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0.08.30 2010.10.01 公安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于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弹片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通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常用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
1、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2、人防工程用于避免和减轻核、化、生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滤毒通风设备、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
本办法以下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专指前款第1项所列设备,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专指前款第2项所列设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应当与人防工程同步建设,一次性安装到位。 第三条 企业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2、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资格认定,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企业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防化设备销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2、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3、所销售的设备是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在允许的品种范围内生产的产品。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定期公布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经营活动的企业名单,各市、县(区)不得设立市场准入条件。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应当实行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应当委托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机构进行检测,生产和安装阶段质量检测费用由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承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包括以下内容:
1、试制产品或开发研制新产品质量检测,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确认产品质量是否达到标准提供依据。 2、防护设备原材料抽查检验,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展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3、防护设备出厂前抽查检验。抽检数量为同一规格、批次产品数量的10-20%,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放《产品合格证》提供依据。
4、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为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验收人防工程提供依据。 5、防护设备维护质量检测。为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展维护管理提供依据。
检测机构应当出具《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加盖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质量检测专用章。建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检测档案,定期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复检。
第五条 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应当实行抽查检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应当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电子身份证和产品合格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在本省销售的防化设备进行抽查检验。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防化设备质量有疑义的,可以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抽查检验申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共同抽样,委托国家有关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所需费用由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防护设备、防化设备等内容,但不得指定生产企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未包括防护设备、防化设备,或防护设备、防化设备设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报告。
第七条 在本省销售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应当使用《山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销售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和编号。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防化设备销售企业
应当直接向建设单位进行销售,并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合同下达有关通知,作为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与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防化设备销售企业、相关施工单位的联系和协调,使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紧密衔接,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安装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定点企业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定点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保修制度,向建设单位提供每个产品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和质量负责承诺书。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定点企业在质保期内对产品无偿履行维护保养责任,质保期满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有偿保养。人防工程维护责任主体可以委托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定的人防工程专业维护机构承担维护保养任务。
定点企业或人防工程专业维护机构应建立产品年度维修项目及铰页、闭锁、密闭胶条等设备的保修、保养档案,经人防工程维护责任主体确认,并接受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验收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交有关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提供的合同文件与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资料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和定点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企业,应及时查明情况并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经营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指定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或防化设备销售企业,不得干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防护、防化产品质量负责承诺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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