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
【摘 要】本文透过《洗冤集录》,折射出宋慈的法律思想,证据为王,司法慎狱,公正裁判等。这些思想科学公正,成为现代法官的断案秘诀,宋慈也成为''''世界第一法学名医''''。《洗冤集录》也因而成为闻名全世界的法学著作,指导着历朝历代和当今社会。
【期刊名称】《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00)011 【总页数】2页(P154-154)
【关键词】宋慈;洗冤集录;司法慎狱;刑事检验;裁判医学 【作 者】张鸿
【作者单位】安徽农业大学外语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09.2
宋慈(1186-1249),字惠父,汉族,建阳(今属福建南平)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乡,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南宋著名法医学家,中外法医界普遍认为是宋慈于公元1235年开创了“法医鉴定学”,因此宋慈被尊为世界法医学鼻祖,宋慈好学、好思,在施展政治抱负的同时,将其断案经历和对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凝练成《洗冤集录》一书,给后世留下了一部非常宝贵的法医学著作,所蕴含的法律思想给后世的司法鉴定制度和刑事检验
医学实践带来了深刻的影响[5]41。它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显示出宋慈的法律思想,重视证据,公正裁决,司法慎狱等。清朝的官吏在上任前会反复阅读《洗冤集录》;在上任后,也会经常借助它来办案,《洗冤集录》里的内容,大多烂熟于心。清同治12年(1873),英国剑桥大学有位教授叫嘉尔斯,漂洋过海来中国考察,在宁波看见官府审案子。清朝断案与英国有天壤之别,更有趣的是每个官员的文案上都有本书,非常畅销,断案的官员人手一本宋慈的《洗冤集录》。 在江西清江县,有一天,村民甲击鼓鸣冤,县令赶忙升堂问案。甲一手拎着一个包袱,一手薅住富商程瑞的领子,吵吵嚷嚷来到大堂。他扑通一声跪倒在地,高叫冤枉。
县令赶忙问缘由。某甲一把眼泪一把鼻涕说开了,他说:“这个程瑞平时就为富不仁,欺凌乡里。他和我的父亲有仇。昨天晚上,程瑞偷偷摸进我家,把我父亲的头给砍掉了。不仅如此,这个程瑞还把头颅带走,藏在自己家中。这颗头颅,就是在他家中找到的。”说罢,呈上包袱,里面赫然是一颗人头。人头为证,这可不得了,是一桩杀人重案。县令转过头来审程瑞。
程瑞说:“大老爷,某甲是个无赖。他向我借钱,我没借给他,所以含恨报复。” 那人头是怎么回事呢?
程瑞说:“今天早上,我的仆人起床打扫卫生,就看见大厅角落里有一颗人头。就在这个时候,某甲冲了进来,说我杀了他父亲。我知道他是借机勒索,于是想给他二百两银子了事,不料这个无赖不干,非要十万两不可。这怎么行,我坚决不答应,于是他就把我告上了。” 人头是怎么来的呢?
程瑞说:“我也不知道呀。不过,大老爷您想,我家大业大,犯得着三更半夜去杀他父亲吗?”
程瑞说的倒也有些道理,但是他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县令就叫人去验尸、勘验现场,然后他对照验尸报告和原告、被告的状子,仔细研究了一番,心里有了计较。他把某甲叫来,问他:“你想藉尸图诈吗?” 某甲立马叫屈,一口咬定父亲是被杀的。县令冷冷一笑,说:“你的诡计也太笨拙了吧。你想着把父亲的头割下来,就能敲诈程瑞,不过却不知道生前割下的头和死后割下来的不一样吧。你父亲的头是死后给割下来的!”
某甲抵赖不了,只得认罪,他果然是在报复程瑞。父亲病死后,某甲就割下头颅,趁夜翻越程瑞家的院墙,摸索到大厅,把头扔在那儿。第二天,再去程家勒索。 县令怎么这么清楚头颅是在生前还是死后割下来的?因为《洗冤集录》上面写得清楚明白:
“若项下皮肉卷凸,两肩井耸兑皮,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两肩井不耸兑皮,系死后斫落。” 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出现身手异处的情况,要仔细检查尸体的颈部和肩部。如果颈部上皮肉卷缩,骨头凸露,两肩血肉模糊,那头颅一定是在生前被砍下来的;反之,则是在死后割下的。证据为王是宋慈《洗冤集录》的精粹,成为法官断案的科学依据,现在法律系学生的必读书籍,宋慈也因此成为法医的鼻祖,中国第一法学专家。
宋慈所在的宋代科学发展并繁荣,典型代表是朱熹,朱提出了“明慎用刑而不留狱卒”。宋慈年少时师从朱熹的弟子吴雄,后来入宋代最高学府——太学深造,深得太学博士真德秀赏识。朱熹理学对宋慈的影响颇深,也练就了宋慈尊儒、重德、守礼、求实的性格,而这也正是本文所探讨的宋慈法律思想的根源所在。宋慈在《洗冤集录》的开篇中述及:“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其中就明确提出了司法刑事检验的重要性。宋慈认为,之所以要加强刑事检验,其最终目的就是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保证司法裁判公平与公正,而这正是司法慎狱的根本目的。宋慈说:“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这种裁判审慎、深思熟虑、
为被害人负责的心态,也是宋慈用法宽仁法律思想的一个缩影。宋慈要求官吏办案时,不仅要亲自到刑事案件的第一现场,而且要“躬亲诣尸首地”,即做到亲自动手进行检验。对于检验不实、不当,官吏还要受到相应的处分, 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不放走一个罪人,不误抓一个好人。
宋律规定,司法刑事检验的职责由官吏承担,即官吏负责刑事案件的受理、勘查、审判、执行等全部事宜。仵作,其职责主要是“喝报伤痕”,隶属于官吏,仅充当官吏的帮手,在古代社会阶层中地位卑微,官吏承担其刑事检验工作的成效和后果。也正是由于这种官吏裁判一体化的体制,造就了我国古代相对独特的官验裁判医学制度,这与现代侦查、起诉、审判职权分离下侦查机关负责刑事检验是不同的,而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对古代官吏包括法医学在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为了保证刑事检验的客观,公正,公平,宋慈在《洗冤集录》中提出了官验的裁判医学法律思想。遇到疑难问题,如何拨云见日,还原事实真相,这考验了审判官的能力也是司法刑事检验的重点。
《洗冤集录》中精辟的文字,展现了《洗冤集录》的时代价值和内涵。这些法律思想集中总结了历代的刑事检验医学,很好指导了以后的刑事实践,与现代司法刑事检验及鉴定制度高度吻合,宋慈堪称“世界第一法学名医”,《洗冤集录》因此成为世界著名的法医著作,指导着现代社会的司法刑事实践,让人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当今成为法制社会。
不过因受时代限制,《洗冤集录》内也有不科学的地方。比如“滴血认亲”就没有科学依据。
【相关文献】
[1]丁烨.南宋《洗冤集录》研究综述[J].法制与社会,2012(2). [2]陈康颐.中国古代法医学检验[J].法医学杂志,1985(1).
[3]黄瑞亭.宋慈《洗冤集录》与宋朝司法鉴定制度[J].中国司法鉴定,2006(2). [4]宋慈.洗冤集录译释(第一版)[M].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 [5]程国昌.中国法医鼻祖宋慈:“非礼勿视”背景下重视验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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