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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管理处罚与奖惩规定(试行版)

来源:小奈知识网


文件编号 版 次 受控状态 SG02.7.5.45 2011/0

安全管理处罚与奖惩规定

2011年12月25日发布 2012年01月01日实施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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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文件换版确认 序修改发 版本 生效日期 编制 次 布日期 1 审核 会签 批准 签发 2 3 2011版作业文件修改确认 修改序次 1 主要修改内容 生效日期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签发人 及发布方式 2 3 4 5 2

目 录

1 主题内容 .............................................................................................................................. 4 2 适用范围 .............................................................................................................................. 4 3 职责 ...................................................................................................................................... 4 4 内容 ...................................................................................................................................... 4

4.1各部门安全责任等级分类 ........................................................................................ 4 4.2事故等级分类和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 4 4.3安全奖励标准 ............................................................................................................ 6 4.4罚款、挂钩考核及行政处分标准 ............................................................................ 6 4.5失职、渎职行为考核及行政追究标准 .................................................................... 6 4.6事故费用的赔偿标准 ................................................................................................ 7 4.7各类事故对集体考核办法 ........................................................................................ 7 4.8其他说明 .................................................................................................................... 7 4.9现场违反各项管理制度情形及其相应的处罚和考核办法。 ................................ 7 5 相关文件 ............................................................................................................................ 21 6 记录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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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作业文件

SG02.7.5.45-2011

安全管理处罚与奖惩规定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1 主题内容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各总(分)厂、车间、职能处室安全责任等级分类,事故发生率在控制目标内的奖励标准,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挂钩罚款及行政处分标准,以及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及其相应的处罚和考核办法。 2 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总(分)厂、车间、处(科)室和全体职工干部。

2.2适用处罚和考核的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的集体、主管领导和部门责任班子,其中包括部门一把手。 3 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重大奖惩事件的审核、签发;

3.2公司办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完善,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3生产安全处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完善及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奖惩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奖惩建议;

3.4各职能处室负责根据本制度在职能管辖范围内检查和落实各项奖惩;

3.5各总(分)厂、车间、班(组)是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的责任部门与责任单位。 4 内容

4.1各部门安全责任等级分类

根据各总(分)厂、车间、职能处室的规模大小、人数多少、管辖范围、安全风险系数等,对总(分)厂、车间、职能处室分别确定五个等级,即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等级分类具体见附表一。 4.2事故等级分类和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4.2.1事故等级分类标准 4.2.1.1人身事故等级分类标准

a.微伤事故:指歇工在8天以内的(含8天),或直接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 b.轻伤事故:指歇工8天以上、105天以内的(含105天),或直接医疗费用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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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

c.重伤事故:指歇工在105天以上,或直接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2人(含2人)以上的轻伤事故称为多人轻伤事故,多人轻伤事故按照重伤事故调查处理;

d.死亡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2人(含2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一般死亡事故调查处理;

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死亡的事故;

凡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还需根据事故损失、直接医疗费用及上级事故伤残评定等级进行综合界定。

4.2.1.2车辆交通事故等级分类标准

a.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驾驶员负次责或同责的; b.中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10万元,驾驶员负同责以上的;

c.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30万元,驾驶员负主责以上的,或者造成1人重大伤亡的;

d.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驾驶员负主责以上的,或造成2人及以上重大伤亡的;

e.如驾驶员所负责任与上述标准发生变化,事故等级可作相应变动。 4.2.1.4其它事故(如爆炸、火灾事故)参照上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

4.2.1.5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包括重伤人员住院期内一个月的医疗费用,工亡的赔偿总费用,重大交通、设备、生产、爆炸、火灾事故发生以后的直接赔偿和因设备损坏所支付的维修费用(包括更换设备)及人工费用等。 4.2.1.3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凡属于安全意识不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监护不力或发生重复性的事故,而使自己或使他人受到伤害的,都属于事故责任人。 4.2.1.4事故责任领导的确定

对于班组长和车间、分厂的领导,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事故时,都属于负有重要直接责任领导,对于负有重要责任领导都要实施重罚、重处理,对负有一般责任领导的考核可适当减轻。

a.部门内规章制度不全而导致的事故;

b.检修作业时,无检修安全作业方案而导致的事故; c.对职工没有进行安全教育而导致的事故; d.属于本部门或本公司内已发生过的重复性事故;

e.属于本部门内已发生过的事故苗头,部门采取的措施不力而导致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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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职工已经提过建议的,但部门内未引起重视而导致的事故; g.违章指挥而导致的事故;

h.安排无证人员操作或明知无证人员操作不制止而导致的事故; i.发生事故时应急指挥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J.协作单位进厂检修或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事故;

K.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或已知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导致的事故; I.对三违作业没有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而导致的事故; 4.3安全奖励标准

4.3.1对年度事故发生率在控制目标内的部门,对班组长及以上人员实施对标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二;

4.3.2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能制止违章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对隐瞒不报的重大事故苗头进行举报经查实的;事故发生过程中能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事故扩大的,实施500-5000元的重奖。 4.4罚款、挂钩考核及行政处分标准

4.4.1对各总(分)厂、车间负有重要直接责任的班组长及以上人员挂钩罚款及行政处分标准,见附表三;

4.4.2对职能处室负有重要直接责任的班组长及以上人员挂钩罚款及行政处分标准,见附表四;

4.4.3对事故责任人的考核处罚标准,见附表五。 4.5失职、渎职行为考核及行政追究标准

在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苗头和重大事故隐患后,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按下列条款进行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

4.5.1在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苗头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罚主要责任人8000元以上,罚其它责任人2000元以上;如主要责任人是部门主要领导的,按上述标准加倍考核;

4.5.2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措施不力而递增事故等级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罚部门主要责任人3000-8000元,直至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它责任人作相应的处罚;

4.5.3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罚部门分管领导和责任人3000-8000元,罚其它领导800-1000元;

4.5.4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罚主要责任人8000元以上,罚分管领导和其它责任人2000元以上;

4.5.5在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导致重复性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罚部门主要责任人和分管领导5000-10000元,直至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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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苗头和重大事故隐患,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按上列条款考核外,视情节轻重,对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处分、降级、撤职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6事故费用的赔偿标准

4.6.1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费用赔偿标准,由所在部门按直接损失的20-50%在月度奖金中支付,其中所在班承担10-30%,其余班承担10-20%;若数额较大的,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可以按月分摊赔偿。所有损失直接进入车间成本;

4.6.2发生重(特)大交通、设备、生产、爆炸、火灾事故的费用赔偿标准

根据责任大小,所在部门集体承担直接损失的10-30%在月度奖金中支付,其中所在班承担5-20%,其余班承担5-10%;若数额较大的,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可以按月分摊赔偿; 4.6.3事故费用总额由生产安全处负责统计报公司办。 4.7各类事故对集体考核办法

4.7.1发生微伤事故,一般生产、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对部门集体可不作考核;

4.7.2发生轻伤人身事故,中等生产、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对所在分厂(条线)考核集体总分1-2分;

4.7.3发生重伤人身事故,重大生产、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对所在分厂(条线)考核集体总分3-5分;

4.7.4发生工亡事故,特大生产、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另行处理。 4.8其他说明

4.8.1建立安全专项帐户,专款专用,主要设立公司每月提取的安全基金和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罚款帐户;

4.8.2发生重、特大事故承担的罚款额,原则上由各责任人到财务处交纳。若罚款数额较大,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可从当月应发奖金中逐月扣除,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4.8.3公司对各分厂的控制指标确定后,由各分厂实施二级指标确认,确认后报生产安全处备案执行;

4.8.4奖励资金来源。事故发生率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奖励,奖励额由有限公司拨付;若生产部门事故发生率超标的,但某些班组未发生事故的,则车间对班组长的奖励奖金统一由车间支付,公司不予承担;

4.8.5各部门发生事故后都要及时填写事故报告单,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由生产安全处牵头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都要明确责任,对责任人及责任领导一个不漏地落实考核; 4.9现场违反各项管理制度情形及其相应的处罚和考核办法。 4.9.1违反劳护用品和防护用具穿戴规定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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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1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的,罚100元/次;安全帽带子不系好的,罚50元/次,生产现场将安全帽当凳子坐的,罚200元/次;

4.9.1.2生产作业人员参加班前会时未穿戴好劳保服、劳保鞋的,罚50元/次;

4.9.1.3在作业区域内赤膊或在除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以外的地方穿短袖的,罚50元/次;

4.9.1.4车间女工上班不将发辫戴入帽内(人在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内的除外)的,罚50元/次;

4.9.1.5使用手提砂轮、手电钻等不戴防护手套的,罚100元/次; 4.9.1.6操作旋转的车床、钻床、铣床、镗床戴手套作业的,罚100元/次;

4.9.1.7生产现场劳保服穿着未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罚50元/次; 4.9.1.8机(维)修人员加工铜件、易抛件,使用砂轮、气割作业不戴防护眼镜,或炼钢结晶工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的,罚50元/次;

4.9.1.9气割工、炼钢炉前工、铸锭工操作时未扎盖脚布的,罚50元/次; 4.9.1.10安全监督员等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监督标志的,罚50元/次; 4.9.1.11线路合、分闸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操作杆的,罚500元/次;

4.9.1.12其它劳护用品和防护用具未穿戴,或穿戴不规范的,每项罚50元/次; 4.9.1.13 戴手套抡大锤的,罚50元/次;

4.9.1.14上辊道作业、与行车配合作业、进入板坯库成品库作业等应穿反光背心的地方而未穿的,罚50元/次。

4.9.2违反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标准

4.9.2.1用行车等起重机械摆渡接送人员的,罚行车工和被摆渡人员各500元/次(因行车起重设备故障,经部门领导批准,并有人现场监护的除外);

4.9.2.2用吊机帮助船只移位的,罚指挥人员300元/次、吊机工200元/次; 4.9.2.3起重设备起动运行不鸣警铃的,罚行车工或吊机工50元/次; 4.9.2.4吊物从人头越过的,罚行车工或吊机工200-300元/次;

4.9.2.5起重机在工作时,人员在作业区域、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物下站立、工作的,罚行车工200元/次,罚作业人员500元/次;在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物下通行的,罚行车工100元/次,罚通行人员200-300元/次;

4.9.2.6用行车等起重机械歪拉斜吊的,罚行车工(或吊机工)、指挥人员各100元/次; 4.9.2.7检修行车时行车工不在现场的,罚行车工、检修人员各50元/次;

4.9.2.8吊运渣包等重物或多件物体起吊时必须点动上升,待物件挂稳,挂钩工离开一定距离后,方能起吊,违者罚行车工(或吊机工)50元/次;

4.9.2.9起重机两端凸出部位与堆垛物间距≤1m的,罚装卸工50元/次;

4.9.2.10在用吊钩转动灵活,不得补焊,吊钩危险断面产生塑性变形应报废,吊钩上的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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栓销不应松动、脱落,应无裂纹。吊钩方面有一项不合格,罚设备检修责任人、行车工(或吊机工)各50-100元/次;

4.9.2.11在用吊夹具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罚设备检修责任人、行车工(或吊机工)各100-200元/次;

4.9.2.12在用钢丝绳安全圈≥2,钢丝绳符合GB5972-86规定要求,钢丝绳端部固定应安全可靠,钢丝绳排列整齐,无出槽现象,润滑良好。有一项不达标者,罚设备检修责任人、装卸工各100-200元/次;

4.9.2.13扫轨板和支承架必须齐全有效,滑触线通电信号指示灯完好,照明装置齐全,导电滑线防护板及限位装置、制动装置必须有效可靠,不达标的,罚设备检修责任人、行车工(或吊机工)各50-100元/项次;

4.9.2.14操作工对所操作起重机械最大起重量不清,结构性能不明,对各种设备指示信号和动作指挥信号等不懂,罚操作工100元/项,罚责任领导50元/次;

4.9.2.15每台起重机司机室都要张贴“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十不吊”等,少一项未贴,罚行车工50元/次;

4.9.2.16起重设备必须有音响清晰的喇叭或电铃等信号装置,若缺信号装置,罚设备检修责任人、行车工(或吊机工)各50元/次;信号装置因锈蚀或破损而音响不清晰,罚设备检修责任人、行车工(或吊机工)各50元/次;

4.9.2.17两台起重设备靠近时,应鸣号示警,避免撞车,不鸣号者,罚操作人员50-100元/次;造成两台起重设备相撞的,罚行车工(或吊机工)500-800元/次;

4.9.2.18起重设备的控制器应逐渐开动。如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的,罚操作人员50-100元/次;

4.9.2.19用行车等起重机械吊运超过额定负荷的重物的,罚指挥人员、行车工(或吊机工)各100-200元/次;

4.9.2.20行车吊铁水、钢水、废钢料包、钢坯等重物时,吊物在空中停留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分钟,且不得在重要设备、操作室(台)上方停留,不准碰撞任何其它设备或物体;禁止吊物冲击式落地(废钢码头甩压块,有人监护的除外);工作停歇后,任何吊物不得在空中停留。如违反其中一项,罚操作人员100-200元/次;

4.9.2.21起重作业时,起重吊具、索具、辅具等一律不准与电气线路交叉接触,违者罚操作人员50-100元/次;

4.9.2.22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回零位,并切断主电源,否则,罚操作人员50-100元/次;

4.9.2.23行车等起重机械运行时,门必须关好,违者罚50元/次;

4.9.2.24卷筒上压板无裂纹,螺钉无松动,筒体(含轴)无裂纹;滑轮转动灵活,不得有裂纹,轮槽不均匀磨损大于3mm应报废;滑轮应设置防跳绳装置,且可靠有效,若卷筒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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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轮有一项不合格,罚设备检修责任人50-100元/次;

4.9.2.25行车等起重机械作业完毕,应停在安全位置固定好,室外的行车、桥吊、龙门吊应将大车进行固定,各种操作手柄处于零位,切断主电源,关锁好门窗;浮码头克令吊夜间不作业时应将吊臂放下。违者罚行车工(或吊机工)100元/次;

4.9.2.26单梁行车运行时必须吊物在前,人在后,违者罚吊装人200元/次;吊装结束后吊钩离地面2米以上,违者罚吊装人50元/次;

4.9.2.27违规从行车等起重机械向地面抛扔物品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4.9.2.28行车抓斗或吸盘不用时不按规定放在平台上或地面上的,罚行车工50-100元/次;

4.9.2.29吊盛满铁(钢)水包无人指挥不准起吊,否则罚行车工200-300元/次,罚调度人员100-200元/次;

4.9.2.30违章吊装导致吊物高空坠落的,罚责任人300-5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事故处罚;

4.9.2.31用钢丝绳或铁链吊运气瓶,或将多个气瓶一体吊运的,罚装卸工、行车工各100元/次;

4.9.2.32未按登车请求或按登车请求后未经司机室行车工同意就上行车的,罚登车人100元/次。

4.9.3违反装卸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4.9.3.1禁止船户或客户帮助装卸货物,违者罚作业组长200元/次,罚装卸工100元/次; 4.9.3.2在车上装卸货物,扎好钢丝绳后,装卸工未下车即指挥起吊的,罚装卸工、行车工(或吊机工)各50元/次;

4.9.3.3装卸工在船上装卸作业时倒退行走的,罚50元/次;

4.9.3.4装卸工上下车船或堆子作业时不规范携带作业工具的,罚50元/次;

4.9.3.5吊物起升或放下时,人与物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米的,罚装卸工、行车工各50元/次;

4.9.3.6货物未停稳妥就脱钩、脱绳的,罚装卸工50元/次;

4.9.3.7吊物下抽拉钢绳不用铁钩等工具,而是直接用手的,罚装卸工50元/次; 4.9.3.8使用撬、棒作业时动作不规范,骑撬、棒或用撬、棒抵着腹部作业的,罚装卸工50元/次;

4.9.3.9作业时向船舱内扔铁撬、铁棒等工具的,罚责任人50元/次;

4.9.3.10装卸工捆扎吊物选择钢绳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特殊起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违者罚50-100元/次;

4.9.3.11使用钢丝绳吊运有锐角的重物时未使用木板等衬垫的,罚装卸工50元/次; 4.9.3.12装卸工指挥行车等起重机械手势信号不正确的,罚装卸工50元/次,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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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事故处罚;

4.9.3.13司机未离开驾驶室就装卸货物的,罚司机100元/次,罚装卸工、行车工各50元/次。

4.9.4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4.9.4.1灭火器压力表指针已到红区或使用后没能及时更换药剂的,罚保养责任人50元/只;

4.9.4.2没有火警,随便使用灭火器具的,罚使用人50元/只;

4.9.4.3擅自将灭火器的插销、铅封拆除的,罚拆除人50元/次;灭火器插销、铅封不全的,罚保养责任人50元/只;用铁丝等其他物品代替插销的,罚责任人50元/只; 4.9.4.4将灭火器具当凳板坐靠的,罚50元/次;

4.9.4.5用水和泡沫灭火器对带电设备灭火,罚使用人100-200元/次;

4.9.4.6制氧区域、液化气站、煤气站、油库、加油站内工作人员吸烟或携带其它火种(经审批同意并已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火作业除外)的,罚1000元/次,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在以上区域发现烟头的,罚区域责任人100元/次;

4.9.4.7在生产现场、电气室、操作室等禁烟场所吸烟的,罚200元/次;在以上区域发现烟头的,罚区域责任人100元/次;

4.9.4.8重点防火岗位工作人员不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罚岗位工作人员50元/人,罚责任领导100元/次;

4.9.4.9擅自将灭火器材挪作它用的,罚保管责任人、使用人各50元/次; 4.9.4.10擅自移动灭火器材位置的,罚保管责任人、使用人各50元/次; 4.9.4.11黄沙箱黄沙量不充足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4.9.4.12擅自关闭消防水源的,罚责任人100-200元/次,罚责任领导100元/次; 4.9.4.13室内、室外消防栓无消防水的,罚责任人200-300元/次,罚责任领导200元/次;

4.9.4.14消防水带箱内消防水带、枪头、接口、卡口不齐全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4.9.4.15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罚责任人100-200元/次,罚责任领导100元/次;

4.9.4.16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4.9.4.17堆放物品影响消防器材正常取用的或阻塞消防通道的,罚责任人、责任领导50-100元/次。

4.9.5违反用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4.9.5.1乙炔瓶与氧气瓶距离小于5米的,乙炔瓶、氧气瓶与明火作业点距离小于10米的,罚作业人员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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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2乙炔瓶未装有阻火器的,罚50元/次;造成回火的,罚作业人员100-200元/次; 4.9.5.3使用漏气的氧气、乙炔气、天然气、液化气皮管的,罚作业人员50元/次; 4.9.5.4用沾染油脂的手或戴着沾染油脂手套触摸、开启气瓶阀门的,罚作业人员50元/次;

4.9.5.5出现煤气等有毒、易燃、易爆气体泄漏而未及时汇报或未及时处理的,罚岗位工、未汇报人员各300-500元/次;

4.9.5.6煤气设备接地电阻大于10欧姆的,罚岗位工50元/次; 4.9.5.7煤气报警器用烟雾测验灵敏度的,罚测验人员50元/次; 4.9.5.8空气呼吸器用明火或香烟检查是否泄漏的,罚测验人员50元/次;

4.9.5.9空气呼吸器压力低于100个大气压而不及时冲压的,罚保养责任人50元/次; 4.9.5.10气瓶充装及装卸未轻装轻卸的,罚装卸人员50元/次; 4.9.5.11未将气瓶按规定地点妥善存放的,罚责任人50元;

4.9.5.12明火作业时氧气、乙炔皮管从两腿间穿过的,罚作业人员50元/次;

4.9.5.13在废钢料场作业,氧气瓶、乙炔瓶应离废钢堆10米以上,下班后收回,违者罚50-100元/次。

4.9.5.14气瓶防震圈、保险帽、瓶阀缺失或损坏的,罚作业人员50-100元,罚责任领导50元/次;

4.9.5.15乙炔瓶平躺着使用的,罚作业人员100元/次;

4.9.5.16乙炔瓶、氧气瓶未有防倒措施的,罚作业人员50元/次。

4.9.5.17未经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开关总管网阀门的,罚作业人员300-500元/次,罚责任领导500元/次;

4.9.5.18未经设计及主管部门同意,在总管网上架设介质管道的,罚作业人员1000-1500元/次,罚责任领导500-800元/次;

4.9.5.19随意在管网上铺设动力电缆的,罚作业人员300-500元/次,罚责任领导200元/次;

4.9.5.21利用管网上支架或管道作为施工作业牵引点的,罚作业人员500-800元,罚责任领导300元/次;

4.9.5.22损坏在用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罚作业人员200-300元/次,造成后果的,加倍处罚;

4.9.5.23在管网施工焊接时利用易燃易爆管道或支架作为焊机搭铁线的,罚作业人员500-800元/次,罚责任领导300-500元/次;

4.9.5.24在管网上放置施工用器具及杂物,易引起坠落隐患的,罚作业人员100-200元/次;

4.9.5.25损坏或拆除管网标志物及警示标牌的,罚作业人员100-200元/次; 4.9.5.26损坏防护架的,罚责任人500-800元/次。 4.9.6违反生产区域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4.9.6.1外来人员未经批准进入工作区域不劝阻或不报告的,罚区域责任人50-100元/次,进入要害部位不劝阻或不报告的,罚值班人100-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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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2擅自带领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的,罚带领人员100-200元/次,进入要害部门的,罚带领人员200-300元/次;

4.9.6.3外来单位到本部门施工,未与公司签订安全承包协议、办理进场作业许可证、安全方案的,罚部门责任领导500元/项;

4.9.6.4在作业场所追逐打闹的,罚打闹人员50元/次;

4.9.6.5非工作需要,非本区域作业人员穿越危险区域的,罚区域责任人、穿越人各50元/次;

4.9.6.6生产区域各类物品未按规范堆放,造成安全通道不通畅的,罚堆放人、责任领导各50-100元/次;

4.9.6.7对临时危险作业区域不设护栏,不设明显标志,夜间不设警灯的,罚作业人员100-200元/次,罚责任领导100元/次;

4.9.6.8非值班人员进入要害部门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罚值班人员、进入人员各50元/次;

4.9.6.9 在钢坯库、成品库料堆、热泼渣旁烤火取暖的,罚取暖人200元/次,罚责任领导100元/次。

4.9.7违反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4.9.7.1违反电缆沟安全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条款考核:

4.9.7.2不按规定办理手续随意翻电缆沟,或在电缆沟内进行各类作业的,罚作业人员1000-1500元/次 ,罚责任领导500-800元/次;

4.9.7.3严禁在电缆沟内铺设各类介质管道,违者,罚作业人员2000元/次,罚责任领导1000元/次。

4.9.7.4未经批准随便拉接临时线路的,罚500元/次;擅自同意外来施工单位乱接线、乱用电,罚部门责任领导300元/次;

4.9.7.5检查修理电气设备时,未采取断电、验电、挂牌、监护等组织和技术措施的,罚检修人员200-300元/次,罚责任领导200元/次;

4.9.7.6停电警告牌必须谁挂谁取,刀闸谁拉谁合,违者罚100-200元/次,罚责任领导50元/次;低压(380V及其以下)线路送电合闸应快速间隙合分2-3次,违者罚200-300元/次;

4.9.7.7行灯照明电压超过36V的,罚作业人员100元/次;

4.9.7.8未使用电焊钳焊接的,或软线破损漏电的,罚作业人员100-200元/次; 4.9.7.9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装置不达标的,罚责任人50元/次; 4.9.7.10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罚作业人员50元/次;

4.9.7.11动用6KV及以上设备(包括电缆沟)未报告分厂、动力设备环保处的,罚部门责任领导300-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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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12违反规定用黄绿双色线作为相线的,罚作业人员50-100元/次; 4.9.7.13电工警告牌不随身携带的,罚电工50元/次;

4.9.7.14擅自改动继电保护定值和数显仪上下限值的,罚改动人员200元/次,造成后果的,罚改动人员1000元以上;

4.9.7.15停送电联系人不如实报姓名或冒用他人姓名越权联系停送电的,罚责任人500-800元/次,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处罚;

4.9.7.16在集体宿舍内使用电炉、热得快、大功率灯泡等电器的,人离宿舍未切断电器电源的,每项罚责任人100元/次。 4.9.8违反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4.9.8.1爆炸物品、密封容器入炉但未造成后果的,罚当班料场负责人、废钢抓料工各200-300元;炼钢车间炉子严重漏水不及时抢修整改,仍继续生产但未造成后果的,罚违章指挥人员1000元,当班炉长800元,如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的,则加严处罚; 4.9.8.2炼钢车间炉坑内积水严重的,罚当班炉长500元/次,罚责任领导200元/次; 4.9.8.3高炉炉基积水的,罚岗位工800元,罚责任领导500元/次; 4.9.8.4热泼渣打水时,无人看管的,罚热泼渣工、责任领导各50元/次; 4.9.8.5废钢监料工不在废钢装料现场监护的,罚监料工、责任领导各50元/次; 4.9.8.6高炉清渣时打水的,罚作业人员50元/次;

4.9.8.7炼钢进料或倒铁水时,炉前人员未避开十米以上的,罚炉前人员100元/次; 4.9.8.8高炉大沟侧一米内有积水的,罚炉前组长50元/次;

4.9.8.9出铁放渣时,行人违规从上料斜桥下各路段通行的,罚行人50元/次; 4.9.8.10轧钢检修时,在飞剪下处理料匡、检修时无人监护的,罚当班调度主任50元/次;

4.9.8.11铸件冲天炉生产时,炉前有铁水的情况下在炉坑作业的,罚炉前工50元/次; 4.9.8.12铸件冲天炉修筑好,炉底部未留有一定量的干废砂的,罚责任人50元/次; 4.9.8.13铸件烧铁水时引气人站位不正确,站在箱边的,罚引气人50元/次;

4.9.8.14铸件高处浇注时,未有防护挡板挡住站立方向的,罚责任人、责任领导各50元/次;

4.9.8.15铸件工频炉铁水倒入包内球化好,扒渣未调换另一只炉坑的,罚铸件工50元/次;

4.9.8.16以上条款如由于管理原因导致的,则罚相应分管生产、工艺的责任领导50-200元。

4.9.9违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4.9.9.1将机动车辆擅自借给他人,罚借车人、被借人各100-200元/次,将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罚借车人、被借人各500-8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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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2下车未将发动机停止运转的,罚驾驶员50元/次;

4.9.9.3车门、车厢没有关好就启动车辆行走的,罚驾驶员50元/次;

4.9.9.4驾驶车辆、骑车时有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罚驾驶员50-100元/次; 4.9.9.5厂区车辆在厂区内不按指定路线行驶的,罚驾驶员50-200元/次;擅闯单行道或禁区路线的,罚驾驶员200元/次;

4.9.9.6不按规定乱停车辆的,罚停车人50元/次;

4.9.9.7车辆停放时,不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的,罚驾驶员50元/次; 4.9.9.8厂区内车辆行驶,不按规定限速(厂区主干道≤20km/h,沿江公路地段≤40km/h,永新路、润忠路≤30km/h,支干道≤5-10km/h,车间内、倒车、进出大门、转弯、上桥坡、上地磅≤5km/h,电瓶车在厂区内行驶速度≤15km/h)罚驾驶员100-200元/次; 4.9.9.9车辆人货混装,罚驾驶员和乘客各100元/次;

4.9.9.10翻斗车未落好翻斗盲目运行,未造成后果的,罚驾驶员1000元/次;撞坏有关设施的,罚驾驶员5000元/次,直至开除出厂;

4.9.9.11车辆装运货物,超载或超高、超长、超宽的,每种现象罚驾驶员100元/次(经公司批准,有专人指挥监护的除外);

4.9.9.12运输途中造成货物整件坠落或货物零星散落的,罚驾驶员50-100元/次; 4.9.9.13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罚驾驶员1000元/次;

4.9.9.14驾驶与本人驾驶证车型不符的车辆的,罚驾驶员200元/次;

4.9.9.15叉车应用于生产所需,如装载不按规定,乱叉运其它物品或当交通工具的,罚驾驶员100元/次,罚乘坐人50元/次;

4.9.9.16存在车辆润滑不到位、缺机油、电瓶缺水或贮气筒积水等影响车辆安全运行的,每项罚驾驶员50元/次;

4.9.9.17驾驶车辆的车况、制动器、转向器、喇叭、语音报警器、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紧固件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每项罚驾驶员50元/次; 4.9.9.18违规超车的,罚驾驶员50-100元/次;

4.9.9.19驾驶室内超坐乘员的,罚驾驶员和其他乘员各50-100元/次; 4.9.9.20驾驶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喇叭的,罚驾驶员50元/次; 4.9.9.21车辆交接班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罚驾驶员50元/次; 4.9.9.22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的,罚驾驶员50元/次;

4.9.9.23驾驶车辆闯红灯的,罚驾驶员200元/次,闯铁路道口的, 罚驾驶员500元/次,如撞坏路口、道口设施的还要照价赔偿;

4.9.9.24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的、骑电瓶车不戴头盔或安全帽的,罚驾驶员50元/次; 4.9.9.25骑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带人的,罚骑车人和乘坐人各50元/次;

4.9.9.26车辆拐弯不打转向灯,或夜间行驶不开大灯,或会车时不关闭远光灯、不减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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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驾驶员50元/次;

4.9.9.27车辆装卸货物停放时,未避开行车轨道及减速箱安全行走路线的,罚驾驶员50元/次;

4.9.9.28车辆内货物未卸,重载过夜的,罚驾驶员驾驶员50-100元/次;

4.9.9.29叉车作业时,高举物件高速行驶或高举铲刺高速撞向料堆的,罚叉车工100-200元/次;叉车在不使用时叉脚未放至地面的,罚叉车工50元/次; 4.9.9.30车辆进行加油时未关闭发动机的,罚驾驶员50元/次;

4.9.9.31总(分)厂的电瓶车只能在厂区内装运货物,生活服务公司、食堂的电瓶车只能上镇购货和运送饭菜,不得装运可燃物,不准用于接送人员或移作它用,违者罚相关责任人50-100元/次;

4.9.9.32所有机动车辆在交叉路口未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的,罚驾驶员200元/次; 4.9.9.33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的,罚50元/次。

4.9.10违反登高、煤气、动火、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处罚标准

4.9.10.1危险作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开始施工作业的,罚带队人员1000元/人,罚责任领导300/次;

4.9.10.2危险作业未制订可靠安全方案的,罚审批人员300元/人,罚作业带队人员500元/次,罚责任领导200元/次;

4.9.10.3危险作业或危险地段现场未有专人监护的,罚带队人员300元/次,罚责任领导200元/次;

4.9.10.4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擅离职守的,罚监护人员300元/次;

4.9.10.5登高作业时未系好保险带或未扣安全扣的,罚作业人员1000元/次,罚现场监护人员500元/次;

4.9.10.6登高作业时,安全扣低挂高用的,罚作业人员500元/次,罚现场监护人员200元/次;

4.9.10.7登高作业时未拉设安全绳,或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人员移动过程中安全扣无处可扣的,罚作业人员1000元/次,罚现场监护人员500元/次;

4.9.10.8登高作业时未戴安全帽的,罚作业人员300元/次,安全帽带未系的,罚作业人员200元/次,罚现场监护人200元/次;

4.9.10.9上下交叉作业时未有隔离措施的,罚作业人员300元/次,罚现场监护人员200元/次;

4.9.10.10进入可能有煤气泄漏区域,而未携带煤气报警器的,或未佩带空气呼吸器的,罚作业人员1000元/次,罚现场监护人员500元/次;

4.9.10.11进入可能有煤气泄漏区域,私自摘除空气呼吸器的,罚作业人员1000元/次,罚现场监护人员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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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12进入受限空间前,未检测受限空间中有毒气体成分,或未检测氧气浓度的,罚作业人员1000元/次,罚现场监护人员500元/次;

4.9.10.13进入有毒或缺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未佩带防毒面具的,罚2000元/次,罚现场监护人员1000元/次;

4.9.10.1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照明电压大于12V的,罚作业人员500元/次,罚现场监护人员200元/次;

4.9.10.1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监护人员未清点作业人员数量以及工器具的,罚现场监护人员300元/次;

4.9.10.16受限空间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未全部将工器具带出的,罚作业人员300元/次,现场监护人员未进行清点的,罚监护人员300元/次;

4.9.10.17受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现场监护人员未准确核对作业人员的,罚监护人员5000元/次,直至取消劳动合同;

4.9.10.18在对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动火作业前,未进行清洗置换的,罚作业人员1000元/次,罚带队人员500元/次,罚责任领导300元/次;

4.9.10.19动火作业前,未消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的,罚作业人员500元/次,罚带队人员300元/次,罚现场监护人员300元/次;

4.9.10.20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的,罚作业人员500元/次,罚带队人员300元/次,罚现场监护人员300元/次;

4.9.10.21各类危险作业中有其他违反已制订安全方案的行为,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的,视情节给予作业人员、带队人员、现场监护人员、责任领导各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4.9.11协作单位安全管理处罚及用工部门责任人挂钩考核标准(项目条线参照本规定执行)

4.9.11.1存在转分包未按规定办理转分包备案的,罚协作单位5000-10000元/次,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加倍处罚,并暂时取消投标资格,直至永久性取消投标资格;

4.9.11.2进场作业未与沙钢生产安全处、用工部门签订安全承包协议的,罚协作单位2000元/次;

4.9.11.3进场作业未按规定办理进场检修、施工许可证的,罚协作单位2000元/次; 4.9.11.4进场作业未按规定办理检修、施工安全方案审批的,罚协作单位2000元/次; 4.9.11.5进场作业未按规定建立本单位进场检修、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图的,罚协作单位500元/次;

4.9.11.6进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沙钢三级安全教育的,罚协作单位200元/人/次; 4.9.11.7无人员花名册的,罚协作单位2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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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1.8花名册信息与实际人员信息不符的,罚协作单位100元/人/次;

4.9.11.9现场作业前无针对性安全教育交底或交底不规范的,罚协作单位500元/次; 4.9.11.10未按规定与本单位进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的,罚协作单位200元/人/次;

4.9.11.11未按规定与本单位进场职工签订安全承包协议的,罚协作单位200元/人/次; 4.9.11.12未按规定给本单位进场职工办理社保,或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足30万的,罚协作单位300元/人/次;

4.9.11.13涉及占道、地下开挖、登高、煤气、动火及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罚协作单位2000元/项/次;

4.9.11.14现场特殊工种人员无证操作或操作证过期未复审的,罚协作单位1000元/人/次;

4.9.11.15进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出入证的,罚协作单位100元/人/次;

4.9.11.16协作单位主要领导及专职安全员无安全资格证的,罚协作单位500元/人/次; 4.9.11.17未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罚协作单位100元/人/次;

4.9.11.18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违规雇佣18周岁以下或未按合同规定雇佣60周岁以上人员的,罚协作单位200元/人/次;

4.9.11.19作业期间无现场安全检查记录的,罚协作单位200元,有安全检查但检查频次少于4次/月或有检查问题,但无考核及整改措施的,罚协作单位100元; 4.9.11.20作业期间无班前班后会记录的,罚协作单位200元;

4.9.11.21无项目负责人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记录的,罚协作单位200元,有召开安全会议记录但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无具体布置措施的,罚协作单位100元;

4.9.11.22主要领导或安全分管领导未按规定参加沙钢月度例会和沙钢月度安全例会的,罚协作单位300元/次,未传达沙钢安全会议精神记录的,罚协作单位200元/次; 4.9.11.23作业期间无每周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的,罚协作单位300元,有排查问题但无整改措施的,罚协作单位200元;

4.9.11.24每日作业前无安全交底记录的,罚协作单位100元/次;

4.9.11.25施工区域没有明显区域划定标志,且未拉警戒线的,罚协作单位500元/次; 4.9.11.26现场违章现象严重,事故隐患多且未及时整改或改进的,罚协作单位1000-3000元/次,并视整改情况是否勒令停工整改;

4.9.11.27检修与施工有三班倒的,未制定专人带班或未实行带班制的,罚协作单位500元/次;

4.9.11.28发生轻伤及以上或重大险遭事故未及时上报生产安全处的,罚协作单位2000元/次,合同执行部门安全科挂钩考核;

4.9.11.29因协作单位主要原因发生事故,造成影响或中断我公司生产,或严重威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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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生产安全处核查后,根据事故性质给与协作单位2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4.9.11.30施工区域物料不按规定要求堆放,造成安全通道不畅通的,罚协作单位300-500元/次;

4.9.11.31协作单位有其他违章行为的,可参照我公司对应的条款执行;

4.9.11.32生产安全处及有关职能处室在对协作单位进行检查时,协作单位存在问题较多的,如属用工部门监管不到位,挂钩考核用工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各100-500元,如属合同签订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考核合同签订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100-500元,导致发生事故的,加倍考核。 4.9.12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4.9.12.1损坏或遗失警示标志的,罚遗失人50元/次; 4.9.12.2遗失个人剂量管芯的,罚遗失人100元/次; 4.9.12.3作业时不佩戴个人剂量管芯的,罚50元/次;

4.9.12.4非作业时将已佩戴个人剂量管芯的衣服挂放在幅射范围内的,罚50元/次; 4.9.12.5对放射源故障排除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罚记录人100元/次; 4.9.12.6对放射源管理交接班手续不全的,罚交接班人员各200元/次;

4.9.12.7大修检修时,未将所拆除的放射源放在铁质铅箱内,并加双锁双人保管的,罚连铸设备主任、当班调度各400元/人次;

4.9.12.8未按规定办理放射源的领用、入库手续的,罚责任人400元/次,罚责任领导200元/次;

4.9.12.9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物品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措施,违者罚400元/次,罚责任领导200元/次;

4.9.12.10正常情况下放射源空开时间不得超过八分钟,生产时遇浇钢故障或发生漏钢事故必须立即关闭再行处理。否则罚100元/次;

4.9.12.11放射源被损,按事故管理规定中的设备事故经济损失定等级考核;

4.9.12.12如若丢失放射源,应立即上报,并查清原因,落实责任,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9.13互保联保人员违章违纪考核标准

4.9.13.1一人违章违纪,给予互保人员不低于违章者50%的连带考核,给予联保人员不低于违章者30%的连带考核;

4.9.13.2对协作单位人员作业时的违章行为,互保联保人员与沙钢职工同等考核。 4.9.14师徒安全责任奖罚规定:

4.9.14.1在学徒期内,徒弟能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人身事故,业务技术提高快,且月度受到扣款在50元以内的,其责任师傅当月奖金在原来的基础上上升10-15%; 4.9.14.2凡学徒期内,徒弟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或者事故苗头,违规违纪,业务技术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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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目标等,与责任师傅实施挂钩考核;

4.9.14.2.1徒弟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或者事故苗头的,当月对责任师傅挂钩罚款200元; 4.9.14.2.2徒弟出现违规违纪、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被罚款在100元以上的,当月对责任师傅挂钩罚款100元;

4.9.14.2.3徒弟在学徒期内,技术业务水平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或者安全知识考试、技术业务考试不合格,对责任师傅挂钩罚款50元;

4.9.14.3徒弟在学徒期内的定岗理论考试、实践考试,其中有一项次不合格的,对责任师傅挂钩罚款50元。

4.9.15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4.9.15.1安全装置不符合“六有六必有”要求的(有台必有栏,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坑必有盖,有轧头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每缺一项罚岗位工100-200元/次,罚责任领导50-100元/次;

4.9.15.2站在运转砂轮正前方的,罚作业人员100元/次;

4.9.15.3检查修理机械设备时,车未停稳就操作的,罚作业人员200元/次,在场指挥者罚100元/次,其他在场人员罚50元/次;

4.9.15.4擅自启动本岗以外设备的,罚作业人员100-200元/次;

4.9.15.5对易燃、易爆、剧毒及腐蚀性物品,未分类妥善存放的,罚保管人员100-200元/次;

4.9.15.6特种作业岗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的,罚作业人员1000元/次;如属领导安排的罚安排领导1000元,罚无证作业人员200元/次;

4.9.15.7攀登运行中车辆、物体的,罚攀登人员100-200元/次;

4.9.15.8检修人员在检修前没有切断检修设备电源的,没有挂检修牌的,没有到操作台签字确认的,检修结束后没有的,罚检修人员300-500元/项/次,罚责任领导100-200元/项/次;挂牌、签字不规范的,罚检修人员100元/人次;代人挂牌、签字、摘牌的,罚检修人员200元/次,罚代人者300元/次;

4.9.15.9操作台操作工在检修人员签字后没有签字确认的、设备运行状况红绿牌没有按检修(红)、运行(绿)翻牌的,罚操作工100元/次;检修人员没有摘牌就合闸运行的,罚操作工800-1000元/次,罚责任领导300-500元/次;检修结束后,操作工启动设备前,没到现场进行核实检修人员是否全部撤离检修区域的,罚操作工300-500元/次,罚责任领导200-300元/次;

4.9.15.10上辊道作业未将现场控制箱操作旋钮打到“本地”模式的,罚200元/次; 4.9.15.11跨越、钻正在运行的辊道、运输链、皮带等输送设备的,罚500元/次,罚责任领导200元/次;

4.9.15.12皮带在运行过程中,进入皮带防护栏杆内打扫卫生的,罚进入人员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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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责任领导300元/次;

4.9.15.13皮带在运行过程中,进入皮带防护栏杆内进行检修的,罚进入人员1000元/次,罚责任领导500元/次。

4.9.16上述安全违规的考核或处罚规定是下限标准,各部门在执行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4.9.16.1各部门在执行中必须达到这个下限标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自行降低或放松标准;

4.9.16.2各部门在执行中,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细化考核条款,可以加严考核标准,但必须做到三点;

4.9.16.2.1必须在二、三级责任制中或考核文件中体现,且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对重复违纪的要制订加严考核规定;

4.9.16.2.2二、三级责任制和考核文件必须报公司办或有关处室备案确认;

4.9.16.2.3考核或处罚时,部门必须做到内部自查的和公司查到的问题,在考核或处罚的尺度上起码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对自查问题的考核或处罚可以严于公司查到的,但决不允许自查的考核或处罚轻,而公司查到的考核或处罚重,须做到尺度一致,考核一致。 4.9.17公司查处问题挂钩考核

有限公司各职能处室(包括有限公司和分厂夜间值班)查到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且责任人受到处罚的,每2人次扣责任部门集体1分。

4.9.18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此前有限公司涉及考核的文件与本规定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5 相关文件 6 记录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由公司办、生产安全处联合起草 发放范围:各总(分)厂、车间、处(科)室 本版起草

本版审核: 本版会签: 本版批准: 本版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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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首次发布日期: 2007年4月28日 本制度历次版本:2007版 2008版 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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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各部门安全责任等级分类

类别 总(分)厂 职能处室 车间 宏发炼钢厂、华盛炼铁总厂、宏发炼铁厂、海力生产安全处、动力设备环保处特类 物流公司、原料(动力总厂) 烧结厂、焦化厂、钢板总厂、永新炼钢厂 润忠炼钢厂、沙一类 景炼钢厂、新材料公司 永新棒线厂、润忠高线厂、沙景二类 棒线厂、机修总厂、各项目筹建办 永新炼钢一车间,宏发转炉一、二车间,宏发炼铁各高炉车间,华盛炼铁一、二分厂,焦化化产车间、炼焦一、二车间, 宏发连铸一、二车间,润忠炼钢一、二车间,永新炼钢二车间,沙景炼钢一、二车间,华盛总厂车队,原料烧结厂1-7车间,转底炉车间,煤气防护站,焦化厂备煤车间 宏发炼钢公辅一、二车间,钢渣回收公司,宽厚板一、二车间,热处理车间,热卷板一、二车间 项目建设办、废钢处 三类 -- 永新棒线各车间,润忠高线各车间,沙景棒线各车间,石灰车间,宏发炼铁公辅,海力物流各分队,废钢一、二、三队,生活服务公司、质检处、物资废钢加工车间,热电厂,制氧总库、治安保卫处、房产公司 厂,恒昌制粉,铸件,钢渣加工车间,制球车间,宏发炼钢生产准备车间、钢管厂、宏兴高线、沙钢同信 公司办、群宣处、综合工程处、生产准备处、供应处、组织劳润忠炼钢公辅车间,沙景炼钢资处、总工办、卫生所、销售公辅车间,水厂,空压站,三处、财务处、综合销售处、纪和耐材 审处、计算机应用中心及其他职能处室 四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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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事故发生率在控制目标内对班组长以上人员的奖励标准

挂 钩 奖 励 对 象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分厂 分管领导 其他领导 主要领导 车间 分管领导 其他领导 组 长 班组长 班 长 -- -- -- -- -- -- 按一类的1.5系数奖 事故发生率在控制目标内 特类 一类 奖2000 奖3000 奖3000 奖5000 奖1000 奖6000 奖10000 奖2000 -- -- -- -- 按一类的1.5系数奖 奖1000 按一类的0.8系数奖3000 奖 按一类的0.5系数奖 按一类按一类的不予奖的0.80.5系数奖 励 系数奖 -- -- -- -- 不予 奖励 二类 三类 四类 特类 一类 无轻伤事故 二类 三类 四类 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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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对分厂、车间(工段)负有重要直接责任的班组长以上人员挂钩罚款及行政处分标准

挂钩考核 轻伤事故 对 象 主要领导 分管分厂 领导 其他领导 主要领导 车间 分管领导 其他领导 重伤事故 经济处罚 1人 2人及以上 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 1人 工亡事故 行政处分 1人 2人及以上 2人及以上 2人及以上 重大设备交通 生产火灾事故 特大设备交通 生产火灾事故 1人 -- -- -- -- -- --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扣5-8分 罚3000 罚5000 扣8-10分 罚4000 罚7000 -- -- -- 罚8000 罚10000 -- 降一级 罚4000 -- -- -- -- -- -- 罚8000 行政警告 罚10000 行政警告 罚3000 -- 罚10000 罚15000 行政警告 降一级 罚5000 罚4000 罚6000 -- -- 罚1500 扣3-5分 罚1000 罚2000 扣8-10分 罚5000 罚8000 扣10-15分 罚6000 罚10000 降一级 罚10000 罚15000 降一级 降二级 罚5000 降一级 罚15000 罚20000 降一级 -- 罚5000 罚8000 取消6个月奖金 -- 免职 降一级 免职 -- 撤职 免职 罚6000 罚3000 罚10000 降一级 罚15000 免职 罚5000 -- 撤职 免职 扣5-8分 罚2000 罚4000 班组 组长 扣30-40取消2个取消3个行政警告 免职 取消3个月奖月奖金 月奖金 长 班长 分 -- 降一级 金 取消2行政警告 取消3个月奖个月奖-- 金 金 注:①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按上述考核,特类部门按上述考核标准的0.8系数执行; ②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对负有非重要直接责任的班组长以上人员的考核,按上述经济处罚的0.2-0.5系数执行,行政处分可适当减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③由于设备、生产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则对部门专业主管领导也按其他分管领导的标准执行; ④辖区内的设备委外、大中修外协检修、耐材砌筑、项目施工等人员造成的伤害事故,若本公司非主要责任的,则对分厂、车间等用工部门的领导按上述标准的30%-50%执行,若本公司负主要责任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⑤发生本公司发生过的同类性质的重复性重大及以上事故,按上述考核标准的1.5倍考核; ⑥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和重大事故苗头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考核; ⑦对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可并处,也可分处,具体视情节和责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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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对职能处室负有重要直接责任的班组长以上人员挂钩罚款及行政处分标准

重伤事故 挂钩考核 对 象 轻伤 事故 经济处罚 1人 2人及以上 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 1人 2人及以上 工亡事故 行政处分 重大设备交通 生产火灾事故 特大设备交通 生产火灾事故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1人 2人及以上 1人 2人及以上 主要-- 罚2000 罚3000 -- -- 罚4000 罚6000 -- -- 罚1000 -- 罚3000 职能处领导 行政警告 室 分管-- 罚3000 罚4000 -- -- 罚5000 罚7000 -- 降一级 罚2000 -- 罚4000 领导 注:①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按上述考核,特类部门按上述考核标准的0.8系数执行; ②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对负有非重要直接领导责任人员的考核,按上述经济处罚的0.2-0.5系数执行,行政处分可适当减轻; ③由于设备、生产等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则对主管职能处室的领导按上述标准执行; ④设备委外、大中修外协检修、耐材砌筑、项目施工等人员造成的伤害事故,则主管职能处室的领导按上述标准的30%执行; ⑤发生本公司发生过的同类性质的重复性重大及以上事故,按上述考核标准的1.5倍考核; ⑥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和重大事故苗头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考核; ⑦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可并处,也可分处; ⑧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的重伤以上事故、重(特)大交通、生产、设备、火灾、爆炸事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⑨处室的下属部门发生事故的,则对该职能处室按分厂的考核标准执行,属于专业管理职能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则对处室按本标准执行。 附表五:对事故责任人的考核处罚标准

重伤及以上事故、一级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 取消2-3个月奖金,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事故直接主要扣20-40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 及以上处分;造成多人重伤的,可视情节给予取消1-2个月奖金 责任人 一个月奖金 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出厂 注:事故非直接主要责任的受伤者(或其他一般责任人)按上述标准的30-50%考核;重大险肇事故和重大事故苗头参照重大及以上事故的60-80%考核;质量事故酌情从轻考核。 责任人

微伤事故、三级质量事故、一般生轻伤事故、二级质量事故、中等生产、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 产、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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