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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司集团企业用电管理制度

来源:小奈知识网


山西长信工业有限公司

SXCX-01—050

企业集团用电 管理制度

编 制:吴硕明 审 核:荣 鑫 批 准:常元光 版 次: A/0 受控状态: 发放编号:

2017年1月5日发布 2017年1月10日实施

山西长信工业有限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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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用电处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用电处罚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厂、处室、驻厂施工队、宿舍的用电考核管理工作。 2、职责

2.1企业管理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考核工作;

2.2用电方面由用电处组织,各有关单位(办公室、企管处、安全处、用电处、保卫处)进行联合检查; 3、违反用电管理处罚细则

3.1 各分厂的办公室、厂区内宿舍、驻厂施工队生活区应使用室内照明60w功率以下的照明,擅自使用大功率照明,查住一次,对相关个人及单位罚款50—100元;

3.2 各分厂厂区宿舍、办公室,饮水机、电脑、电风扇,严禁无人使用时24小时开启,查住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

3.3总公司办公楼、各分厂厂区宿舍、办公室应做到人走灯灭,应绝对避免室内灯亮无人现象,查住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3.4宿舍区内严禁私拉乱接线路用电混乱现象,若有用电安全隐患的宿舍,查住一次,住宿人员各罚款100元;

3.5严禁在厂区宿舍、办公室进行电动车电池充电,如查出对当事人罚款300元并没收电池;

3.6 厂区内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磁炉等灶具,一经发现,对当事人罚款300元并没收使用灶具;

3.7 各分厂厂区宿舍、办公区、驻厂施工队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热毯、电褥子等床上取暖用电用品及电暖气,一经发现,对当事人罚款300元并没收使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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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用电用品;

3.8 总公司范围内,照明灯、马路路灯、厂区路灯、食堂照明灯,开停时间随季节及时调整,如果调整不及时,查住一次,对所属区域谁负责谁管理,进行处罚200元;

3.9生产区域需要电炉、电暖气等设备进行加热取暖时,须由总公司批复,发现擅自使用者,对当事人及所属分厂罚款200—500元;

3.10各生产单位电焊机、台钻等用电设备长时间空载耗电运行,查住一次,对当事人及所属分厂罚款100—300元;

3.11 照明灯具的合理使用,该亮灯的地方,夜间必须保证可视度及能见性,若因照明出现事故,视情况大小对各分厂进行处罚;

3.12 生产单位主设备停用后,辅属设备应在运行条件许可下及时停用。疏于管理者,视设备功率进行处罚;

3.13 生产单位备用设备要精心管理,单台设备能够满足运行的,不允许启动备用设备,如果有“大马拉小车”的现象,视设备功率进行处罚;

3.14 生产单位吨产品电耗,为电仪车间重中之重,分厂厂长要强调生产中的节约用电,超出公司规定指标的单位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相反给予相应奖励;

3.15 各生产单位电仪设备要加强点、巡检工作,若因某一个分厂造成公司大面积停电、停产的,将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4、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是企业安全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各分厂要看护好本厂使用设备,避免浪费问题的发生,要节约能够节约的每一度电,为公司、为企业的节能减耗打开一个良好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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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文件起草人:吴硕明 审 核 人: 荣 鑫 批 准 人: 常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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