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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案件合并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小奈知识网
民诉案件合并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合并审理是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使⽤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经济诉讼,但是它也有很多条件。那么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条件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民诉案件合并审理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

民诉案件合并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1、受诉法院对⼏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于同⼀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个合并的案件之⼀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民法院适⽤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合并审理。

2、⼏个诉讼标的由同⼀原告或同⼀被告在同⼀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诉讼程序中,同⼀原告向同⼀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柄双刃剑,如果滥⽤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且会让当事⼈利⽤合并审理进⾏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对⾮、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盾的产⽣。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劳务报酬纠纷、民间⼩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②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能够决定当事⼈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当事⼈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当事⼈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些标的额⼩的关联纠纷能够⼀并处理,应当适当限制标的额,标的额可以考虑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损害赔偿纠纷除外)。

③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然⼈。

民事具有关联纠纷案件的合并审理就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相互关联的民事纠纷案件合并在⼀个案件中进⾏审理并作出裁判。据此,民事关联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之诉。每个独⽴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2、各独⽴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定的关联性。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法院管辖。

4、⼀个独⽴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之诉的主体向同⼀法院主张要求⼀并处理的案件。

综合以上内容看来,仲裁合并审理的条件还是⽐较多的,但是合并审理的确是⼀个很好的制度。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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