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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合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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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海口国家高新区PPP项目包(一)合资合同 成交社会资本 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合 资 合 同 二〇一六年六月 中国 海口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 目 录 总则 ............................................................................................... 2 各方保证及承诺 ............................................................................ 2 项目公司设立 ................................................................................ 3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 3 股东会 ........................................................................................... 4 董事会 ........................................................................................... 6 监事 ............................................................................................. 10 经营管理机构 .............................................................................. 11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 12 税务和审计.................................................................................. 13 结算和清算.................................................................................. 14 合同生效、修改 .......................................................................... 15 违约责任 ..................................................................................... 16 不可抗力 ..................................................................................... 17 争议的解决.................................................................................. 17 合同生效及其它 .......................................................................... 18 附则 ............................................................................................. 19 1 第一章 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为海口国家高新区PPP项目包(一)就共同投资、建设、运营成立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第一条 各方保证及承诺 各方保证及承诺 (一)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单位,按设立地的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拥有独立经营、分配及管理其所有资产和业务的充分权利。 (三)具备签订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备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四)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力。 (五)任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除已经向对方充分披露的信息除外,不存在任何对其签署本合同和实施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包括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 第二条 如果任何一方在此所作的承诺和保证被证实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对方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内容,追究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 2 第三章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项目公司设立 第六条 本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在项目合同生效后十[10]日内,在海口国家高新区注册设立项目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向项目公司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项目公司成立之日。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为投资建设及运营海口国家高新区PPP项目包(一)(以下简称本项目)而设立,合法经营,依法规范运行。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 南海大道药谷段人行道、海马三期规划三路、海马三期中央大道南段、海口美安科技新城一号专职消防站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资产管理,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及延期 除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外,项目公司的经营期限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项目公司经营期届满。 在不违反届时适用法律规定、项目合同及本合同的前提下,经一方提议,并经股东会全体一致表决通过的,可以适当延长项目公司的经营期。 第四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3 第十条 投资总额 项目公司的投资总额暂定为壹亿叁仟陆佰肆拾叁万伍佰元(¥13643.05万元)。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和资本金比例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捌万陆仟壹佰元(¥2728.61万元)。******公司(控股方)出资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伍万柒仟伍佰元(¥2455.75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90%。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参股方)出资人民币贰佰柒拾贰万捌仟陆佰元(¥272.86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10%。 第十二条 出资形式 甲乙双方均以现金形式出资,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十五[15]日内一次缴纳到位。 第十三条 股权转让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交工验收完成后五[5]年之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转让为适用法律所要求,并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如甲方严重违约,项目实施机构有权视情形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违约金额,直至提前终止PPP合同)。 甲方转让股权须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且须连同PPP合同中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如全部转让,受让方应当具有不低于甲方水平的资质、经验、业绩。 乙方及政府部门不得回购甲方的项目公司股权。 第五章 股东会 4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清算和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 5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若决议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终止、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及国资安全事项,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的成立 董事会 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项目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构成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含职工代表一名),其中,******公司委派或推荐一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一名,乙方委派或推荐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甲方提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任期 董事每届任期三[3]年,可连任。第一届董事的任期自董事会成立之日起算。如果在任董事的职位因其退休、辞职、生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而空缺,则由原委派方委派新董事继任其余下的任期。 任何一方均可经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对方和董事会撤换由其委派的任何董事会成员。 6 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该方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7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 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知全体董事。如有以上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8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9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会委派。 第三十七条 监事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0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经营管理机构 项目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负责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两名(甲乙双方各委派一名),总经理由甲方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 项目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甲方提名,报经董事会通过后聘请。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经理;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1 第四十五条 决权。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对总经理负责,但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分管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分管副总经理代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总经理未明确授权且不能行使其职权时,由分管副总经理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条 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财务经理应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公司应依据双方股东对编制月财务报告的要求提供(月度)数据及资料。 (四)公司会计年度应采用公元,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 12月31日止。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从成立日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公司最后一年的会计年度应从终止年度的1月1日起到终止日结束止。 (五)公司的月度财务报告在每个月度终后五(5)日内、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个季度终后十(10)日内、年度财务报告在年度终后二十(20)日内,向双方股东提供。 第五十一条 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弥补亏损后如有剩余,根据法律的规定,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每年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的金额。 (三)在弥补亏损及提取公积金之后的剩余利润(可分配利润),按照甲乙双方资本金比例分配。 (四)董事会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 个月内制定有关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的年度利润在缴纳有关税款和费用后,按下列方式及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税务和审计 公司职工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董事会每年聘用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审计公司账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向公司报告。公司应该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双方和各位董事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第三方独立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提议方负担。 13 第十一章 结算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 解散情形 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本合同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五十六条 股东请求解散 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八条 清算 14 (一)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二)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公司财产用于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届时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六)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七)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八)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九)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合同生效、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具备后生效: 15 (一)甲、乙之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本合同已依法取得市政府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合同的修改 (一)有关本合同的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完成; (二)本合同的修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完成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签署。 对本合同及其补充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如果任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保证,则该方应被视为已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应在六十(6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 第六十三条 守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合同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如果守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六十四条 任一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期应付金额万分之三(0.03%)的标准连续计算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30)日的,守约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认缴出资款总额的百分之五(5%); (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每逾期一日,违约方按应付而未付价款数16 额的万分之六(0.06%)的标准连续计算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五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该方可根据适用法律之规定就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的违约情形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阻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客观情况。此种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干旱或其他自然灾害;战争、传染病、骚乱、暴乱、爆炸、破坏和恐怖活动等。 第六十七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积极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及时向其他方通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该通知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二(2)日内作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三十(30)日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和持续时间长短的有效证明。 第六十八条 因政府行为或法律、行政法规变更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该政府行为或法律、行政法规变更可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受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就此向其他方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一百八十(180)日,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合同。后续工作按照本合同第十四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17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合同一方或双方发出协商的书面请求后六十天内,该争端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应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第七十一条 任何一方必须与另一方配合,应另一方合理要求充分披露或允许其接触与仲裁程序相关的所有信息或文件(但该方负有保密义务的除外),但应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当继续履行PPP合同、公司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未受争议影响的各项条款。 第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任何条款之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之效力。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发出通知一方签字并盖章后发出,并应于下列时刻视为收到:若传真发出,为发出后当天;过快递发送,为快递送达被通知方的时间;若挂号信方式邮寄,为送达被通知方的时间。 第七十五条 如致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地址 18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致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9 (此页为海口国家高新区PPP项目包(一)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社会资本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住址: 签订时间: 乙方: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住址: 签订时间: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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