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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学生的休复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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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学生的休复学制度

1、对患肺结核、现症病毒性肝炎等慢性传染病的学生应在确诊后办理住院手续的同时,由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提出休学建议,经本学校同意后,方可休学。

2、因传染性疾病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一、凡患传染性肺结核的学生,在指定医院检查,近期边疆三次不同日结核菌痰检阴性,并有专科医生证明符合复学条件,方可复学。

二、凡患现症病毒性肝炎的学生,满隔离期,达到临床痊愈(肝功能正常)并有专科医生证明符合复学条件,方可复学。

三、除了传染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以外其它传染病都要满隔离期,并有专科医生证明符合复学条件,方可复学。

在休学期间,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学校就读或回宿舍居住,如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末满擅自脱离治疗,将负相关责任。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相关单位以及同学或学生有组织、有配合实施传染病控制的法律义务。

3、患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首先向所在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转交教导处,同时向校医室与医疗中心提供相关病情的资料,并遵照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校医室与医疗中心负责审查相关病情材料和指定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符合复学条件后报学校。审批后方可复学。

4、串病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协助学生输复学手续,并根据教导处的复学通知,给予办理复课等有关事宜。

5、责任追究。

一、在学校传染病的发现、处理和管理过程中,对发现传染病疫情后,隐瞒不报、谎报、漏报、缓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二、经医院确诊为传染病病人的学生和职工,如果隐瞒病情或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同学或同事感染传染病,学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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