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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

来源:小奈知识网
【名词解释】

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 发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部门: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渊源: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哪种法的形式。

经济法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实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事假决定性影响。 无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和经营信息。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 产品质量:产品和服务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懂得不合理的危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证券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信息真实、准确、全面的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做投资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获取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简答题】

1、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相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所以,有理由充分指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经济法和民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在整个发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这巨大作用。

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他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用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它们调整的都是衣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行政发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这种经济关系是一种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以调整行政关系为宜,而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摆阔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3)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理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原则:(1)适度干预原则。(2)经济民主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公平原则。(5)资源优化配置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构成:(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2)

5、横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1)固定过着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6、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股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7、滥用市场地位的表现形式?(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贡品的低价购买商品,即垄断高价。(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掠夺性定价。(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及即绝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强制性的独家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即搭售。(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的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8、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3)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采取专门针对外地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5)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6)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7)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8)采取与本地经营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9)强制经营者从事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9、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是一种竞争行为。(2)是一种违法行为。(3)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4)是一种侵权行为。

10、市场混淆行为有哪些主要类型表现?(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标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1、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离任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利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规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集中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2、根据消表,如何确定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者持有人承担。(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13、如何确定消费者补偿性法律责任?1、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1)致人伤害的法律责任。(2)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3)侵害人格尊严或侵犯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2、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1)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2)违反“三包”的规定或约定的法律责任。(3)违反有关约定的法律责任。(4)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3、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确定方面的协调。

1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1)首要义务是对其生产的善品质量负责。(2)产品标识包装应符合规定。(3)不伪造或另用认证标志等指令标志。(4)不伪造产品产地、另用他人厂名厂址。(5)不得在生产产品中掺假、造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15、销售者售出产品应赔偿损失时应具备哪些条件?(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16、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控制措施有哪些?(1)禁止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2)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要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3)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拟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4)土司使用权出让,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1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哪些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使用权证市。(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和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图的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用

权证书。

18、简述证券监管的三公原则?(1)公开原则。对于证券监管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实现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2)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3)公正原则。

19、证券操纵市场行为包括哪些?(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早总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者证券交易的数量。

20、简述我国价格总水平调控的主要制度和措施?(1)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2)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等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检测。(3)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制度。(4)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采取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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