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集团公司的发展,确保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推动集团公司招商引资、融资工作上水平,根据天津市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凡为集团公司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从事外经、财务、企管等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及干部,其奖励幅度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条 对引进国内外投资、融资的单位和个人,以资金到位金额和到位时间为准,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吸引投资的奖励标准:
1、对吸引资金投入水上运动世界项目或集团的重点工程项目的
单位和个人,根据投资额度,酌情奖励外资到位总额的0。5%—1.5%。(含佣金或中介费)
2、对吸引国外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投资额度,酌情奖励外资到位总额的1%—2%.(含佣金或中介费)
3、对吸引国内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投资额度,酌情奖励资
金到位总额的0.5%—1.5%.(含佣金或中介费)
(二)对融资行为的奖励标准:
1、对引进金融机构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贷款额度、利息高低
(以当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额度,采用累进制办法酌情奖励,具体如下列示:
上 下 资金额 0—3000万 3000-5000万 5000万—1亿 1亿以上 奖励标准 限 限 0.05% 0。12% 0。13% 0。15% 0—1.5万元 1。5—3.9万元 3.9-10.4万元 10.4万元以上 按照贷款利率与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比较的增加或减少幅度,相
应减少或增加奖励金额.
第五条 对引进项目的奖励:对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程度、预期投资收益率和预期投资回收期,待项目实施后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个人所得奖励金额为税前金额。 第七条 要严格执行奖励审批制度。
1、凡涉及引进资金的,待资金落实后,由投资管理部、财务部
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标准,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由财务部门予以兑现.
2、凡涉及引进项目的,待项目实施开始后,由投资管理部、财
务部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标准,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由财务部门予以兑现.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奖励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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