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需要建设晾晒场、农机临时存放场所等,应当由本人申请、村委会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签订三方用地协议(个人、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设施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公示、乡级人民政府申请设施农用地报告、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委员会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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