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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审计结论是否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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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规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虽然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接受审计监督,但其仅为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否要以财政评审结论为结算依据,法律上并无统一规定,而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则以审计结论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则不以审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双方按照合同中的价款结算原则与方法进行结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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