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融资企业: ,下称:我公司)特委托 等(下称:贵引资人)为我公司引进 项目融资,总融资额以银行批复为准,融资期限12个月,用于我公司 项目建设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424条、428条规定,根据国务院1998(第19号)文件、国家工商总局1995(第36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及全体股东现以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签署此份承诺书: 不可撤销支付承诺书
一、 所引资金到达我公司约定的接款银行 行相应帐户日起,我公司承诺按银行批复总融资额的(税后)百分之零点伍(0.5%)标准,以现金划帐等方式一次性足额兑付引资服务费用。贵引资人收取该笔引资服务费时不需办理任何收款凭证。贵引资人服务费的税金由我公司依法缴纳;若涉及税金的法律或经济责任,由我公司全责承担。具体按以下方式分流支付: 分流表(引资币种:人民币总额: 银行批复总融资额×0.5 %。 受 益 人 开 户 行 帐 户 号 码 金额(小写/元) 银行批复总融资额的0.5% 二、所引资金到达我公司接款银行帐户后,我公司若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愿接受下列处治,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利:贵引资人可凭此承诺书依法冻结我公司的银行帐户;本承诺书自动转为我公司欠贵引资人服务费的欠条;追回应兑现的服务费并按该费用总额加收每天2‰滞纳金;按引资服务费总额的两倍收取罚金;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均由我公司承担。 三、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中若银主方与我公司发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期间或资金使用期满产生纠纷,贵引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否则,我公司愿承担一切后果。 四、正式办理此项业务服务时,贵引资人吃住行通讯接待等费用由我司全部承担。 五、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与我公司其他相关承诺不相抵触,独立执行,不受企业改制、更名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而影响,具有永久法律效力。本承诺书经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由受益人自填即生效。本承诺书的电子扫描件、传真件和本次融资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传真件、电子件、扫描件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法定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