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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洪应急预案

来源:小奈知识网
广东省防洪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3 1.1 编制目的. 3 1.2 编制依据. 3 1.3 适用范围. 3

1.4 应急预案工作原则. 3 1.5 现状. 4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5

2.1 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 5

2.2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11 3 预防预警机制. 11 3.1 预防预警信息. 11 3.2 预警报警行动. 16 3.3 预警支持系统. 19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21 4 应急响应. 23

4.1不同灾害的基本应急响应措施. 23 4.2应急响应行动. 26

4.3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2 4.4 应急结束. 42 5 应急保障. 43

5.1 通信与联络保障. 43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43 5.3 技术保障. 47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48 6 善后工作. 49 6.1救灾. 49 6.2 善后处置. 51

6.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52 6.4 保险. 52 6.5 调查和总结. 52 7 附则. 53

7.1 名词术语定义. 53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54 7.3 预案解释部门. 55 7.4 预案实施时间. 55 8附件(略). 5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防汛抗洪程序,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效防御洪涝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管理规定》、《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防御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极可能导致出现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重大险情应急处置。 1.4 应急预案工作原则

1.4.1 在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洪抢险的现代化水平,千方百计确保全省防洪安全,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千方百计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2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工作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工作按照流域、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4.6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5 现状

广东地处祖国南疆,濒临南海,省内河流众多,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干支流河道有542条,主要河流有东江、北江、西江、韩江和珠江三角洲网河区。多年平均降雨量1771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80%降雨集中在汛期,暴雨洪水、台风暴潮灾害严重。

至2004年底,全省共建成水库6732座,总库容408亿立方米,其中大型水库33座,中型水库291座;建成水闸5416座,其中大型水闸87座,中型水闸304座;机电排灌装机134万千瓦;江海堤围1.62万公里,其中万亩以上江海堤围364条,堤长6697公里,初步形成了防洪减灾体系。 但目前我省整体防洪能力仍未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西江、北江上游、珠江三角洲、韩江中下游的防洪工程标准不高、防洪体系尚不完善;堤围、水库、涵闸还存在安全隐患;山洪灾害防治难度大;防洪管理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简称省防总),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全省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2.1 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

省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简称省三防办)挂靠省水利厅。 2.1.1 省防总组织机构

省防总由省政府分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省军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等单位领导任副总指挥。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中南管理局、省粤电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省物资集团、广州铁路集团、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省水文局、省海事局是省防总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对防洪抢险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协作,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2.1.2 省防总的防汛职责

省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全省防洪政策、法规和制度;制订大江大河洪水防御方案、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省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指导、检查、督促市县和有关部门制订洪涝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依法清除河道、湖泊、蓄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特大防汛抢险救灾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检查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三防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1.3 省防总成员单位防汛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防洪抢险救灾期间重大事项、涉外信息发布及涉外新闻采访等协调工作。 省水利厅:归口管理全省防汛工程。为全省重大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管水利、水电、水库等设施,实行科学调控。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洪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省军区: 负责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根据省防总的要求、命令和指示,组织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各地公安部门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省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省防洪抢险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洪抢险救灾新闻宣传报导工作。

省发改委: 负责指导全省水利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做好灾区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

省经贸委: 负责协调邮政、电信、电力、商业、物资、药品等部门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省农业厅: 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受灾信息。指导农业防汛减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乡镇企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协调交通秩序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防洪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

省财政厅: 负责落实省级防汛救灾资金,会同省有关部门分配防汛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 省民政厅: 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助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省防总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省政府救灾款物, 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等工作。

省交通厅: 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公路、桥梁在建工程的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制定、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协调组织地方交通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洪抢险物资和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抢修水毁道路、桥梁,全力保障辖区

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

省建设厅:负责协助指导全省城市防洪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危房排查、加固或人员的撤离。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协助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地区。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排除险情。协助抢险救灾以及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与安置。

省卫生厅: 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省防总提供洪涝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抗洪一线,开展治病防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省信息厅:协助统筹规划和协调省内各三防部门信息网络建设,合理配置资源,组织协调三防有关部门保障信息安全。

省气象局: 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警报工作。对灾害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总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信息产业厅:保障重要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紧急情况下调用应对突发事件无线应急无线电业务使用的频率,保障应急通信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汛期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三防指挥部要求,协助组织水上救助工作,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收集、整理和反映海洋与渔业受灾信息;指导海洋与渔业防汛减灾工作和灾后海洋与渔业救灾、生产恢复以及海洋与渔业的防洪安全。

民航中南管理局:根据三防指挥部要求,保障抗洪指挥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并负责各有关航空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

省粤电集团: 负责加强对所属水库管理工作,及时向各级三防部门通报水、雨、工情信息;协助三防部门做好洪水调度工作;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 以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广东电网公司:负责保障防洪抢险及电排设施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灾区电力调度和供电设备抢修工作。

省物资集团公司:负责防洪救灾物资、民用爆破器材的供应。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负责保障铁道的防洪安全,根据省防总的部署,负责抗洪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省水文局:负责水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汛期及时跟踪分析最新水雨情情况,并向省防总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水文信息,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洪水调查、分析及评估工作。 省海事局:及时有效组织水上救助工作,避免或减少辖区水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紧急时期水上船只的航运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2.1.4 省防总办公室防汛职责

承办省防总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的防汛工作。 2.2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解放军部队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挂靠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省气象局及属下的地市县气象局和气象台站负责实时气象信息监测和报告。

a、省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省防总。

b、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150毫米时,每12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24小时或12小时降雨预报;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200毫米时,每12小时或6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12小时的降雨预报;当过去24小时降雨达到250毫米以上时,每6小时或3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6小时的降雨预报。预测预报结果需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三防指挥部报告。

(2)省水文局及属下的水文分局和水文站负责江河流域的实时水情雨情信息的监测和报告。 a、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 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和24小时超过100毫米时,须立即将资料报送同级三防部门。 b、江河汛情按下列要求报送: ① 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 预测的 洪水标准 小于5年一遇 5~10年一遇 10~20年一遇 20~50年一遇 50年一遇以上 每12小时或24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24 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每8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每4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每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② 西江(广东境内)、北江、东江、韩江支流及其他中小河流(流域面积大于2000平方公里): 预测的 洪水标准 小于5年一遇 5~10年一遇 10~20年一遇 20~50年一遇 50年一遇以上

③ 流域面积小于2000平方公里的重要河流: 预测的 洪水标准 小于5年一遇 5~10年一遇 水情情况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 每12小时或6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 水情情况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和洪水预报 每12小时或6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每6小时或3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每3小时或2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每3小时或1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水情情况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10~20年一遇 20~50年一遇 50年一遇以上 (1)堤防信息

每6小时或3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 每3小时或2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 每3小时或1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 3.1.2 工程信息

a、主要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万亩以上堤防及其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在每天20时向省防总报告工程防守和出险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省防总。

b、万亩以上堤防或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堤防工程管理单位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布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

a、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工程运行状况。大、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在1小时内报省防总。

b、 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水库防洪预案及时向下游发布预警,迅速处置险情,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险情情况。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三防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级三防指挥机构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省防总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防总,核实灾情后续报。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 预警报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的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构建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落实防汛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各级三防部门组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和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北江大堤决口抢险方案由省防总组织编制。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

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需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各级水文部门负责洪水的预报监测工作,及时向各级三防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未来洪水的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由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 3.2.5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所在地政府需编制群众安全转移预案,有审批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2)蓄滞洪区所在地政府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6 报警

省气象局及其属下的地市气象局和气象观测台站、省水文局及其属下的水文分局和水文测站、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我省洪水灾害的报警部门,负责对我省突发防汛信息或洪水灾害信息的监测、报警和预测。 3.2.7 接警

各级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级防汛报警的接警。 3.2.8 处警

各级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洪水灾害预警后,应立即向上级三防指挥部门及本级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报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人员、物资等方面的相应准备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省防总组织编制和修订东江、北江、韩江防御洪水方案,西江(广东境内)防御洪水方案由广东省水利厅按照珠江流域防洪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和修订。各市应组织编制和修订各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市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广东省三防指挥系统

省三防指挥系统是我省洪水灾害预测预警的主要支持系统,实现全省洪水灾害信息及洪水预测预警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保障信息传递和信息反馈的高效、快捷。 3.3.4 公共通信网络

公共通信网络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和手机短消息服务等,是我省洪水灾害预测预警服务的辅助系统,实现全省洪水灾害信息及洪水预测预警信息的交流、互通、传送和共享。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洪水预警级别划分及确定

洪水灾害预警级别按洪水情况、影响程度等划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的预警级别。 (1)I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a、北江、西江、东江、珠江三角洲、韩江等某一流域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西、北江同时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b、新丰江、西枝江、武江、浈江、梅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九洲江、练江等多个流域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c、北江大堤、省十大堤围、顺德第一联围等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或已决堤; d、大型水库及国家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2)II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a、北江、西江、东江、珠江三角洲、韩江等某一流域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西、北江同时发生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b、新丰江、西枝江、武江、浈江、梅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九洲江、练江等多个流域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c、保护县城以上城市或5万亩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或已决堤; d、中型水库及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3)III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a、北江、西江、东江、珠江三角洲、韩江、漠阳江、鉴江、榕江等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b、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浈江、连江、绥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九洲江、练江等多个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c、保护中心城镇的堤围或万亩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溃堤; d、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坝或已垮坝。

(4)IV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a、 东江、西江、北江、珠江三角洲、韩江、漠阳江、鉴江、榕江等流域发生5~20年一遇洪水;

b、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浈江、连江、绥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九洲江、练江等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c、5千亩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引起溃堤或已溃堤; d、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3.4.2 洪水预警级别发布

洪水预警由省防总负责确定级别,经省防总总指挥或其授权人签发后发布。预警主送单位包括:省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III级预警以上的同时送省政府。 4 应急响应

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洪水灾害或险情事发地的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上级三防指挥机构。 4.1不同灾害的基本应急响应措施 4.1.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三防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三防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防指挥机构宣布进行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1.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布设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1.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

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1.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 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小(一)型以上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省防总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三防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2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行动对应于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总视情况启动。

4.2.1 Ⅰ级应急响应

(1)当出现Ⅰ级预警时,由省防总提请,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布防洪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省防总设立如下小组:

综合协调组:省政府办公厅(组长) 省水利厅(副组长)。

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组长) 省水利厅(副组长)。

水文气象组:省水文局(组长) 省气象局(副组长)。 技术指导组:省水利厅

防洪调度组:省水利厅总工(组长) 省三防办(副组长)。 资金保障组:省财政厅(组长) 省三防办(副组长)。

物资保障组:省经贸委(组长) 省三防办(副组长)。 卫生保障组: 省卫生厅

通信保障组:省通信管理局(组长) 省水利厅(副组长)。

灾情统计组:省民政厅(组长) 省三防办(副组长)。

资料综合组:省水利厅办公室(组长) 省三防办(副组长)。

后勤保障组:省水利厅服务中心(组长)。 防汛值勤组:省三防办(组长)。 各组实行24小时值班。 (3) 省三防办

a、收集整理水雨情、险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b、负责指挥部领导与各小组之间的联络以及各小组之间协调。

c、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反馈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 (4) 省防总成员及有关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上岗带班。 a、省政府办公厅

①负责全省防汛抗洪重大事件协调。 ②负责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b、省军区

① 省军区领导在省防总就位指挥。

② 应省防总和地市政府的请求,部署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③ 抢险救灾部队在指定时间内赴指定地点部署就位。

④ 每日20时向省防总通报各部队投入兵力、部署和运作情况。

⑤需出动海空军的飞机、舰船时,由省防总提出申请,经省军区报广州军区批准后下达任务。 c 、省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全省抗洪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d、省水利厅

①协助省防总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 ②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地方抗洪抢险。 ③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 ④及时掌握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 e、省水文局

①滚动预报发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防汛部门报送预报结果。 ②每2小时报告一次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 ③每4小时对最新的水情情况作出综合分析。 ④参与三防部门对江河水情的研究会商工作。 f、省气象局

每3小时报告一次降雨情况,每6小时报送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预报。 g、武警广东总队

①部署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②组织预备队增援重灾区,协助地方政府救援受困群众。 ③每日20时向省防总报告投入兵力和运作情况。 h、省交通厅

①保障交通部门设施的防洪安全。

②根据指挥部的部署,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i、省海事局

①负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②按省防总的指令,及时实施有关河道的封航工作。 j、省公安厅

①维持社会治安秩序。 ②航空队待命。

③保障运输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优先通行。 ④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k、省财政厅

①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省级救灾补助资金,监督及时到位和使用。 ②会同其他厅局向财政部等中央有关部委报告灾情,争取中央支持。 l、省民政厅

①组织协调各地紧急安置和救济灾民。

②收集、核实有关灾情,并及时向省防总汇报。 m、省卫生厅

及时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赶赴抗洪抢险一线、灾区,开展防病治病,救治伤病人员,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n、粤电集团公司

①加强所辖工程的巡查防护,及时向省防总报告险情。

②执行省防总下达的调度指令,按省防总的要求报告水库的运行情况。 o、广东电网公司

负责提供防洪抢险及排洪设施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p、省经贸委、省物资总公司

①协调电力部门保障防洪抢险所需电力的供应。

②根据省防总的指令,及时组织调配有关防汛抢险物资。 q、省通信管理局

组织防汛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队伍赶赴抗洪抢险现场,保障省与地市和重要县市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信。 r、广铁集团公司

①保障洪区沿线铁路的防洪安全。

②根据指挥部的部署,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 ③加强洪区铁路沿线的巡查,及时向省防总报告险情、灾情及隐患。 s、国土资源厅

①负责山洪引起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报和预警。 ②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省防总报告。 ③协助地质灾害危险区的人员转移安置。 t、省建设厅

负责危房排查和人员的撤离。 u、省教育厅

负责洪区及危险地区师生的安全转移。 v、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

按省防总的指令提供相关站点潮位资料。 w、省民航中南管理局

①保障各有关航空设施的防洪安全。

②根据指挥部的指令,保障抗洪指挥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 x、省级新闻单位

①电视台、电台收到省防总发布的Ⅰ级响应令或紧急防洪令后30分钟向公众播发。 ②及时播发有关暴雨洪水警报。 ③播发省防总的汛情通报和有关防洪部署。

④宣传报道防汛抢险救灾的先进事迹和各地各部门的重要抗洪动态。 y、省发改委 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当发生罕见超历史纪录特大洪水灾害时,省委、省人民政府视情提请中央政府、国务院支援。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Ⅱ级预警时,由省防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省防总设立如下小组:

综合协调组:省政府办公厅(组长) 省水利厅(副组长)。

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组长) 省水利厅(副组长)。

水文气象组:省水文局(组长) 省气象局(副组长)。 技术指导组:省水利厅。

防洪调度组:省水利厅总工(组长)。 省三防办(副组长)。 资金保障组:省财政厅(组长) 省三防办(副组长)。

物资保障组:省经贸委(组长) 省三防办(副组长)。 卫生保障组: 省卫生厅

通信保障组:省通信管理局(组长) 省水利厅(副组长)。

灾情统计组:省民政厅(组长) 省三防办(副组长)。

资料综合组:省水利厅(组长) 省三防办(副组长)。

后勤保障组:省水利厅服务中心(组长)。 防汛值勤组:省三防办(组长)。 各组实行24小时值班。 (2) 省三防办

a、收集整理水雨情、险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b、负责指挥部领导与各小组之间的联络以及各小组之间协调。

c、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反馈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 (3)省防总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在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上岗带班。 a、省政府办公厅

①负责全省防汛抗洪重大事件协调。 ②负责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b、省军区

① 省军区领导在省防总就位指挥。

② 应省防总和地市政府的请求,部署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③ 抢险救灾部队按要求部署就位。

④每日20时向省防总通报各部队投入兵力、部署和运作情况。

⑤需出动海空军的飞机、舰船时,由省防总提出申请,经省军区报广州军区批准后下达任务。 c、省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全省抗洪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d、省水利厅

① 协助省防总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 ② 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地方抗洪抢险。 ③ 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

④ 及时掌握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每日20时向省防总报告。 e、省水文局

① 对发洪水流域滚动预报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防汛部门报送预报结果。 ② 每2小时报告一次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 ③ 每4小时对最新的水情情况作出综合分析。 ④ 参与三防部门对江河水情的研究会商工作。 f、省气象局

每6小时报告一次降雨情况,每12小时报送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预报。 g、武警广东总队

① 部署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② 组织预备队增援重灾区,协助地方政府救援受困群众。 ③ 每日20时前向省防总报告投入兵力和运作情况。 h、省交通厅

① 保障交通部门设施的防洪安全。

② 根据指挥部的部署,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③ 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i、省海事局

① 负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② 按省防总的指令,及时实施有关河道的封航工作。 j、省公安厅

① 维持社会秩序。 ② 航空队待命。

③保障运输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优先通行。 ④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k、省财政厅

安排抗洪抢险救灾资金,监督使用。 l、省民政厅

① 组织协调各地紧急安置和救济灾民。 ② 收集、核实有关灾情,并向省防总汇报。 m、省卫生厅

及时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队伍赶赴抗洪抢险一线、灾区,开展防病治病,救治伤病人员,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n、粤电集团公司

① 加强所辖工程的巡查防护,及时向省防总报告险情。

② 执行省防总下达的调度指令,按省防总的要求报告水库的运行情况。 o、广东电网公司

负责提供防洪抢险及排洪设施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p、省经贸委、省物资总公司

① 协调电力部门保障防洪抢险所需电力的供应。 ② 根据省防总的指令,及时组织调配有关防汛抢险物资。

q、省通信管理局

组织防汛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队伍赶赴抗洪抢险现场,保障省与地市和重要县市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信。 r、广铁集团公司

① 保障洪区沿线铁路的防洪安全。

② 根据指挥部的部署,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 ③ 加强洪区铁路沿线的巡查,及时向省防总报告险情、灾情及隐患。 s、国土资源厅

① 负责山洪引起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报和预警。 ② 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省防总报告。 ③协助地质灾害危险区的人员转移安置。 t、省建设厅

负责危房排查和人员的撤离。 u、省教育厅

负责洪区及危险地区师生的安全转移。 v、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

按省防总的指令提供相关站点潮位资料。 w、省民航中南管理局

① 保障各有关航空设施的防洪安全。

② 根据指挥部的指令,保障抗洪指挥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 x、省级新闻单位

① 电视台、电台收到省防总发布的Ⅱ级响应令或紧急防洪令后1小时内向公众播发。 ② 及时播发有关暴雨洪水警报。 ③ 播发省防总的汛情通报和有关防洪部署。

④ 宣传报道防汛抢险救灾的先进事迹和各地各部门的重要抗洪动态。 y、省发改委 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Ⅲ级预警时,由省防总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省防总设立如下小组: 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组长) 省水利厅(副组长)。

水文气象组:省水文局(组长) 省气象局(副组长)。

技术指导组:省水利厅(组长)。 防洪调度组:省水利厅总工(组长)。 省三防办(副组长)。 (2)省三防办

a、收集整理水雨情、险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b、负责指挥部领导与各小组之间的联络以及各小组之间协调。

c、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上传下达,督查、反馈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 (3)省防总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待命。 a、省水利厅

① 协助省防总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 ② 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地方抗洪抢险。 ③ 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

④ 及时掌握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每日20时向省防总报告。 b、省水文局

① 对洪水流域滚动预报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防汛部门报送预报结果。 ② 及时报送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 ③ 最新的水情情况作出综合分析。

④ 参与三防部门对江河水情的研究会商工作。 c、省气象局

每6小时报告一次降雨情况,每12小时报送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预报。 d、省交通厅

① 根据指挥部的部署,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② 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e、省海事局

①负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②按省防总的指令,及时实施有关河道的封航工作。 f、省民政厅

组织协调各地紧急安置和救济灾民。 g、省卫生厅

及时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队伍赶赴抗洪抢险一线、灾区,开展防病治病,救治伤病人员,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h、广东电网公司

负责提供防洪抢险及排洪设施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i、国土资源厅

① 负责山洪引起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报和预警。

② 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省防总报告。 ③协助地质灾害危险区的人员转移安置。 j、省建设厅

负责危房排查或人员的撤离。 k、省教育厅

负责洪区及危险地区师生的安全转移。 4.2.4 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Ⅳ级预警时,由省三防办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省三防办领导在岗带班,加强值班力量。掌握信息及时报告,省三防办组织水利、气象、水文等技术人员会商汛情,提出应对措施。 4.3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3.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

4.3.2 防汛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立即上报,若一时难以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后抓紧补报详情。

4.33 省防办将特别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即时报告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

4.3.4防汛信息由省三防办统一审核,适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防汛信息由当地三防部门审核和发布。 4.4 应急结束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应急保障

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 5.1 通信与联络保障 5.1.1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遇突发事件,通信管理局启动通信保障预案,组织有关通信运营部门提供抗洪抢险通信保障,保证防洪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2联络保障

由省三防办编制抗洪抢险各参与单位、责任人以及相关单位、上下级三防指挥部的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各防洪抢险参与单位值班电话、主要责任人联系电话等的通讯录,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核实、更新。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属地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三防指挥部抗洪抢险单位、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应制定管辖范围防洪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落实责任,及时补充、更换,确保防洪抢险装备的数量、质量。

(3)三防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为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单位,各种类防汛物料堆放布置合理;飞机、冲锋舟等搜救设备由部队、民航及相关部门提供。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省防总加强防洪抢险机动队建设,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确保防洪抢险需要;各级重点防洪地区要组建相应应急抢险专业队伍;驻粤部队、武警、公安、边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随时投入防洪抢险。

(2)调配防洪机动抢险队伍程序:一是本级三防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三防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三防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三防指挥部协商调动。

(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基本程序:抢险救灾需要驻粤部队参加时,一般情况下应由县、市(含)以上政府或地级市(含)以上三防指挥部向驻地部队或当地军分区(警备区)、省军区提出申请,由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或派出兵力。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 5.2.3 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通、铁路、民航管理局等部门,按照防洪预案要求,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交通部门对救灾船舶的及时调配,对防洪抢险人员、防洪救灾物资运输给予优先通行,当地交通部门协助当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落实渡口的安全;航道部门负责河道畅通。海事局负责水上救助工作和河道封航的监管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动用驻粤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时,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部队开进途中的交通保障。 5.2.4 医疗防疫保障

由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指导灾区开展防疫消毒、伤病员救治等工作。 5.2.5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制定抗洪抢险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方案,保障防洪患区、抢险工地和重点防洪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

5.2.6 物资保障

(1)各地、各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储备防汛物资。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

(3)省防总根据国家防汛物资储备有关规定,在全省重点地区规划、建设省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并按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4)省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省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其他市、区、县的防汛储备物资,必要时省防总负责向国家防总提请防汛抢险物资的援助。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5)市县调拨省级防汛物资,实行有偿调拨制度,事后归还相同物资,或收回资金或抵拨省级补助资金。 5.2.7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8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预算要安排一定额度的防汛抢险救灾资金,省级防汛抢险救灾资金重点用于遭受洪涝灾害严重的经济欠发达地区防汛抢险救灾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各级三防机构应该根据灾害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救灾。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在防汛抗洪的关键时刻,各级三防指挥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2.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紧急避难场所应急制度,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民。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省三防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省与各地级市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设覆盖全省的水、雨情自动采集系统。

(3)完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大江大河洪水调度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 (5)建立省与地方三防指挥部门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5.3.2 建设功能强大的气象预报预测体系,为防洪减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洪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三防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时,由本地区的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3)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防洪抢险、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 (4)教育部门将防洪抢险、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课程教育。 5.4.2培训

(1)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三防指挥部分别组织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防洪抢险骨干

人员的培训。

(2)驻粤部队要加强抗洪抢险培训;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部门给予支持与协作。 5.4.3演习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根据实际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演习内容主要针对洪水常发生的险情和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的方法进行。 6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当地发生重大灾情时,省人民政府在省防总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人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灾后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防总或省救灾指挥部具体部署:

召开成员紧急会议,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召开救灾紧急会议;必要时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到抗灾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向国家防总和中央有关部委报告汛情与灾情;继续严密监视洪水动向,直至江河主要控制站的洪水位退到警戒水位以下;收集灾情,并与有关部门共同会商,核实、汇总灾情;研究并采取措施对出现险情的工程进行加固,消除隐患。

6.1.3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助灾区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临时生活;帮助灾区重建家园,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赈灾募捐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安置灾民动态;收集、核实、汇总灾情,向指挥部汇报。

6.1.4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省级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其他厅局向财政部等中央有关部委报告灾情,争取中央支持。

6.1.5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各级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病人员,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和调运,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做好救灾防病宣传;经省政府批准统一向外公布灾区疫情。

6.1.6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机关投入救灾工作,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情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

6.1.7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部署灾后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农村调整种植结构,向灾区调运种子种苗,做好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6.1.8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灾区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除险加固。

6.1.9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各地防御地质灾害,组织人员安全转移,加强监控,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6.1.10 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粤电集团和广东电网公司负责组织相关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信。

6.1.11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部署灾后海洋与渔业生产自救,做好恢复海洋与渔业生产工作。 6.1.12 省级新闻单位负责组织救灾工作的报道。 6.2 善后处置

6.2.1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2.2 水毁工程应急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严重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工程应尽快修复。对防汛通信设施应及时修复。

6.2.3 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防洪抢险期间,如征用了当地群众的物资,应按当地市场价格,

经当地三防部门核定数量,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当地政府对参与抢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如动用省军区、当地驻军部队、省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省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

6.2.4 蓄滞洪区补偿。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和我省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6.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由省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并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民政部门应随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保险

洪水属自然灾害,如家庭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应及时按章理赔。

6.5 调查和总结

6.5.1每年各级三防应对防洪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评估、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防洪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6.5.2省防总应组织专家分析暴雨洪水的主要特性,论证最大降雨点频率和洪水频率、成因及规律,并派出专业人员调查分析水利工程出险原因以及抢险措施是否得当。

6.5.3对在防洪抢险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犯有错误、失职、渎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建议给予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防洪应急预案:是有防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北江防洪应急预案由省三防指挥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防洪应急预案经批准后,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承担主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洪应急预案做好防洪准备工作。

7.1.2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洪水。 7.1.3中等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洪水。 7.1.4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洪水 7.1.5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洪水。 7.1.6大型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7.1.7紧急防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防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在紧急防洪期,省三防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市(区)防汛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和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三防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本预案由省防总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2.2 省、市、县三防指挥机构组织编制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防汛抗洪预案。 7.2.3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防洪预案。

7.2.4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编制本预案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三防办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总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件(略)

1、东江流域洪水调度方案

2、北江大堤─飞来峡水利枢纽防洪预案 3、景丰联围防洪预案 4、江新联围防洪预案

5、珠江(广东境内)防御特大洪水方案 6、飞来峡水库防洪方案 7、新丰江水库防洪方案 8、广东省三防工作若干规定

9、广东省三防总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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