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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正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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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正对照表

1 2008民诉法 2013民诉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则。” 2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督。 3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删去第十六条。 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4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规定的除外。” 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7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民法院批准。” 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8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回避: 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审理的。 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公正审理的。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9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义务。 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11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为诉讼代理人。 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者; 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人员; 为诉讼代理人。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2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定事实的根据。” 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13 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4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的除外。 外。” 15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条,修改为: 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言。 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能作证。 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能出庭的;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能出庭的; 见。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相应地将第六十二条中的“意志”修改为“意思”。 16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八条,修改为: 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鉴定。 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院指定。 当事人、证人。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定。 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17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18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为送达。 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9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修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改为:“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交。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转交。” 相应地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将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行 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 21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条,修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驳回申请。 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当立即开始执行。” 始执行。 22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条,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驳回申请。 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3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将第九十四条改为二条,作为第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修关的财物。 改为: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条,修改为:“财产纠纷案件,被财产保全。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4 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将第一百零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予以罚款: 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 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 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26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记明下列事项: 一条,第一项改为二项,作为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一项、第二项,修改为: 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职务; 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式; 事实与理由;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人姓名和住所。 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二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答辩状。 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审理。 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7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8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十四条,其中的“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予以处理:”修改为:“人民法院对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项修改为:“(二)依照法律(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请仲裁”。 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判决、申请仲裁; 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9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0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31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将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子数据”。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32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当写明: 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判决书应当(一)案由、诉讼请求、争写明:”修改为:“判决书应当写明议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判决书内容包括:”。 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判(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3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律和理由”。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第一项至(三)驳回起诉; 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三款修改为:“裁定书应当写明(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记入笔录。”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34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35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将第一百四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五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6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将第一百四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五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十九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37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38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9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将第一百五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不开庭审理。” 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40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十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理: 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上诉,维持原判决; 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 的,依法改判;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更;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人民法院重审。 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裁定,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41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选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42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为第六节、第七节: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执行。 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4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将第一百七十九条改为第二百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翻原判决、裁定的;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删去第一款第七项。 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将第二款作为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45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将第一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零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 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准。 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审人民法院再审。 院再审。” 46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将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二百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一条。将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八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为: 应当再审。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定。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人民法院再审。 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审。 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院印章。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书。” 抗诉书。 47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将第一百八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五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8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八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9 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50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51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一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收到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以起诉。 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52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将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三十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执行人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签名或者盖章。 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文书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53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4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三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修改为: 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的; 法院应当执行。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5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将第二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二百四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十条,修改为:“执行员接到申请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6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将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十二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范围。 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的单位必须办理。 须办理。” 57 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被查将第二百二十三条改为第二百四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十七条,修改为:“财产被查封、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58 二百四十二条 涉外合同或删去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十三条。 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59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将第二百四十五条改为第二百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六)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的方式送达; 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八)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视为送达。” 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60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删去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序号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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