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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安装分包合同

来源:小奈知识网
机电设备安装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分包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建股份合同管理手册》等管理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简称为“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分包人安全及施工资质情况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发证机关: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二、 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三、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1.承包方式:

2.合同价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元;(暂定) 小写: 元;(暂定) 四、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五、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六、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2条。

七、分包人投标文件与承包人招标文件不符之处,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在签约时未对投标文件提出反对意见为借口,在结算时向承包人提出该不符之处视为变更的要求。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工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十、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完成相应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十一、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二、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严格遵守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严格执行。 十三、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并盖章 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建设标准 4.图纸 5.总承包合同 6.承包人指令 7.项目经理

8.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1.总承包合同解除 12.转包与再分包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4.工期延误 15.暂停施工 16.工程竣工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8.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20.工程量的确认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2.工程变更 23.竣工验收 24.竣工结算 25.质量保修 26.违约 27.索赔 28.争议

29.保障 30.保险 31.担保 32.材料设备供应 33.文物 34.不可抗力 35.分包合同解除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7.合同备案 38.合同份数 39.补充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承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承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承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等文件所组成。 1.12总承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等文件所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 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承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或承包人指令开工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日期。 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l.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 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5)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6)除总承包合同价款之外的总承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文件;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 (11)廉政协议书 (12)双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承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法律和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适用的法律、

法规应与总承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分包人承担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4.4其他要求及费用承担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总承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工程的了解 应分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提供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总包资料(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

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授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

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必须立即执行。 7.4承包人如更换项目经理,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否则,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承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 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负责制定项目总体施工部署,指导并督促分包人执行。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5)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服从承包人的总体部署,

接受承包人指导和督促。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劳动保障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遵守承包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按时发放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并随时接受承包人对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一旦出现克扣、拖欠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等投诉,承包人将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劳务费和工资,并从分包人相应款项中扣除此代付费用。 (9)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承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承包合同解除时,分包合同亦同时无条件解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可以得到按照工程量的确认及合同价款的支付条款收取已完工程之应得合同价款。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承包合同终止是因分包人违约造成的,则分包人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如承包人接收,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日期延长; (2)发包人书面认可的不可抗力的原因; (3)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分包人应在第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 15.暂停施工 15.l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l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7.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8.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承担由于自 身劳动保障措施不完备而造成的罚款和支出的费用。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18.3 分包人应严格服从承包人的统一指挥,遵守承包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8.4 分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 18.5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搭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若防护设施搭设不能满足施工生产要求和规范要求,承包人将不予返还该履约保证金。 18.6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l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9.3分包合同价款与总承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2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3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l.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需要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逐次扣回。同时分包人需提供不低于 预付款额度的银行保函或抵押物。 21.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1.3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4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付款以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22.工程变更 22.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承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分包人不得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等待项目经理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0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工程变更后10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承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2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最终竣工日期以发包人或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验收 程序通过及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日期为准。 24.竣工结算 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与发包人办理工程结算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及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有关工程款为前提条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5.质量保修 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质量保修书执行。 26.违约 26.1

当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条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条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执行承包人的指令或违反承包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的; (6)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安全责任等经济损失及根据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承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如果在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人或分包人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

29.保障29.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1.担保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预付款担保(有预付款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总承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2分包人自行采购的各类物资和设备在使用前应向承包人提供物资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征得承包人的许可。因分包人使用自行采购物资造成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将不予返还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分包人负责返工直至达到承包人的要求,并赔偿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32.3承包人对分包人自行采购的物资有权进行抽样调查,若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停止使用不合格物资,承包人将不予返还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赔偿承包人所受的一切损失。 33.文物 33.1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有关措施认真保护。 33.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5.3如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保修条款继续有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 36.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分包人应负责至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承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未能办理备案前,承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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