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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来源:小奈知识网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作者: 王梦媛

来源:《楚商》2019年第12期

摘 要:伴随着电子设备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大数据运用的普及,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网络是把双刃剑,它令我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近年来,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受到各种形式的侵犯,消费者面临财产和精神双重威胁。与传统的隐私定义相比,涉及网络的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隐私由于其特殊性,更容易受到侵犯,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因此,在电子商务中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电子商务;隐私权特点;保护现状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概念

关于消费者隐私权在网络交易中的定义,目前学界的主流认为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隐瞒权,即消费者不愿被他人所知悉的有关个人基本信息,如身高、年龄、住址、个人喜好电话号码等信息;第二,选择权,即消费者可以选择要不要披露自己的信息,披露信息的范圍,什么时候披露信息等;第三,隐私收益权,消费者在同意将自己的信息披露给信息采集者时,有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第四,安全保障权,即消费者即使同意将的个人信息披露的情形之下,仍然有保障个人隐私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即信息采集者在采集信息以及运用的过程中仍要尽到谨慎义务。由此可见,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其核心在于消费者个人对隐私权利控制,既包括其正常生活不被外界所干扰,个人隐私不被任意知晓、牟利的权利,也包括禁止将个人敏感信息非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二、电子商务中个人隐私权特点

传统的消费者隐私权有两个特点:一是权利主体 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可以选择是否由他人知晓自己的信息。二是权利主体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

网络交易中的隐私权由传统的隐私权演变而来,是传统隐私权的延伸。因而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隐私不仅具有传统隐私的特征,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范围更广、更复杂;二是客体范围呈扩大趋势;三是保护难度加大。 (一)主体范围更广、更复杂

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隐私主体与传统的消费者隐私相比,范围更广、更复杂,主要体现在权利主体和侵权主体两个方面。

首先,权利主体变得更广泛和复杂。传统消费者隐私权的主体包括从事线下商品交易活动的消费者。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主体范围较传统消费者变得广泛,涵盖了如在线购物、软件订购和提供在线服务的一系列依靠在线支付完成交易的消费者。

第二,侵权主体更为广泛和复杂。传统消费者隐私权侵权主体的范围主要是与消费者关联的实体交易对像。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隐私侵权主体包括非法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网络经营者、非法猎取和注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以及网络黑客。在完成网络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可能存在侵权行为,每个过程的参与者都可能成为侵权主体。 (二)客体范围呈扩大趋势

在传统的购物模式中,交易双方常是一对一的形式,交易直接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完成。消费者隐私权的客体包括消费者不想被他人知道的秘密和信息,在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无需提供过多个人信息便可交易,其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不大。但在网络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不仅局限于传统消费者隐私权的范围,有些是基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系列产物,例如 QQ、微信、微博等,这些已成为消费者隐私权的新客体,但是这些客体并非传统消费者隐私权的客体。 (三)保护难度加大

导致消费者隐私权客体扩大的原因之一是网络商家技术处理方式的不恰当。网络商家在完成交易过程中需要了解消费者基本信息。但是,许多网络商家为提高网络交易率,会分析已知的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向消费者以邮件或者短信的形式推送与消费者购物习惯匹配度高的产品。这个过程中,网络服务者若采取不恰当的技术,很容易造成信息泄露。不法分子盗取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使用的个人财产账号,短时间内难以挽回造成的经济损失。最终,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因为维权难、取证难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跨国的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隐私一旦遭到侵害,维权更是难上加难。 三、中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改进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的立法保护

我国已出台《电子商务法》来规范网络交易。明确权利主体和客体的范围,但仍需在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方面出台专门的规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明确侵权类型和侵权责任,使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以及侵权后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但实践的情况总在发展,法律要及时补充来不断完善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完善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

一是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只有从内部减少对消费者隐私的侵犯,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者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有自律意识。建立自我管理和监督组织协会,加强培训和宣传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意义,加强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对消费者隐私和保护意识的尊重,形成良好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经营环境。

二是加强政府行政监督职能。行政监督更为直接,是保护消费者隐私的重要手段。由熟悉法律和信息技术的高素质人才成立网络监督部门,负责处理电子商务纠纷,赋予部门一定范围的执法权,保护网络信息和个人信息。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与行业监管协会的合作,定期查处违反电子商务领域的经营者。 (三)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在网上消费时,对于运营商网络平台上公布的隐私政策,消费者要认真理解和掌握,了解相关权利,不可为图方便而忽略。

其次,不要随意向经营者或第三方披露个人重要信息,养成使用电子商务的良好习惯。不要随意向第三方透露账号、密码、动态消息等。网上购物前,注意浏览网页的真实性,购物后及时清理网上浏览信息。

最后,保持高度的网络安全警戒。不要随意输入个人信息,不要随意打开未知来源的网站或网页。在安全的环境选上网,定期检查个人电脑的安全状态,升级保护软件,查杀电脑病毒。这些良好行为有助于避免不法分子对消费者隐私信息的不当收集和利用。 四、小结

网络交易逐渐成为了人们的消费主流,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日益壮大,公民的个人隐私更容易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大。电子商务领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此,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此外,国家在立法、司法、行政管理上也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建立配套的制度和措施,改善电子商务行业的运作环境。只有个人、企业、国家三方一起努力,才能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的体系。 参考文献:

[1]杨柳桃: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之保护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6. [2]邱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研究[D].厦门大学.2017. [3]杨盼盼: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M].商务现代化.2018,19.

作者简介:王梦媛(1993-),女,汉族,山西大同人,法律硕士,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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