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护照):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护照):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房屋座落: 区、县路、道、街
2、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
3、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4、房屋土地来源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为止。
5、装修情况:毛坯。
第二条 房屋价款及维修基金
1、房屋价款为人民币 元
2、维修基金:人民币元。
合计;人民币元。
第三条税费及过户费
本交易所涉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均有买方承担。过户费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定金: 元
2、余款元于支付。
第五条房屋过户登记
房屋过户登记由乙方完成,甲方协助办理。
第六条房屋交付日期
甲方于 年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免责。
第七条房屋贷款办理:
鉴于甲方房屋存在贷款,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办理贷款变更手续,变更后乙方继续还贷。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处理
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 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第十条物业管理
关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按有关规定由乙方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订立物业管理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2、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过户机关存留一份,贷款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
附件一:房屋屋平面图
附:房屋方位图;
附件二: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
日篇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jf-2000-009)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填 写 说 明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开户行: 帐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开户行: 帐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3、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其他方式。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
2、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篇三:天津市 商品房 购房 合同示范文本2012年11月
附件1
(jf-2000-009)
住 宅 类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住宅类商品房买卖时使用。
2、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下载,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开户行: 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
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甲方于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
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3、 。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乙方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 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年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 元;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元。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乙方
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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