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小奈知识网
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群众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19号),从2011年至2015年,省财政设立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从省级有关部门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预算内资金、省经贸委工商发展资金、省体育彩票公益金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省经贸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各自资金渠道分别管理。

1

第五条 省级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考察、评估、评审。审定、分配专项资金。

(四)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

(五)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对象、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福建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多元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引领新兴体育产业尽快形成和快速发展,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体育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省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体育产业品牌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下简称A类专项资金)。

(二)省经贸委工商发展资金主要支持体育产业重点项目技术改造、产品创新升级、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和营销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重点会展、支持企业建设总部经济、物流平台等(以下简称B类专项资金)。

(三)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竞赛、健身休闲产业链建

2

设及广告宣传(以下简称C类专项资金)。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体育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以下简称D类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扶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对体育产业项目实施的补助。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资助额度。

(二)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体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贴补。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三)奖励。主要用于对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体育产业项目的奖励。

积极探索其他扶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体育产业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体育产业。其他扶持方式主要包括政府购买和股权投资等形式。

一个项目申请单位只能选择一种资助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定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厦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

3

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报项目符合福建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填写项目申报表(见附件)。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管理部门每年5月底前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请A类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由设区市财政局会同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申报要求向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申报。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推荐后向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直接申报。

申请B类专项资金资助的程序按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申请C类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由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局按照申报要求向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申报。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推荐后向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直接申报。

申请D类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由设区市财政局会同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申报要求向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申报。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推荐后向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直接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4

1、项目单位机构证明(如法人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文等 (四)设区市相关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于每年6月底前书面提出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按类别向省级相关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申请。

(五)省级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安排方案。经审定的项目,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下达。

第十一条 为加快专项资金使用进度,专项资金应在每年9月底前下达。各级财政局和省主管部门应在省财政下达经费2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项目管理、资金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

5

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第十三条 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监督。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管理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

6

评。绩效考评是指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省经贸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