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
⼿机号为138××××8435的抚顺张先⽣问:我是⼀个劳务派遣⼯,在某电信公司务⼯。按公司要求我分别与多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现与劳务公司合同已到期(合同期限已过4个⽉)。我去⽤⼯单位辞职,该公司经理以安排⼯作未完要求我再⼲⼏天,请问我能投诉吗?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也是⽤⼈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单位和劳动者双⽅均希望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则应及时在双⽅协商⼀致的情况下续签劳动合同,明确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既不终⽌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续签劳动合同⽽默许劳动者继续⼯作,则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当然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利于保障劳资双⽅的合法权益,⽽且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旦发⽣劳动争议,处理也⽐较棘⼿。针对上述问题,《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作,原⽤⼈单位未表⽰异议的,视为双⽅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劳动合同。⼀⽅提出终⽌劳动关系的,⼈民法院应当⽀持。由此可见,如果当事⼈双⽅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对继续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
从上述规定看,虽然你们的书⾯合同已经过期,但由于你在单位仍继续⼯作了4个⽉,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你在辞职时,应当提前⼀个⽉通知⽤⼈单位。⽽且,从公平⾓度来看,双⽅在解除合同时,都应当给对⽅合理的过渡时间,以便更好地安排交接⼯作。因⽽,你辞职时公司请你再⼲⼏天也是合理合法的,你不能投诉公司。当然,在这4个⽉⾥,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合同,你可以要求⽀付这⼀期间的双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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