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2012年国家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

来源:小奈知识网


2012年国家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初创企业时,允许按行业特点放宽资金、人员准入条件,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

2、按照相关规定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注册地点及创业经营场所。

二、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3、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视当地情况,可申请“大学生创业资金”。

三、实行税费减免优惠

5、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从事农、林、牧、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行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等,均可依法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四、提供培训指导服务

8、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9、进入“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创办企业,可以享受减免12个月的房租、专业技术服务与咨询、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平台服务等。

10、在办理自主创业行政审批事项时,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享受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

11、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12、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等地区就业

1.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升学等优惠政策。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义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3.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4.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5.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并享受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服务。

6.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7.初创企业时,允许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并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8.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9.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0.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11.符合条件的,可以选为士官、提干、报考或保送入军校。

12.退役后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13.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十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14.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15.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优待,本人退役后享有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

四.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6.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相应规定可享受“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17.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名费和体检费。

18.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公告

一、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流程

1、 4 月 20 日 至 7 月 20 日,有应征意向的毕业生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网( http://zbbm.chsi.com.cn 或 http://zbbm.chsi.cn )预征报名,确认、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分别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学校预征工作管理部门。

2、 按照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预征报名毕业生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

3、 7 月 20 日 前,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学生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

4、 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10 月底全国征兵工作开始后,预征对象携带《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5、 离校前未报名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领取校验码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网,在线填写、打印《登记表》和《申请表》,通过学校及兵役机关审核盖章后,按要求办理应征手续。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鼓励政策

1. 优先征集: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

2. 优待政策: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

3. 选用培养:

( 1 )选为士官:对于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要优先选取;师(旅)级单位范围内相同专业岗位的士兵,在任职能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选取高学历士兵;

( 2 )士兵提干:对于表现优秀,在服役时间、现实表现、政治要求、军事素质、年龄及身体心理等方面符合部队有关规定,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可选拔为军官,具体办法按照关于从大学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 3 )报考军校: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两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 4 )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报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 1 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

4. 考试升学

( 1 )退役后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总分加 10 分

( 2 )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

( 3 )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 4 )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计划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 30% 比例入读普通本科。

5. 就业服务

( 1 )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 2 )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 3 )退役一年内可视同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 4 )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