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1、 注销登记的书面报告;
2、 办理注销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书;
4、 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IC卡原件、
连续概要记录原件; 5、 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6、 船舶买卖合同原件; 7、 船舶交接文件原件;
8、 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
1、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和保安体系的船舶注销后应把DOC副本原件、DOC年度签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船舶保安证书交还发证机关,并向宁波海事局体系办提交船舶退出公司体系的报告。
2、安检簿、签证簿、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油污应急计划、保安计划的原件也应带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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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
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
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6)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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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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