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明
XXX与XXX系我镇XX村或XX社区农村或城镇居民,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初婚或再婚(若属于再婚的写清再婚前的婚姻、生育、节育情况),于XX年XX月XX日生育计内或计外一胎男或女,取名XXX;于XX年XX月XX日生育计内或计外二胎男或女,取名XXX;于XX年XX月XX日生育计内或计外三胎男或女,取名XXX;于XX年XX月XX日采取了放环或女扎(男扎)节育措施,放环者是否一年四季按时参加环孕检,有无超生违育现象(若有超生违育的,写明具体的处理措施)。
XXX计划生育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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