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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来源:小奈知识网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工资三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劳动、人事政策和法律规定,以及《XXXX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招聘、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人事计划及调配、员工培训、工资及劳保福利等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中层机构由部、室、科、所、队及中心等部门组成,部门人员实行定岗定责。

第四条 公司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中层以下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各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方案,报人力资源部交公司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六条 因生产及工作需要增加定员的,由职能部门提出方案,报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各级别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第七条 各级别人员的聘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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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提名,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考察,报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后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四、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由职能部门集体讨论后聘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提名,总工程师聘任。 六、其他员工:由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组聘上岗。

七、各级人员的聘任使用,应结合公司岗位责任制考试考核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八条 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工资分配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提高岗位工资在分配中的比重,执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薪点工资制。

第九条 公司改革工资制度或者制定调资方案,应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公司代表方与员工代表方协商一致,报曲靖XX局审批后,方可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或者调资。

第十条 工资的管理按《XXXX有限公司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新参加工作人员及新调入员工,按现行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四个单元组成。非工资总额费用部分作为公司的福利补助。

第十二条 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是保障基本生活的最低薪酬,依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或云南电网公司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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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依据岗位责任、技能要求、劳动条件及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来确定,集中体现不同岗位的劳动差别。岗位工资实行岗变薪变的原则。

第十四条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劳动绩效的差别,通过对员工有效劳动的考核,确定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公司根据效益完成情况可灵活调整。

第十五条 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包括:年功工资、加班工资、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学历补贴,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补贴、保留工资等。

第十六条 福利补贴

一、医疗补贴:在册员工2元×工龄+100元;离退休人员3元×工龄+200元。

二、独保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员工5元/月、配偶无固定工作的员工10/元。

三、妇保费:女职工20元/月。

四、员工子女上幼儿园期间(不超过三年),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每学期报销保育费150元。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统筹,按规定缴纳五项保险费。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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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员工的五项保险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勤纪律及假期待遇

第十九条 各级别人员请假,必须出具请假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审批。 二、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审批。 三、部门正职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四、部门副职由部门正职审批。 五、部门以下人员由直接上级审批。

员工请假,班组长的审批权限为三天,超过三天的,由班组长的上级审批。

第二十条 请假手续必须提前办理,并且经过审批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突发疾病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采用其他方式告知审批人,事后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请假期间包含公休日和节假日的,连续计算为假期。

第二十二条 事假:员工因家庭或其他因素有事需要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但一年内事假不得超过60天。事假按每月30天扣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当月请假每天扣10%,十天及以上扣100%,以下计算相同)。

第二十三条 病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住院治疗的,按劳动部《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准予病假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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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期内岗位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绩效工资扣发:

工 龄 5年以假期 下的 6个月以内 6个月以上 60% 55% 满5年~不满10年 65% 60% 满10年~满15五年~不满15年 不满20年 70% 65% 75% 70% 满20年~满25年~满30年不满25年 不满30年 以上 80% 75% 85% 80% 90% 85% 第二十四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部门认定后,停工治疗或治疗结束后恢复期内为工伤假。工伤假期间除扣发绩效工资外,其他待遇正常发放。

第二十五条 产假:女员工生育,按《云南省企业员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由社保中心支付统筹待遇,公司停发工资,福利补贴照常发放。

第二十六条 婚假:员工符合法定条件结婚的,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给婚假20天,非晚婚的3天。晚婚假的工资正常发放,非晚婚假的扣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七条 哺乳假:女员工生育产假结束后,本人要求请哺乳假的,可以一次性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基础工资和福利补贴照常发放,其它扣发。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特假:计划生育特假由女工委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批准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二十九条 探亲假:未婚员工的父母、已婚员工的父母或者配偶在云南省范围之外居住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员工探望父母,从到公司工作一年以后,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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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婚员工探望配偶,从结婚一年以后,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探亲假是与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路程假。 四、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直线往返路费可以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以报销。乘坐出租车、飞机、轮船二等及二等以上舱位、火车软卧的不予报销。

探亲假期间扣发绩效工资。

第三十条 丧假: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可以享受丧假5天;配偶、父母、子女死亡的,给予丧葬补助费600元。因同一人死亡,在本公司内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享受丧葬补助费的,合计享受丧葬补助费600元,丧葬补助费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工会主席签字后发放。

第三十一条 带薪年休假: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从次年开始,每年可享受一次带薪年休假。

一、带薪年休假享受标准如下:

(一)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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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应一次休完,不得分段或跨年度使用,当年未休年休假的不另行安排;同年内年休假与探亲假可分别享受。

第三十二条 旷工: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岗位或未到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3天及以下的扣发当月的岗技工资及辅助工资,3天以上按员工奖惩规定处理。

第六章 退休及内部退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退休及退休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劳动部门审批,公司不另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员工因年龄、个人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在岗位工作的,可申请办理内退手续,内退期间享受福利补贴,内退生活费按《XXXX有限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执行:

内退期间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单位缴纳部分由公司缴纳,个人缴纳部分公司代扣缴纳。员工达到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章 待岗与辞退

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部门可给予待岗处理,情形严重的单位或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后给予辞退处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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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规程,造成事故的; 四、在岗位责任制考核考试中成绩为不称职的; 五、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经培训仍不能胜任的;

六、其他原因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或者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六条 待岗时间为三个月至一年,待岗人员必须按时到所属单位、部门接受适当的工作安排或参加学习培训,争取待岗期满后顺利上岗。

第三十七条 待岗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岗位工资按一岗一薪执行,绩效工资停发;待岗三个月以上,发给基础工资和福利补贴作为生活费。待岗期满经考核合格上岗的,按新岗位确定岗位工资。

第三十八条 员工被给予辞退处理的,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公司原来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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