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深化改革的要求,贯彻 集团公司关于“物资集中采购和统一引进”的精神,发挥专业化和批量采购的 优势,提高服务质量,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风险,节约采购资金,保证油 气储运等工程建设和管道局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物 资供应,提高我局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局物资采购及物资管理实行专业归口,局、处两级管理体制。 局属各单位 (各工程项目部 应设立物资供应科 (部 , 没有设立物资供应科 (部 的,应明确本单位负责物资采购的部门并报供应处备案,严禁非物资部门实施 物资采购。
第三条 各级物资供应管理部门,在从事物资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应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质比三家、价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
第四条 管道局供应处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强化物资采购的职能管理, 实现“严细认真、科学规范、准确及时、优质高效”的工作目标。
第五条 各级物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集团公司及管道局颁布的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断推进电子商务和物资管理信息化进程,发展现代物 流产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各工程项目部和管道局控股 企业。 第二章 物资采购分工
第七条 管道局供应处负责采购的物资: 1、管道局范围内所有进口物资;
2、管道局承包的国内、外工程中由管道局负责采办的物资; 3、管道局投资建设的油气储运项目所需全部物资;
4、 列入管道局计划的局属各单位所需的大宗批量的施工装备、 专用设备 (医 疗器械、各种车辆等 、管道局廊坊基地各单位形成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 5、由管道局投资的用于廊坊基地的新建、扩建、更新改造、大修理项目所 需的主要物资。
第八条 除第七条以外的物资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章 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划分 第九条 招标采购的范围: 1、国际招标: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强制实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2集团公司规定必须通过国际招标的物资。
(3管道局承包的国内、国外工程和管道局以及局属各单位需要引进的, 单项合同估算额大于 100(含 100万万人民币的物资。
2、国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管道局承包的国内、国外工程和管道局以及所属各单位需要国内采办的物 资,单项合同估算额在 100(含 100万万元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大于 10万美元以上的。本办法所指招标采购一律由管道局物资采购招标中心(设在 供应处 负责组织。 招标采购按 《管道局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实行招 标采购的物资。
2.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采购外的物资。
3. 国内或国际上不足三家生产厂商或采购招标时投标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工 期特别紧急招标采购严重影响工期的可以申请免于招标。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管道局及所属各单位在国内物资采办过程中,凡是按照国家、 集团公司、管道局的有关规定能进行招标采购的物资一律按照《管道局物资采 购招标管理办法》实行招标采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依据招标管理权限,分 别设立管道局、供应处两级招标领导机构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局级的招标委 员会由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助理、局副总担任,处级的领导小组组长由供应 处主管副处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计划、财务、采办、工程、技 术、纪检、审计、法律、使用单位等部门专家组成技术、商务、监督三个小组。 所推荐的中标厂商根据《管道局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分级审批。
领导小组应根据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所采购物资的特点,制订招标采办计 划。招标采办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务组、技术组、监督组的成员组成 及职责,采办纪律、采办程序、进度安排等。
第十二条 管道局范围内的物资采购招标原则上实行招标人员轮换制,一 次一定(技术业务专家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抽取 。局、处两级招标执行机构应 选派原则性强、责任心强、忠诚企业、精通业务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管道局供应处与管道局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管道局准备投资的和 管道局准备承揽的工程项目的调研、立项、报批、前期投标等工作,并负责有
关物资的询价、报价以及批准或中标后的物资采办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由局务会研究批准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设备购置、生产 维修、大修计划中的物资采办项目,由局财务计划部转发供应处及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与供应处负责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局财务计划部审核后执行。
采购实施计划或订货合同审批表的内容应包括:设备与材料的品名、规格、 数量、合同金额、采购方式及采办工作总体进度计划安排、调研、询价、谈判 总结报告等。
第十五条 油气储运等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 :
1. 管 道局中标的 EPC 油气储运等项目和管道局投资的油气储运等项目由供 应处组建项目的物资采办部并按照本办法实施物资采购管理。
2. 各 单位自揽工程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物资采购管理,也可以委 托供应处实施物资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物资部门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物资其谈判或议 标的过程应始终有两个以上的人员参加。严禁一人单独谈判和签订物资采购合 同。
第十七条 各级物资部门所有的物资采购或委托加工事项必须签订购销合 同或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 及管道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物资部门都应配备专 (兼 职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合同台账。 对合同文本要严格管理。合同文本包括合同正(副本、附件以及谈判、执行 过程中往来函件和执行结果。
第十九条 各级物资部门对计划和采购人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实行资格 考试,取得合同管理资格证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授权方能上岗,并实行定期考 核制度。
第二十条 管道局所属各级物资部门应建立自己的物资供应网络,凡签订 合同的供货商必须事先办理管道局或局所属单位供货商入网手续。每年供应处 对网络内的供货商进行审核和优化,实行动态管理,局所属各单位供货商网络 要在供应处备案。对已纳入物资供应网络的供货商,在采购物资时应优先选择。 对拟进入管道局供货商网络的厂家必须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内容包括:
1、供货厂商的有效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特种行业生产许可证、入网证、注册证或经营销售许可证; 5、质量及 HSE 认证; 6、近 3年来的主要业绩; 7、近 3年的财务状况; 8、厂家对代理商的授权委托;
9、厂商对负责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被授权人的授权委托等。必须由网外供货 商供货的,其供货商应先办理入网手续,后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管道局供应处在实施物资采购过程中,设计单位(或使用单 位应提供该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数据单、技术规格书以及所采用的技 术规范等,但不得指定厂商和价格。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采购的物资,凡列入管道局投资计划并形成 固定资产的,先由自行采办单位提出采办申请,供应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将拟委托采购项目报管道局财务计划部审核后,由供应处为自行采办单位下达 采办委托书,自行采办单位持供应处下达的采办委托书实施采办工作。未经管 道局供应处委托,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物资采购过程控制,供应处各业务公司及各项目采办 部应严格执行供应处《物资采办监督管理条例》 ,局属各单位应完善物资采购的 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章 采购资金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管道局供应处负责采办的物资,由管道局供应处财务科持所 签订的采购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拨款会签单,报管道局财务计划部审批,申 请拨款。批准后由管道局供应处负责对外支付。
第二十五条 管道局列入年度计划由各单位自筹资金由供应处负责采办的 物资,使用单位应按照合同付款进度的约定,在每期付款 10个工作日前将所需 资金划到供应处帐户。
第二十六条 凡没有签订采购合同的采办事项,各级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拨 款。 第二十七条 管道局范围内所发生的物资采购,一般不得预付货款或订金。 如需预付货款或订金,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预付款一般 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订金一般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十, 预付款和定金在同一合同中不得同时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多支付预付款或订金 的要对厂商履约能力和信誉严格评估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六章 调拔与结算
第二十八条 管道局供应处采购的物资,在采购工作完成后调拨给使用单 位并持财务凭证向局财务计划部转账结算与核销。
第二十九条 管道局供应处为工程项目采购的物资,在采购工作完成后调 拨给工程项目部,各项目部要及时对到达现场的物资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管道局供应处对外调拨的物资,按进货价和一次运杂费进行结 算,不得加价收费。
第三十一条 管道局所属各单位负责采办的物资, 参照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 条的规定,通过各单位财务科(部办理。
第七章 验收与仓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管道局供应处及局属各单位(各工程项目部都必须建立物 资仓储保管制度。工程物资需设立中转站的由供应处管理并严格执行《中转站 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各机组材料管理执行《管道局标准化机组材料管 理办法》 。
仓储保管制度包括物资的收、发、存、保管保养、检验、账务处理、信息 传递、安全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管道局供应处及所属各单位采办的用于工程项目的物资直供 施工现场物资中转站,用于基建、生产维修等的物资原则上直供用户,以减少 中间环节,节约采购成本。
第三十四条 物资到货后,应立即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按国家规 定需要进行强制检测和商检方可使用的产品,必须进行检测和商检。有关资料 必须归档,保持检验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五条 所有入库物资应按照供货商提供的物资保管规范的规定进行 保管保养。对于有保管期限要求的物资,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
原则,并在物资保质期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有关业务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第八章 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管道局各级物资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采购物资质量管理体系 和质量监控制度。
物资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包括:领导职责和质量管理职能、质量体系审核、 质量成本、物资计划质量、物资订购质量、物资验收质量、物资仓储质量、物 资装卸倒运质量、不合格物资的控制、物资采购服务质量、物资运输包装处理 等。
第三十七条 管道局供应处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物资质量管理工作; 各二级单位的供应科(部或负责采办工作的科室设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 本单位的物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物资计划、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所采购物资现行的质量标准及 其内容,严禁采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物资。
第三十九条 在采购、验收、储运等环节中发生的各种物资质量问题,采 购、保管、提运、发运、装卸等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反映, 及时解决。
管道局供应处调拨给各使用单位物资部门和施工现场的物资出现质量问 题,使用单位应及时反映到管道局供应处质量管理部门,管道局供应处质量管 理人员,应在收到信息 2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十条 管道局所属各级物资供应部门都必须注重所采办物资的售后服 务工作。采办物资的售后服务工作本着“谁使用谁提出,谁采办谁负责”的原 则进行。不断提高物资售后服务满意率。
第九章 采办及现场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为不断提升各级物资部门的综合竞争实力,各级物资部门在 为企业和项目提供采办服务的同时收取相应的费用,用于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 务水平。各类物资采办服务费率按实际采购量分档确定。
1、管道局计划物资采办,以年为期计算,年终核算。管道局财务计划部审 核供应处年度完成的采办工作量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比例向供应处拨款。 1亿元以下部分服务费按实际采办额的 3%计算;
1亿元以上部分服务费按实际采办额的 2%计算;
2、国内油气储运项目物资采办,以供应处实际完成的采办工作量计算。具 体的采办服务费用由各工程项目部与供应处协商确定。
3、国内油气储运项目现场物流管理服务的费用由各工程项目部与供应处协 商确定。
4、管道局供应处为管道局承包的国际工程承担的采办及现场管理服务,由 局项目部与供应处签订物资供应服务协议并商定采办管理费用。
第十章 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管道局及供应处有关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物资采购管理的专 项效能监察和审计。
第四十四条 管道局本部各有关部门有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 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五条 管道局供应处负责管道局所属各单位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 检查、监督与指导,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或抽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道局供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 国家、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执行;与管道局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本 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 《管道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油 管道供字 [2003]182号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二 O 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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