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关系
作者:李季芳
来源:《学理论·上》2013年第10期
摘 要:舆论监督是公民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二者都以追求社会公正为价值目标。近年来,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新闻舆论逐渐成为一支左右司法审判不可忽视的力量。然而现实中有些不当的新闻舆论误导了民众,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破坏司法权威。试从分析舆论监督正当性出发,进而探讨两者之间的冲突,从而为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做出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148-02 一、舆论监督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舆论监督是公民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以及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新闻舆论监督表达了人民群众的呼声,维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舆论是一种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社会权利,它凭借其传播广泛、快捷、高效、廉价的特性,对抵制司法腐败,维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新闻媒体通过采访报道、监督司法审判活动,代表社会民众行使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从而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提出批评建议等权利充分地发挥出来[1]。通过新闻舆论监督,许多久拖不决的问题能够很快得到解决。因此,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民主,促进法制建设。司法活动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的滥用会导致尤为恶劣的后果,对司法权的监督应当是重中之重。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办法就是“权利制约权力”。新闻媒体监督代表着人民权利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恰恰是“权利制约权力”的充分体现。
舆论监督的行使,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近年来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确实令人担忧,由于受到中国传统封建人治思想和“公检法联合办案”司法特色的影响,以及至今仍没有建立起完备高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我国目前司法腐败现象依然频频发生。令人担忧的司法现状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和公正,破坏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新闻媒体凭借其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影响力,在监督司法审判活动时不仅能督促司法人员提高责任心,防止司法腐败,避免司法专断,而且保证了案件能够及时、正确地解决,有助于解决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久拖不决、形象不好”等问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舆论监督的威力恰恰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各种问题公之于众,让舆论的阳光驱散恣意的阴霾,让滋生腐败现象的霉菌难觅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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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的行使,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内在需要。首先,新闻媒体的介入有利于保证公民积极参与司法活动。新闻媒体通过公开司法审判活动使公民能够及时了解司法动态,从而间接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促进司法公正。其次,新闻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民众能够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了解到我国的法治动态,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同时新闻媒体通过暴露司法腐败等一些社会黑暗问题也为公民寻求社会救济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 二、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司法向新闻媒体公开,接受传媒的监督是一国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也是评价一个民族理性、成熟的重要标准。但应当看到,新闻舆论监督也是利弊共存的,它既可以起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2]。今天,随着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大众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广泛而深入,司法因回应舆论民意而常常出现异于往常的裁量结果,导致了民众对司法权威的怀疑,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冲击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作为新闻舆论载体的大众传媒在运作规律方面与作为司法公正主体的司法机关大相径庭。前者偏重于追求事实真相,舆论意义上的事实比较注重于人们的感情或道德评判,缺乏技术性证实,往往无法站在一个比较公平、冷静、客观的角度分析和报道整个案件事实[3],主观倾向性较大,容易导致审判人员形成先入为主的成见,在舆论压力的情况下从而做出有失公正的司法判决。这种现象被人们称为“媒体审判”,舆论监督的越位无形中使它充当了审判者的角色,其强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预先定罪和情感审判的效果。而司法公正意义上的事实是经过按照法定程序搜集并经过逻辑推理与论证而得出来的事实,更加中立、客观。 (二)新闻媒体监督权的滥用对司法活动造成不当干预
曾有一位名人说过中国像一颗洋葱,剥去一层皮尚有一层。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权力,当然就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作为舆论民意主要载体的新闻媒体尚未独立于国家权力和一些特殊利益群体,具有较强的超然性。一方面,我国主流媒体仍然是官办的,因此新闻媒体在监督司法审判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领导体制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带有浓厚的商业性质,其经济属性越来越明显,它们有时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而忽视了社会责任,为了追求新闻热点,往往违背客观真实的准则,妄加评论未决案件。最后,由于新闻的从众心理和轰动效应,使它很容易被利用以破坏司法公正。这样一来不仅与我们法治社会所倡导的良好的社会秩序理念是相违背的,对司法独立、公正裁判也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实生活中,老百姓遇到了问题更多的是找媒体、找记者,希望通过媒体对事件的曝光使久拖不决的问题得到解决,可见民众对媒体的依赖程度有多么高,正是由于新闻媒体的轰动效应,我们才更应该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的建设,提高媒体自身的素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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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二者都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价值目标,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偏废其一,而是应该努力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切实加强法院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和合作。既要保证司法独立不受干扰,又要加强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具体来说要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引导新闻媒体进行规范化监督,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设
从媒体方面看,新闻舆论监督不得干扰司法审判、威胁法律权威。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独立,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严格遵循司法程序,避免预先定罪、情感性审判。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心态,不得对未决案件预先定罪,从而避免引起司法人员先入为主的效果。新闻媒体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有节制、理性地对案件的发展进程进行追踪报道。为此,我们有必要出台《新闻法》,明确新闻舆论在监督中的法律地位、权限范围、义务和责任,严厉打击新闻媒体滥用监督权的违法行为以防范于未然。同时,新闻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精神,自觉地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依法报道,审慎行使监督权力,树立高度的责任感,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自律”将与“他律”结合起来,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并对其加强法制教育,使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舆论监督权。 (二)尽可能地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高度重视新闻监督
从司法方面来讲,要高度重视新闻监督的作用,在不妨碍司法权公正行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司法公开。正如伏尔泰所说:“人们把舆论称为世界之王,舆论就是世界之王。因为当理性反对舆论,理性就注定完蛋。”因此,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约束是一种政治性的监督,而非法律性质的监督。我们虽然不能过分强调公众约束司法的作用,但事实表明,法官在很多情况下必须考虑公众的反映,不能以“反对媒体审判”为由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而是要合理对待、冷静分析,并积极为媒体采访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媒体有效展开案件事实的报道,把公开审判落到实处,通过舆论的监督和评说使司法审判活动依法公正裁判,对司法审判中出现的腐败行为以适时地针砭。为此,我们可以仿效西方国家确立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信息,这样不仅可以满足民众的知情权,提高其监督司法审判活动的能力,而且对于避免新闻媒体进行不当的报道也具有重要作用[5]。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积极向公众披露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不仅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有助于防止和制止司法腐败。
司法公正并不天然排斥新闻舆论监督,相反,正当的媒体监督有利于司法改革,是司法完善的强大力量。虽然由于媒体舆论监督的不正当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但真正的司法公正离不开舆论的监督和制约。我们讲司法独立,它可以独立于一切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不能独立于作为“人民喉舌”的新闻舆论。在我国目前的国情状况下,我们一方面要积极调解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做到鱼和熊掌兼得,不偏废其一,积极促进两者之间的良好互动,司法机关不仅要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做到理性地定罪量刑,又要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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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原则落到实处,认真对待新闻舆论所反馈的观点和建议,合理吸收;新闻媒体也应该正当行使代表民众行使舆论监督和批评建议的权利,做到真实客观地报道新闻时事,保持清醒的角色自律意思,不妄加评论,不干扰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经验时应当联系中国的具体国情。在中国大陆社会当前的转型时期,司法腐败现象、各种冤假错案频繁发生,要解决这些问题,适当强调新闻舆论监督是理智的选择。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我们应当着力强调新闻舆论监督建设,充分保障新闻舆论自由,否则我们整个社会将会为以妨碍司法独立为由限制舆论监督而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在依法保障其监督权的同时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自由时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胡家胜.浅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关系[J].新闻与法,2011,(03):115—116.
[2]左卫民,汤火箭.传媒与司法关系新探[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03. [3]郭丹丹.浅析司法权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J].法制与社会[J],2009. [4]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28. [5]田成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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