审查,并报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
4、负责贯彻局总部的施工工艺标准、质量技术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形,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5、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6、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工程项目项目质量技术攻关,督促工程项目积极采纳先进的施工技术、工艺和材料,并在局〔沪〕内积极推广工程质量科研成果及先进技术。
7、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技术保证。
8、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门的工程质量治理职责
1、工程承包条件应与工程质量承诺相一致,并努力提高经营效益,为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创〝精品工程〞提供有利空间。
2、强化合约治理,各类总、分包的合约均应以满足工程质量目标为前提。
3、坚决杜绝转包、挂靠、卖牌及其他可能严峻阻碍工程质量或质量治理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打算和工程治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治理职责
1、参与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2、在坚持〝质量第一〞的原那么下,严格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生产,在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进度服从质量。
3、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应治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治理职责
对购入的各类生产材料、设备等产品质量负责,严把原材料的质量关,使其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治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治理职责
1、积极配合工程质量治理人员加强对局〔沪〕全体职员的质量意识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和素养。
2、在确定分包或劳务队伍时,应对其质量意识、人员的综合素养等作为重点考察内容,从而为保证工程质量制造有利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的工程质量治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1、保证国家、行业、地点及企业工程质量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
2、按照局〔沪〕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3、贯彻落实局〔沪〕总体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打算,并主持编制项目的质量目标,参加创优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题会议。
4、组织项目有关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5、及时了解项目的工程质量状况,参加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题会议,支持项目分管工程质量的副经理及项目专职质量员的工作。
6、及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 项目分管副经理的工程质量治理职责
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工程质量治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截了当治理责任。
1、认真执行工程质量的各项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
2、保证企业IS09001质量治理体系的各项治理程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3、组织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并对发觉的质量问题组织整改。
4、组织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题会议,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工程质量状况。
5、组织工程各时期的验收工作。
6、组织对项目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项目全员的质量意识。
7、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程质量治理职责
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和局〔沪〕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 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的各项有关规定。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措施,并及时上报局〔沪〕有关部门和技术领导批准,从技术上对工程质量给予可靠保证。
3、编制或组织编制〔视项目规模〕技术质量交底文件,组织对作业班组的技术质量交底。
4、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技术质量交底的落实情形。
5、参加项目内部质量检查工作。
6、参加项目分时期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7、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技术缘故,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及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项目质量检查员的质量治理职责
在分管项目副经理和上级质量治理人员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工程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监督治理责任。
1、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质量交底,熟悉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质量标准。
2、每天对施工作业面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违规操作,防止发生质量隐患或事故。
3、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一检验批进行实测实量,严格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或单位的质量标准组织内部质量验收。
4、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共同对每一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并按单位质量标准对每一检验批进行质量评定。
5、发觉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有权下达停工整改决定,并赶忙向上级领导报告。
6、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有权对项目的作业队伍和操作人员提出处罚和奖励意见,并有质量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专业施工员的质量治理职责
1、严格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2、负责交接检验。
3、对质量工艺和成品爱护进行交底。
4、及时安排返工。
5、核实材料来源并督促材料选样送检
6、做好施工日志。
7、记录并收集本专业的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原始记录), 并及时反馈资料员。
第三十二条 所属各单位、项目必须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追究制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截了当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涉及项目工程质量 的技术、材料、机具、设备、治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等,也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总、分包工程质量治理
第三十三条 所属总承包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对分包方的选择、评判机制,制定选择、评判的方法并严格执行。所选择的分包方除具备相应的单位资质等级外,在工程质量治理方面必须符合«建设工程项目治理规范»中对单位质量治理的各项要求,有健全的质量治理体系、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有严格的人力资源治理、施工操作人员有相应的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分包单位是否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资质等级(包括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是否履行了登记注册等治理手续。
第三十五条 总包单位与分包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宜单独签订工程质量保证的专项合同,在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下,确定总、分包在开展质量技术培训、工程质量治理、竣
工后的保修与服务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各方面双方的权益、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实行总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由总承 包单位全面负责,在项目即定的工程质量目标下,统一工程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工艺要求,分包方的各项工程质量治理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治理体系之中。
第三十七条 总包单位必须严格操纵分包方的技术治理工 作,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技术措施、技术质量交底等技术文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分包方编制的技术文件必须全面满足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的要求。
第三十 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对分包方编制的技术措施、技术质量交底文件进行认确实审批,并参加或派相关的技术人员参加分包方技术人员对其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
第三十九条 由于分包方的有关人员不服从总包单位或监理人员的治理,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重大经济缺失的,除要其赔偿经济缺失外,必须及时解除分包合同并将其赶忙清退出场。
关于一样性错误并造成的经济缺失专门小时,总包有权对分包的相关人员〔治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额由总包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人员的处罚必须由有关人员自付罚金,不得由分包单位代付,从而对当事人起到处罚的作用,对其他有关人员起到警示的作用。
第四十条 总包单位应积极鼓舞分包方的施工操作人员努力学技术,提高施工操作质量。关于技术水平高,质量意识强,治理严格,成品质量好,成本低的分包班组或个人应
给予必要的荣誉或物质奖励。奖金来源应由总、分包双方在分包合同中商定。
第四十一条 关于合法的联营项目,进入施工时期后,总包单位应严格按上述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包治理,分包方必须服从。
第四十二条 关于业主直截了当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总包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或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给予高度重视,当发觉工程质量隐患或材料、设备的质量缺陷时应赶忙通报业主,使其及时排除质量隐患,幸免阻碍工程的整体质量。
第六章 质量技术治理
第四十三条 所属项目必须高度重视工程技术和技术治理工作,大力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及QC小组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所属项目应高度重视设计施工图会审工作,确保正确明白得设计意图。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对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专门是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一经发觉必须及时指出,并由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所属项目应严格按照通过审批的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当设计存在问题或由于某种缘故确实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必须以设计洽商的方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六条 所属项目应依照所承接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及技术特点,依据设计文件及现场条件编制具有指导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形,对重点、专门的
或具有较大技术难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措施〕等专项技术文件。
1、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措施〕,或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盲目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点及行业的规定,必须满足现行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所属项目应依据中建二局编制的项目治理手册,认真编制、严格审批工程项目实施时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措施),并在执行中加强治理。
第四十 所属项目必须建立规范的三级技术质量交底制度,即: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施工员对班组进行施工交底;施工班组对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交底。技术质量交底必须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要时应组织进行操作示范。
第四十九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设计变更时,应 及时对原定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对修订部分亦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技术方案(措施)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 所属项目应依照所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形,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深化、细化设计,以满足细部节点施工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所属项目必须强化对工程技术档案的治理,使工程技术档案从形成→收集→归档成为完整的体系。
第五十三条 所属项目应不断提高工程技术档案的质量。
1、工程技术档案必须齐全,应包含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所形成的各类技术文件,关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或直截了当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资料亦必须收集齐全。
2、工程技术资料必须记录详实,使其能够真实、准确地反应施工的全过程及每个部位的质量状况。
3、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其形成应与工程的进度同步,杜绝对工程技术资料擅自涂改、伪造的行为。
第七章 工程质量过程治理
第五十四条 所属项目应积极贯彻局总部的治理体系文件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项目的整体工程质量,使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五十五条 局〔沪〕应对所承接的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质量目标。各项目应依照局〔沪〕拟定的质量目标对项目的质量及质量治理工作进行详细的策划。
第五十六条 各工程项目施工开始之前应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专门工序,并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第五十七条 各工程项目应对工程质量目标进行逐级分解,专门是要将项目的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分包方、每个专业、每个作业班组。
第五十 所属项目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签收制度。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需进行复检的材料、半成品等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取样送交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 所属项目应切实抓好计量治理,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校核,超过检验校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工程中不得使用。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治理,必须对分包单位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所属项目必须重视工程项目的各项隐藏工程验收工作,专门是地基验槽工作。现场的地基验槽必须有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技术代表参加,并在验槽记录上签字。假如地基需要处理,亦必须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方可进行,处理后仍需由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验收。
第六十一条 所属项目应在加强对项目的施工前期质量策划和过程质量操纵的同时,必须强化对每道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建立必要的项目内部工序质量验收制度,并将工序质量与操作人员或分包单位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六十二条 所属项目应加强工程的过程检验与试验工作,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需取样进行检验的样品,必须在监理见证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1、混凝土试块必须在现场浇捣部位取样,严禁在混凝土搅拌台或混凝土罐车旁取样。
2、混凝土标养试块必须在标准条件下进行养护,其龄期必须为28天。
3、钢筋接头的取样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试件的代表批量必须按实际数量填入试验报告,各项与试验有关的数据亦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其沉降观测工作应有始有终,竣工验收资料中应提交具有观测结论的沉降观测报告。
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各项试验、检验与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紧密相关,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进行,专门是涉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防雷及电气接地、消防、锅炉、压力管道等的试验与检验,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第六十三条 所属项目应采取〝目标治理,过程操纵,时期考核,连续改进〞的动态治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治理,应加大质量检查的频率和密度,发觉问题及时改进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样板制〞、〝三检制〞等差不多上施工过程动态的质量操纵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应加以坚持和推广。
所属项目还应不断加大过程质量操纵的力度,不断减少因返工等造成的白费,努力在不增大工程制造成本的前提下达到高质量的目标。
第六十四条 所属项目必须强化对工程技术档案的治理,不断提高工程技术档案的质量,使工程技术档案从形成→收集→归档成为完整的体系。
第八章 对质量治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五条 所属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制度,通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对已竣工工程的质量回访,及时把握项目工程质量状况,不断总结,不断提高。
第六十六条 局〔沪〕应建立工程质量治理目标考核制度,按年度签订工程质量治理目标责任状,并进行严格考核。工程质量治理目标责任状应对工程质量治理工作进行量化,明确对要紧责任人的物质奖励与经济处罚,使工程质量治理与要紧责任人经济利益挂钩。
第六十七条 局〔沪〕不定期对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其重点是各项目经理的质量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形和质量治理体系的运行情形,并对检查的结果在局〔沪〕内部公布。
第六十 局〔沪〕应对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检查重点是:
1、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
2、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3、在施工程的实体质量水平。
4、工程技术资料的填写是否规范,是否与工期同步。
第六十九条 各项目应对已竣工项目进行定期回访,并把回访情形进行记录上报到局〔沪〕工程部。
第七十条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将每年的工程质量回访、修理情形专题报告局〔沪〕工
程部。
第九章 工程质量创奖
第七十一条 局〔沪〕应在提高工程质量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全体职员开展〝创品牌,树形象〞的质量创奖活动,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和局、总公司工程质量创奖活动,以此推动单位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七十二条 局〔沪〕分管质量的领导组织确定创优目标,对创优项目,局〔沪〕工程部将积极向上级部门举荐,局〔沪〕质量治理人员负责创优和谐联络,以猎取局、总公司、省市、国家的各类质量奖项,同时局〔沪〕将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对获得奖项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十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三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经理和项目有关治理人员须如实向上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缺失。
第七十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局〔沪〕应赶忙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认真勘察。如有必要,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假如存在安全隐患,必须赶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而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更大财产的缺失。
第七十五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局〔沪〕必须严格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缘故、经济缺失情形、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均有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权益及义务。对隐瞒事故者应加重处罚,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人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七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项目部,应给予荣誉表彰或物质奖励:
1、全面完成年度质量治理工作〔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工程质量创优、创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工程质量奖和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
3、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前提,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的。
第七十 凡从事工程质量治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个人,亦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长期从事工程质量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2、主持或参与项目创优创奖并取得成效的。
3、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的。
第七十九条 工程质量奖的奖金来源可在单位奖励基金中列支。符合本条例第七十第3款规定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十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处罚 或处分:
1、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内容的;
2、违反有关技术或操作规程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未及时进行处理,导致事态扩大,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或名誉缺失的;
4、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的;
5、质量低劣被建设方或用户在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单位造成重大名誉缺失的;
6、竣工后拒不履行保修责任,对单位造成不良阻碍的。
第八十一条 对上述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经济处罚视事故等级和所造成的经济缺失而定,一样在 300~10000元人民币,情节严峻的应从重处罚。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开除。
3、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现任职务及技术职称亦应依照所承担的责任给予降级或撤消。
4、对情节严峻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那么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由局〔沪〕工程部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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