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明确风险治理结构, 审慎评估各类主要风险, 评估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 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确保资本水平能够有效抵御其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满足业务发展战略的需要。
第二条 商业银行的内 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
以下目 标:
(一) 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充分识别、 计量或评估、 监测和报告;
(二) 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 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 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将压力 测试作为 内 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并应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对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结合压力测试结果确定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合理的薪酬, 确保薪酬与长期资本水平和财务稳健性保持一致, 相关薪酬安排应反映经风险调整的全行长期收益。
商业银行应设定合理的薪酬发放机制, 适当推延发放时间,反映风险在不同时间跨度的表现特点。 商业银行不得对风险滞后显现的项目 提前发放奖励。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实施内 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在银行经营情况、 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节 治理结构
第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 履行以下职责:
(一) 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 标, 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
(二) 审批资本管理制度, 确保资本管理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三) 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 准确性、 前瞻性、 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四) 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 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五) 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 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 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 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 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 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 除本办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外, 董事会还需审批本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体系实施规划和重大管理, 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和流程, 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资源支持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体系的运行。
第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根据业务战略和风险偏好组织实施资本管理工作, 确保资本与业务发展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订并组织执行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制订并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建立健全评估框架、 流程和管理制度, 确保评估工作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经济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三) 明确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部门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中的职责, 加强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检查;
(四) 制订和组织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控制方案;
(五) 定期和不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 向董事会报告资本充足率水平、 资本充足率管理情况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
(六) 采用计量模型进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银行, 高级管理层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并定期听取计量模型验证工作的详细汇报;
(七) 组织开展压力测试, 参与压力测试目标、 方案及重要假设的确定, 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中的运用, 确保资本应急补充机制的有效性;
(八) 组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 确保信息管理系统能及时、准确提供评估所需信息。
第九条 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 除本办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以外, 其高级管理层还需履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体系建设、 验证和持续完善优化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资本管理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并每年至少一次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资本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资本管理部门, 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 制订资本总量、 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 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 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 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 建立内部资本计量、 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并推广应用于银行内部绩效考核、 产品定价等管理领域;
(四) 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 参与或组织实施资本筹集;
(五) 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二条 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应指定风险管理部门, 履行以下职责:
(一) 设计、 实施、 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 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 编写并向高级管理层提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结果和管理情况报告;
(四) 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十三条 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应指定验证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 验证管理部门应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内 部审计部门 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检查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评估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资源充分性;
(二) 每年至少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和执行情况;
(三) 每年至少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 每年至少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 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 对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 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和程序, 评估验证工作的性和有效性;
(七) 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 其资本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 验证管理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应相互。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 在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基础上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 确保主要风险得到正确的识别和监测。 主要风险应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 以及评估显示单一风险程度不高、 但与其他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 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 本办法第四章、 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 本办法第四章、 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 包括集中度风险、 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 本办法第四章、 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 包括银行账户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声誉风险、 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风险;
(四)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 对能够量化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 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 客观性和准确性, 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 控制和管理。
(二)对尚难量化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识别、 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 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十 商业银行加总各类风险时应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传染。 商业银行若考虑风险相关性和分散化效应, 应基于长期实证数据, 数据观察期应至少覆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 观察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 商业银行应对总体风险计量方法和假设可能存在的局限性进行审慎性调整。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采用 多种方法加总风险, 并判断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 商业银行所采用的风险加总方法,应至少包括基于对单个风险的定义和计量结果加总风险, 并协调各类风险的计量参数和计量范围,确保加总结果的合理性。
第四节 资本规划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 评估银行资本充足水平。 商业银行应制定资本规划, 综合考虑当前及未来的资本需求、 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 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资本规划应至少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目标。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 应确保目 标资本水平与业务发展战略、 风险偏好、 风险管理水平和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 兼顾短期和长期资本需求, 并考虑各种资本补充来源的长期可持续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 应审慎估计资产质量、 利润增长及资本市场的波动性, 充分考虑对银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因素, 包括或有风险暴露, 严重且长期的市场衰退, 以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优先考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应将增加内部积累作为提高核心一级资本的重要途径, 并吸引股东持续注资, 完善资本结构, 提高资本质量。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 资本支出和资本来源的可获得性, 检验资本长期目 标, 并制定资本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 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市场条件变化。
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 商业银行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应的资本补足安排和应对措施, 并充分考虑融资市场流动性变化, 合理设计资本补充渠道。 商业银行的资本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筹资成本分析和可行性分析、 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采用风险缓释措施等。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相互作用、 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业务持续运营的能力, 有能力对资本管理目 标、 资本补足安排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第五节 监测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关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 定期监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 商业银行的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 战略目 标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做出评价;
(二) 评估银行所持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 确保达到既定的资本充足率目 标;
(三) 根据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 评估未来的资本需求, 并对银行的战略计划做出必要调整。
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 商业银行应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 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 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率满足银行资本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管理系 统用 于风险和资本的计量和管理, 有效支持资本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 监测和报告。 商业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 清晰、 及时地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总体风险信息;
(二) 准确、 及时地加总各业务条线的风险暴露和风险计量结果;
(三) 动态支持集中度风险和潜在风险的识别;
(四) 识别、 计量并有效管理各类风险缓释工具以及因风险缓释带来的风险;
(五) 为多角度评估风险计量的不确定性提供支持, 分析潜在风险假设条件变化带来的影响;
(六) 支持前瞻性的情景分析, 评估市场变化和压力情形对银行资本的影响;
(七) 监测、 报告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系统性地收集、 整理、 跟踪和分析各类风险相关数据, 建立数据仓库、 风险数据集市和数据管理系统, 以获取、 清洗、 转换和存储数据, 并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和程序, 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全面性、 准确性和一致性, 满足资本计量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等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 商业银行的数据管理系统应满足准确填报资本充足率非现场监管报表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文档管理平台, 支持内审部门、 银监会对资本管理进行有效评估。 文档应至少包括:
(一) 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性以及履职情况;
(二) 关于资本管理、 风险管理等流程的制度文件;
(三) 资本规划、 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内部风险计量方法验证报告、 压力测试报告、 审计报告,以及上述报告的相关重要文档;
(四) 关于资本管理的会议纪要和重要决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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