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办文[2011]3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 【发布日期】2011.05.04 【实施日期】2011.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
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办文〔2011〕32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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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4日
关于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作风,切实解决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过多过滥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厅字〔2011〕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清理和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清理、分级负责、严格审核、统一规范”的原则,坚持清理与规范并举、治标与治本结合,以党政机关为重点,进一步健全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活动数量大幅减少、举办行为逐步规范、基层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范围。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举办或参与的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国家法定节日的庆典活动,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不列入清理和规范范围。
(二)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内容。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2 / 3
规及中央和省里文件规定,做到依据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规。凡不符合
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撤销;确需举办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举办的,要严格规范实施。
1、坚决撤销不符合规定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主要包括: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摊派、拉赞助的活动;以营利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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