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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简某扶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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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简某扶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扶养纠纷 【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 【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2.07.21

【案件字号】(2022)粤06民终87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钟学彬周芹何丽容 【审理法官】钟学彬周芹何丽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霍某;简某 【当事人】霍某简某 【当事人-个人】霍某简某 【级别】中级人民 【本院观点】本案为扶养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扶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 1 / 6

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霍某尚未与简某离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也没有患重大疾病,不属于无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需要扶养”的条件,其请求简某给付从至的扶养费1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霍某的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霍某已预交100元),由霍

【更新时间】2022-09-22 21:28:40

【二审上诉人诉称】霍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霍某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简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简某一审中自述其仍可与霍某共同生活,只是霍某不同意属于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事实上,并非霍某不愿与简某共同生活,而是简某一直希望与霍某离婚并希望与霍某分居。双方分居后,简某并未在外租房而是与其母亲共同居住,其母亲在双方分居之日起即更换门锁,不让霍某进屋,而简某未维护婆媳关系,对此冲突置之不理。二、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一方对其配偶有进行生活供养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生活困难,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有义务扶养对方,给付扶养费。经查询全国裁判文书网,其中的4000份判决书中有70%支持了夫妻一方的扶养费诉请,如(2022)豫041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本案中,霍某、简某系合法夫妻,霍某因怀孕产子、照顾子女而一直无生活来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丈夫的简某负有扶养义务。因此,简某应向霍某每月支付1500元的扶养费,至共10个月的扶养费为15000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劳务报酬等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并未明确 2 / 6

规定必须具有重大疾病或缺乏劳动能力才给付扶养费。一般情况下,在我国的婚姻现实中,男性赚钱养家天经地义,女性在家照顾孩子、无收入来源是常态,女性如因照顾子女而合法权益受损,是对女性的不公。因此,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分居,只要其中一方生活困难,其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即具合理性,按照顾未成年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应当支持霍某的诉请。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支持霍某的上诉请求。

霍某、简某扶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民终87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某因与被上诉人简某扶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2022)粤0604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霍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霍某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简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简某一审中自述其仍可与霍某共同生活,只是霍某不同意属于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事实上,并非霍某不愿与简某共同生活,而是简某一直希望与霍某离婚并希望与霍某分居。双方分居后,简某并未在外租房而是与其母亲共同居住,其母亲在双方分居之日起即更换门锁,不让霍某进屋,而简某未维护婆媳关系,对此冲突置之不理。二、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 3 / 6

养义务是指夫妻一方对其配偶有进行生活供养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生活困难,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有义务扶养对方,给付扶养费。经查询全国裁判文书网,其中的4000份判决书中有70%支持了夫妻一方的扶养费诉请,如(2022)豫041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本案中,霍某、简某系合法夫妻,霍某因怀孕产子、照顾子女而一直无生活来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丈夫的简某负有扶养义务。因此,简某应向霍某每月支付1500元的扶养费,至共10个月的扶养费为15000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劳务报酬等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具有重大疾病或缺乏劳动能力才给付扶养费。一般情况下,在我国的婚姻现实中,男性赚钱养家天经地义,女性在家照顾孩子、无收入来源是常态,女性如因照顾子女而合法权益受损,是对女性的不公。因此,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分居,只要其中一方生活困难,其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即具合理性,按照顾未成年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应当支持霍某的诉请。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支持霍某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简某辩称:霍某、简某在婚内无财产,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霍某在结婚生子后一直没有工作,故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所有支出均是由简某承担的。

原告诉称 霍某向一审起诉请求简某每月支付霍某扶养费1500元,从7月开始计。一审诉讼中,霍某明确上述诉讼请求为:简某每月支付霍某扶养费1500元,从至共10个月,合计15000元。

一审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霍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50元,由霍某负担。 4 / 6

霍某二审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妇幼保健院病历及支付费用凭证各一份。

简某二审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核,霍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患有重大疾病、生活困难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扶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霍某尚未与简某离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也没有患重大疾病,不属于无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需要扶养”的条件,其请求简某给付从至的扶养费1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霍某的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霍某已预交100元),由霍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钟学彬 审 判 员 周 芹 审 判 员 何丽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奎霖 书 记 员 麦换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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