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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蒙古矿业投资环境分析

来源:小奈知识网
 蒙古矿业投资环境分析 1.概况 蒙古国原称外蒙古或喀尔喀蒙古。领土面积为156.65万km2,是亚洲中部的内陆国家,地处蒙古高原,以畜牧业经济为主。北与俄罗斯为邻,东、南、西三面与中国有长达4670公里的边界线。该国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储量铁矿40亿吨、煤炭1500亿吨、铜矿据世界第三位、有色金属和稀土、铀矿储量也相当丰富。因而采矿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除铁路和邮电以外其它所有企业均为民营企业,因而有完整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和相关法律。 1.1人口 人口2562800(2005年底),平均人口密度为1.5人/ km2。以喀尔喀蒙古族为主,约占全国人口的80%。首都位于乌兰巴托(Ulan Bator),全国划有21个省。 1.2政治经济 蒙古国执行不结盟多边外交政策,中、俄、欧盟对蒙都有普惠政策。国内政策稳定,法律法规健全而且与世界接轨。和英、美等西方国家一样通过议会选举组织政府。蒙古是目前经济发展较快的几个国家之一。他作为东北亚一块尚未开发的地区,正吸引着从多国际商家的投资创业。世界88个国家5600多个外贸企业在蒙古注册,并直接投资约一百多亿美元。由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调查的140国家吸引外资能力,蒙古国是前20个国家之一。 向蒙古国投资的主要困难在于基础设施薄弱造成前期投资大,几乎等于空白的加工工业导致所有设备、备件全部进口而加大成本。人口密度稀疏(每平方公里1.5人)劳动者的劳动纪律观念偏低,因而导致劳动效益低下等。 但是9444X矿区位于蒙古国经济发展最快的两个制高点之一南戈壁省管辖,其投资环境优越。根据蒙古国议会通过的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将全国分为五个经济区:西部地区、杭盖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和乌兰巴托区。其中中部地区是发展重点。它包含着蒙古国经济发展的两个制高点,一是北部盛产铁矿石的达尔汗色楞格区,二是拥有上百亿吨优质煤炭资源和大型铜矿的南戈壁省。该地区随着采矿事业的迅速发展,其动力供应和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开始逐步完善。蒙古国政府对南戈壁省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各个苏木和矿点都有重型货车通过的公路。正在筹建大型发电厂两坐。通往中国各口岸和到赛音善达的铁路建设工作也正在抓紧进行。 我国庆华-马克等十多企业在该省从事煤矿开采多年,而且经济效益非常好。我国焦煤资源特点是硫分、灰分高而精煤收率反而不高。随着我国工业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和需求不断增加而钢铁行业对焦炭质量要求日益苛刻的情况下,低硫、低灰的南戈壁省焦煤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紧缺资源。煤炭,尤其焦煤市场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占领资源投资其利远大于弊近年。蒙古政局总体稳定,经济保持良好增长势头,平均在6%以上。蒙古国经济以畜牧业和采矿业为主,畜牧业是传统的经济部门,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工业以轻工、食品、采矿和燃料动力工业为主。出口产品主要有铜、钼精矿,羊毛、山羊绒、皮张、地毯和其他畜产品等;进口商品主要有机器设备、燃料油和日用品等。 2、矿产资源开发潜力 蒙古矿业主要集中在中北部和东部。要实现经济高速发展,资金来源是蒙古国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上世纪90年代起,蒙古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对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作用,着手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承诺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和公平稳定的法律环境。政府利用各种国际场合宣传蒙古国,以吸引国际投资商的关注,积极为外国企业家对蒙古投资创造良好条件。2001年蒙古政府确定了引进外资的重点行业目录,包括农牧业、开采行业、加工行业、基础设施行业、建筑业等。中蒙两国边界线长达4677公里,蒙古许多资源分布在中蒙边界地区。 3.法律法规 3.1蒙古历任政府均将开发矿产资源作为拉动其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并在组织机构管理、政策法规支持方面予以重点关注。 3.2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为吸引国内外资金尽快开发利用该国矿产资源,蒙古1994年底制定了新矿业法。并且分别于1997年和2006年对《矿业法》进行了修改。蒙古矿业法规定,矿业公司在蒙古从事矿业活动必须取得政府授权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签订有关的合同。所有事项均可公开谈判。按该法规定,鼓励投资开发的主要政策有: ①矿业法简化了审批程序,缩短矿业权的审批时间。对于勘探许可证申请的审批决定应当在10天内做出,对于采矿许可证申请的审批决定应当在20天内做出。 ②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实行许可证制度。 ③许可证发放原则。一份许可证只能授予一个法人。同一份许可证多个法人提出申请时,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顺序优先授予第一个申请的法人。许可证持有者向他人转让许可证时,必需到矿产管理局办理正式转让手续。 ④勘查许可证允许在指定地区进行各种类型的勘探工作,并授予持证人对其所发现的任何矿床的开发优先权; ⑤许可证可作为持有者的一份财产进行转让; ⑥所有的矿产权利金额从原来的12.5%降至2.5%; ⑦放宽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长期。 ⑧在修改的矿业法中,对所有国籍的投资人员都给予了同等的权利,允许外资获得百分之百的所有权,而且不限制收益和红利向国外汇款。 3.3相关法律法规 3.3.1外国投资管理机构 蒙古政府外国投资管理机构为外商投资和外贸局,欲在蒙古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机构需向蒙古国外商投资和外贸局提交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包括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与蒙古国有关机构确定的工作联系、合作范围、下一步的计划等)、本单位的介绍和章程、银行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3.2投资政策 为吸引国内外资金以及尽快开发利用本国矿产资源,蒙古国家大呼拉尔陆续颁布了《蒙古国外国投资法》(1993年7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3日进行了补充修改),1991年以来蒙古国同39个国家签订了鼓励投资协议,同35个国家签订了免征双重税务协议。其鼓励投资开发的主要政策有: 外资政策 蒙古政府在2005 年年初成立了《戈壁地区发展项目》工作组,政府希望通过启动该项目,以吸引外商在该国投资开发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加速发展本国经济。为了吸引外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蒙古政府于1990年颁布了《外国投资法》,于1993年进行了修改,又在2002年做了补充修改。此外还制订了税法,1997年蒙古政府对矿业法进行了修改,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一系列优惠条件。内容包括: 外商投资的绝大部分项目进口的机械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外资企业所得利润可自由汇出; 外资外贸局为外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特别是被列入蒙古政府《重点鼓励外商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均可以根据所投资行业的不同享受3~10年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如石油、固体燃料的开采和加工行业5年内免征所得税,后5年减税50%。并规定首次投资额达到200~1000万美元或与其价值相等的当地货币项目,签订《税收稳定经营合同》的期限为10年; 1000万美元以上或与其价值相等的当地货币项目,期限为15年。 优惠政策 ①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所需的机械设备免征进口关税(5%); ②增值税享受减免(正常税率15%); ③产品出口免征增值税和出口关税; ④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前5年内其投资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为确保开发经营期间税收等方面不受政策变动的影响,可要求与财政部长签订“稳定经营合同”。稳定经营合同的期限为:投资额不低于200万美元的项目为10年;投资额200万~2000万美元的项目为15年。一般情况下3~5年内免征所得税; ⑤经蒙政府批准,可免除向外国技术和管理人员收取的岗位费。根据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输入、输出劳务和专家法》,雇用外国技术或管理人员的企业须每月为每名外国技术管理人员向蒙劳动部门缴纳蒙古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两倍的岗位费(目前是60000图格里克、约合440元人民币)。 3.4投资保护 根据《蒙古国外国投资法》的规定: ①外国投资在蒙古国受宪法、本法和与之相符的其他法规以及蒙古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保护。 ②对在蒙古国土上的外国投资禁止非法没收。 ③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只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按法律规定,在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并给予外国投资者全额补偿的条件下方可征用其投资。 ④在蒙古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未做其他规定时,征用财产的补偿额按征用时或公布征用时的估价计算,并无阻碍地完成补偿支付。 ⑤在蒙古国因非常情况或战争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按给予蒙古投资者同等的条件解决。 4.矿业投资状况及环境分析 4.1蒙古与我国的合作情况 目前,中国已成为蒙古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投资国。中蒙在资源方面的合作得到双方政府的重视,较以前有了较大的发展,合作机遇不断增多。2003年6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访蒙时,双方进一步确定了加强经贸合作、共同开发蒙古的铁矿、石油和煤炭等自然资源的重点领域,为中蒙经贸关系的更大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因此,中国企业要抓住机遇,大胆参与蒙古矿业开发。 4.2中蒙矿业合作有许多有利因素,如地缘人文优势,睦邻友好关系、经济互补性强、良好的合作基础、适宜的政治气候、坚实的法律基础等等。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我国资金和技术力量雄厚,但市场巨大,资源高消耗,使我国面临着资源、能源紧缺的压力。而蒙古是世界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市场需求相对较小,而且处在开发的初期阶段(在整个蒙古国的75%的国土面积还没有颁发勘查及开发许可证),地质勘查程度极低,开发潜力很大。所以矿产资源的合作开发必将是中蒙经济合作的重点领域,必将给双边经济合作注入更大的动力。 4.3投资环境评价 当前,国际矿业界对蒙古国的矿业投资环境的看法并不是很一致。总体说,蒙古国的矿业投资环境虽然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仍然有许多矿业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表示愿意去那里投资。 ① 蒙两国边界线长达4677公里,蒙古许多资源分布在中蒙边界地区。 ②蒙古政府意识到,蒙古的发展离不开邻国中国,在蒙中边境发展公路交通,已经成为蒙古政府的工作重点。蒙古政府希望在其西部地区建立公路网,从乌兰巴托至扎门乌德700Km的路段已经完成200多Km。如果这条公路及早开通,可大大促进蒙中两国的经贸、旅游和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发展,特别是中蒙两国开发蒙古矿产资源的合作也将得到便利,其可行性大大增加。 ③蒙古整个国家的地质勘查程度比较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潜力很大。 综合上述情况,利用我们的资本和技术到蒙古进行矿业开发,利用其在矿业开发上资金不足。蒙古矿产资源丰富,而且正处在开发的初期阶段,开发潜力很大,这无疑对中国有较强的吸引力。过去10年蒙古政府通过修改蒙古矿产法和外国投资法,加快矿业企业的私有化,制定一系列吸引外资的政策,使其矿业投资环境有了较大改善。蒙古政局比较稳定,又是我国的近邻,有一半以上边境与我国接壤,气候条件差异很小,在民族和文化上共性较多,且两国关系较好,自然也就成为了我国矿业部门“走出去”的首选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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