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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疗质量监管体系述评

来源:小奈知识网
专题研究Zhuantiyanjiu 德国医疗质量监管体系述评术 吴奇飞①马丽平②梁铭会∞ 摘 要德国非常重视以成文法的方式推动医疗质量监管的发展,这一点与其他国家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医疗质量监 管主体方面.医疗职业共同体发挥着较大的作用。目前,德国试图整合各利益相关方的力量和优势,建立联邦联合委员会 这样相对集中的监管平台。在医疗服务准入方面.德国大力推行各种认证制度;在卫生技术监管方面.加强了卫生技术评 估的研究和推广:在医疗服务评价方面力图建立可用于不同医院之间相互比较的医院质量监管指标体系;在医疗差错预防 方面.则主要致力于建立基于互联网的非惩罚性的医疗差错匿名报告与讨论平台。 关键词德国医疗质量监管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1—5329(2010)10-0021—04 中图分类号 R197 1 德国医疗质量监管的发展 在德国.针对特定问题的系统的医疗质量确保计划始见 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这一计划的发起人是地方的医师协 必须规定承担确保医疗质量的义务: (3)通过经济刺激使得 患者选择同一全科医师作为其家庭医生.这样全科医生对患者 更为熟悉,做出的决策更具成本效益; (4)制定限制性的药 物目录,当然目录上的药物应被证明是有效的: (5)通过对 医疗技术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和制定治疗指南.逐步走向全面的质 会Ⅲ。而在全国层面上.职业共同体的自我监管直到20世纪 80年代末期(当时主要是对技术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监测) 才被视为确保医疗质量所必需[21 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通过成文法的方式推动 医疗质量监管体系建设的特征非常明显.这一点与其他国家 量管理。此外.近年在社会保险医疗系统中大力采取DRGs 这一付费方式.而这也间接地要求加强医疗质量的管理 。 2o03年,德国又制定了《卫生系统现代化法案》 (Gesundheitsmodemisierungsgesetz,德文缩写为GMG),尽管 有着较大的区别。20世纪90年代.德国卫生改革立法的最 初动因是为了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当时主要在成本效益方 面进行探索.质量并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1993--2000年 间,此类法律的几次修订也都集中在降低成本上。相关法律 只是同时要求医疗服务供方.特别是社会医疗保险系统(So— cial Health Insurance System,SHI)内的医院。采取义务性的 其意图仍是控费,但卫生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医疗质量的提 高也是改革的主要目标 供方再次被要求承担质量管理方面 的义务.而该法案重构监管机构的目的是为了使联邦和州在 质量管理方面进行更好协调 这一改革方案在质量管理方面 的主要规定如下: (1)医疗机构必须承担内部质量管理的义 质量保证措施。此方面规定主要见于1992年制定、1993年 生效的关于改革卫生系统结构的法律 务; (2)在卫生领域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质量与经济管理的研 究所; (3)对发放相关许可证和承担质量管理职能的机构进 2000年制定的改革卫生系统结构的法律文件同样强调对 成本的控制.尽管只取得了有限的成果.但是其中的若干规 定却对医疗服务质量产生了积极影响: (1)医院必须建立内 行重组; (4)在联邦层面引入患者代表,赋予患者权利.如 患者代表在相关决策机构对决策者享有询问权 概而言之.从2000年开始.德国连续采取了下列主要措 部质量管理系统: (2)医疗服务供方和疾病基金之间的合同 基金项B:WHO资助课题“基本医疗服务监管体系比较研究”. 施来提高医疗质量: (1)将外部和内部性质的确保医疗质量 的措施作为门诊和住院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 (2)对某些 ①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430030 非紧急医疗服务的最低服务量(Minimum Service Vo1llmes)进 行了界定。并制定了结构性的疾病管理计划(Structured Disease ②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北京 100191 通讯作者:梁铭会,E-mail:liang2002@vip.sina.corn Chinese Hospital Management Vol 30 No 10(SUM No 351)Oct.2010 Management Programs): (3)2004年建立了联邦联合委员会 21 德国医疗质量监管体系述评——吴奇飞等 《中国医院管理》第30卷第10期(总第351期)2010年10月 (Gemeinsamer Bundesausschuss,G—BA)以及质量与效率研究 自治161。 所(Institut fur Qualitat und Wirtschaftlichkeit im Gesund. 3德国医疗质量监管活动概要 3.1 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认证活动 2000年以后,医院被鼓励参与疾病基金协会与各种医院 heitswesen,IQWiG); (4)通过外部调查(区别于医院自 查),公布了医院的质量报告[41 因此.实际上直至进入21世纪,医疗服务质量才成为德 国医疗行业自治和国家卫生政策优先考虑的事项 也是在这 一组织联合发起的认证活动。目前有2个主要的认证系统.它 们将按照一定程序所进行的自我评价和通过实地考察所进行 的外部评价结合起来 时期,对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的质量要求才被写入《德国社 会福利法典》(Sozialgesetzbuch,SGB)。德国对卫生福利和 医疗服务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于该法典的第5卷.该卷规定 了对SHI系统中医疗服务的登记、认证和控制等事项.其中 首先.与医院一样.被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的门诊服务的 提供者在法律上被要求执行内部质量监管体系.亦即必须遵 循2006年生效的最低服务标准171,并获得相应的认证 在门 第135~139条特别规定了对医疗服务的质量问题 联邦卫生 部通过在法典中确定相应的法律框架的方式在卫生系统的各 个层面推行医疗质量改进策略。因此,该法典实际上是德国 对社会医疗保险系统进行监管的最主要的法律框架 2与医疗质量监管相关的组织 德国与医疗质量监管有关的组织主要包括地方医师协会、 联邦医师协会、国家法定医疗保险医师协会、德意志医疗质 量署、联邦质量确保办公室、联邦联合委员会、质量与效率 研究所。 地方上的医师协会fAztekammem1负责医学生毕业后的 认证、继续教育。并负责制定执业标准。这些协会的活动在 联邦层面由联邦医师协会进行协调(Bundesarztekammer. BAK)。联邦医师协会在近几十年来也就特定的问题和治疗程 序发布指南,并推荐好的方法,其范围包括:伦理规范、门 诊手术、医学成像和器官移植等It1。1995年,联邦医师协会 与国家法定医疗保险医师协会fBundesarztekammer,BAK1 共同建立了德意志医疗质量署(Arztliches Zentrum mr Qualitat in der Medizin.AEZQ).负责代表德国卫生系统的自治机 构,与国内和国际的合作伙伴共同开展医疗质量问题的研究 工作。在此方面,德意志医疗质量署组织了国家疾病管理指 南计划、德国医师与自助团体(Self-Help—Groups)的联合患 者信息交换计划以及德国医师的患者安全计J ̄J[51。 2001年建立的联邦质量确保办公室(Bundes— gesehaftsstelle Qualitatssicherung.BQS)则旨在帮助在社会医 疗保险系统中各缔约方按照社会法典中的规定制定和执行住 院服务质量的外部监管措施 2004年建立的联邦联合委员会是卫生系统进行自治的最 高机构,其职责包括:制定门诊、住院和跨领域(Inter—sec tora1)卫生服务的质量标准 联邦联合委员会同时也发布各 个卫生服务领域的相关指令 联邦联合委员会接管了过去几 个联邦机构的职能.这些机构包括2000年建立的对联邦医院 协会和疾病基金进行协调的协调委员会以及1993年建立的质 量确保办公室 为了支持联邦联合委员会的工作.质量与效率研究所也 在2004年建立.其经费来源于社会医疗保险系统 其法定的 工作任务包括:科学报告的编纂、对关于社会医疗保险系统 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与效率的各种观点与言论的汇编、对疾病 管理方案的推荐、对重大流行病循证医学指南的评估、向患 者提供关于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 从上面的叙述可以大致看出.德国医疗质量监管体系的 一个主要特点是医疗职业共同体 (如各类医师协会等组织) 诊中提供的某些专科服务,如侵入性治疗、医学成像.医疗 机构必须达到最低的技术标准.医师也必须通过相关认证表 明他们已经获得了相关的训练(如在有辅导的情况下治疗了 多少例类似的病例),即使其已经获得了专科医师行医执照。 此外,医疗机构和医师要想获得报酬.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而是否满足相应的条件还须经过相关的认证:认证的标准由 国家法定医疗保险医师协会确定.并且成为疾病基金与地方 医师协会之间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其次,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循证指南以及患者信 息的重要性一直都被联邦医师协会、国家法定医疗保险医师 协会、德意志医疗质量署和一些科学协会所强调 在这一背 景下,全国范围内的循证指南和患者信息计划按照国际标准 在全国范围内被建立起来。其中.全国疾病管理指南在全国 范围内通过继续医学教育认证的方式得以执行[81.并且与社会 医疗保险系统的全国慢性病管理计划结合起来 3.2对卫生技术的监管 在德国,对卫生技术的监管一直都是一个大问题.但是 随着近年来卫生改革的推进.卫生技术评估已经成为卫生决 策的重要内容 联邦联合委员会在确定法律所规定的卫生服 务包时必须进行卫生技术评估。质量与效率研究所委托他人 进行评估.然后建议是否将该技术纳入或剔出社会医疗保险 系统所覆盖的福利范围.当然该研究所只有建议权.而无决 策权。此外,卫生技术评估数据库在德国医疗文献与信息研 究所得以建成.该数据库为联邦联合委员会和其他机构提供 决策支持。 3_3 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价 对于门诊.由法定医疗保险协会(GKV)认证的医师在 抽样的基础上根据联邦联合委员会所制定的框架开展评价与 控制。对于医院,则采取竞争性的外部质量管理,这是德国 在医疗质量监管方面最为宏大的改革.因为在这之前比较性 的医院质量数据综合系统在其他国家都没有做过 为了推动 这一工作.联邦联合委员会组建了分委员会.对联邦联合委 员会提出建议,在联邦层面与各技术工作组合作.在州层面 则与指导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合作。所有的数据通 过州质量办公室收集.由联邦质量确保办公室分析和发布结 果。相关数据由联邦质量确保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分析.分析 结果以报告和建议的形式反馈给每个医院.并通过公布年度 全面质量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2001年后.联邦质量确保办公室每年都发布全国医院质 量报告。数据的分析和比较都将医院的名称用特定的符号代 替。每个医院所收到的报告都将该医院与其他医院进行匿名 Chinese Hospital Management Vol 30 No 10(SUM No 351)Oct.2010 德国医疗质量监管体系述评——吴奇飞等 《中国医院管理》第30卷第10期(总第351期)2010年10月 比较.并指出该医院与其他医院相比存在哪些问题。这样做 旨在防止对医院的声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为大家都比较 担心造成对质量信息的误读 一工作的医生遭到索赔的可能性大于门诊医生。这一点与许多 国家的情况都比较相似。 德国学者认为:医疗差错可以在很多层面上发生,如医 些医院在对报告的回复中对疑惑之处或记录不全、不 务人员个人、团队、医疗机构、卫生系统。在因组织缺陷所 导致的医疗差错中.由于协调和沟通问题导致的差错最多, 达23%。与我国相比.德国卫生服务体系的一个特点是住院 服务和门诊服务两块截然分开.这种卫生服务体系中的结构 性因素很可能引起协调问题.事实上在德国卫生系统各部分 良的地方进行澄清.其他的则针对报告中的问题调查原因并 随后进行整改 如果未从被通知的医院得到满意的反馈.则 采取结构性对话(Structured Dialogue)的方式.如咨询会和 现场访问。结构性对话的目的是建议和帮助医院解决问题 对于不合作或不服从的医院进行经济制裁.如减少相关医疗 保险费用的补偿.在极端的情况下,则采取中止保险合同的 的衔接上.也确实存在管理上的不足 德国为了解决这一问 题,逐步采取了下列办法:疾病管理计划、整体医疗理念、 方式进行惩罚 总的来讲.比较性的质量管理被认为是一种好方法.但 是各界对于这种比较性的医疗质量评价也提出了一些意见 管理工具需要改进.特别是医院数据产生和传递的层级 必须减少.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此外,质量数据的范围应 予扩展。目前的数据仅覆盖了所有服务的20%。 在有关指标的设计和选取上.有批评意见认为不管是结 构质量、过程质量还是结果质量指标都还有待改进。如在结 果质量指标方面,在医院中进行观察的时间限制就是~个障 碍.因为医院治疗的结果很多时候只能在出院以后才能有效 测量。而护理界则从护理的观点认为.指标应与患者直接相 关。同时应开发更具有跨领域通用性质的指标.如昏迷和疼 痛管理等。 患者代表则认为报告太专业化,他们无法从中获得有用 的信息,因而建议采取适用于患者理解的表达方式.并为他 们的全科医师建立转诊信息办公室。问题是现在公布的结果 都是匿名的,这对增加医院绩效的透明性确实是一个障碍 由于报告是匿名的.对患者没用.对负有转诊职责的全科医 师也没用。公众和患者对质量信息公开抱有很高的期望.但 是卫生领域则对此持保留态度。他们还是倾向于过去那种传 统的质量确保方式.这种传统的质量确保方式实际上是医疗 界的内部控制方式.对公众并不透明。迄今为止.政府和行 业自治组织尽管都做了大量的努力.而且耗资不菲,但是医 院医疗质量的透明性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此外,数据的质量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有批评意见认 为:测量方法是从国外引进的.这种方法在德国是否有效并 未深入研究过,因此对数据的信度和效度都有争议。一些质 量指标,如数量一结果关系,也一直都存在争议。目前德国 正在努力开发在控制抽样基础上的数据监测系统 德国目前努力使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医院、行业协会、 医疗保险基金、政府机构、患者利益代表等)通过联邦联合 委员会的相关平台参与到这种比较性报告的编写中去.主流 的观点认为这样做对未来完善和更好地使用报告这一工具是 有利的。但是很多人也认为对此应采取务实的态度.因为这 样做的主要意义是使关于质量的讨论在公众中继续下去 3.4对医疗差错的预防 对医疗差错的预防是医疗质量管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目前关于医疗差错的数据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已知的数字肯 定不是真实发生案例的全部。每年大概有12 000例被法院确 认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而目前能够确定的数据只有这一个 在德国,大部分有记录的赔偿案件与外科手术有关,在医院 Chinese HospRal Management Vol 30 No 10(SUM No 351)Oct.2010 建立跨领域的机构 这些都是通过卫生改革中的立法来实现 的。 目前德国医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应该为讨论不良事件创 造一个保护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平台 承认和接受不良事件 与医疗差错是医疗服务的日常风险.才有可能建立更积极和 全面的报告系统。这样才能全面和深入地分析差错产生的原 因,更好地进行防范。最近,国家法定医疗保险医师协会和 联邦医师协会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报告系统.它使 得卫生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和匿名报告医疗差错或疑似医疗差 错。相关的互联网报告系统在2005年4月建成 此外在预防 医疗风险方面.医疗工作环境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过 重的工作负担、时间上的限制以及各学科之间合作上的困难 都会导致医疗风险。德国学者认为:为了有效地减少和预防 医疗风险,上述问题都必须予以认真解决。 4对德国医疗服务质量监管体系的分析 4.1社会医疗保险体制使得疾病基金在医疗机构监管中发挥 着更为显著的作用 由于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医疗保险体制(Social Health In. surance System,SHI),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疾病基金与医疗 机构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买卖合同关系.疾病基金作为医疗 服务的买方根据其与医疗机构之间签订的医疗保险合同.也 根据《德国社会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有权对缔约医疗机构 所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管.这就意味着疾病基金是医 疗服务质量的“天然监管者”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德国医疗 费用绝大部分都是通过用社会医疗保险的方式筹集.因此. 疾病基金是医疗服务的最主要的买家.这就决定了疾病基金 对医院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这种影响同样也表现在医疗服务 的质量上。 不少转轨国家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医疗保险体制. 但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财政投入的方 式与医疗保险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的方式并存.结果医疗保 险机构作为“天然的监管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作用 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目前俄罗斯的情况就是如此.我国在 某种程度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我 国不管是城市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还是农村的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其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医 疗费用的报销机构.即使是对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其主要 目的也是避免骗保、控制医疗费用超支.其作为天然医疗 质量监管者的作用远远没有能够得到发挥.其与卫生行政 部门以及各种医疗专业协会的合作程度也不深入.甚至尚 未开始合作 23 德国医疗质量监管体系述评——吴奇飞等 《中国医院管理》第30卷第10期(总第351期)2010年10月 4.2 医疗行业自治传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监管者和被监管 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的 而协商和对话的效率不高直接与各方在医改中的心态相 关:自信的缺乏、对失去地盘的担心、思维模式的狭隘和孤 立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法律是推进医改的有效工具,但 是立法过程中各方博弈时的心态却很可能造成法律难以出台, 即使相关法律已经出台,其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困难。 德国人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是作为一个民主和法制 德国在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方面有着悠久的行业自治传统。 在德国各种行业组织、如医师协会、医院协会以及各种专业 性团体在医疗质量监管方面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 在行业自治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与医疗质量监管相关 的各种机构之间需要在各个层面进行有效的合作,特别是联 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的国家,作为一个崇尚规则近乎偏执的 国家.他们并不认为有更好的方法来推进改革。他们认为: 有关医疗服务质量监管等医改议题的立法过程尽管艰难而缓 邦与州之间的合作需要加强。此外,具有监管职能的机构众 多.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过度监管、重复监管和监管不透明 等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德国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整合各种行 业自治组织.使各行业自治组织在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方面有 一个共同协调的平台.从而使行业组织对医疗质量的监管更 有效率.联邦联合委员会作为卫生系统自治的最高机构就是 在这一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同时,为了使各方的利益诉求能 够得到充分的表达.联邦联合委员会也吸收患者代表等利益 相关方进入决策机构。但是这一工作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 如考虑到护理工作的重要性,近来护理委员会也成为医疗质 量监管方面的重要对话伙伴,但是护理委员会至今在联邦联 合委员会仍无投票权 这说明要使现各利益相关方面充分参 与到医疗服务质量监管中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德国的行业自治之所以在医疗质量监管方面发挥着巨大 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特定的历史传统决定的。有的 国家虽然也存在行业自治,但是行业自治在医疗质量监管方 面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如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提出 的要求是最低限度的.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时,存在 护短现象 但是这种情况在德国并不明显,这主要由于日耳 曼民族崇尚法制和办事严谨的强大文化传统决定的。 德国的上述情况说明,我们研究一个国家的医疗服务质 量监管体系时.不仅要考察其有形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 也不能忽视其无形的文化传统。我国在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方 面缺乏德国的上述传统,因此简单地仿效德国的做法是不现 实的 但是德国的做法依然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医疗服务 作为一种高度复杂和高度专业化的活动,在监管者和被监管 者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这大大影响监管的实际效果。 而各种行业协会恰好拥有各种专业知识,因此,让行业协会 在医疗服务监管中发挥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相关政府机 构在专业知识和管理人手方面的不足。 4-3 立法是其推动包括医疗质量监管在内的各项医改措施的 最重要工具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德国在推动医改进程中 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利用成文法的形式来贯彻各项医改措施 是其明显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特点。德国人认为:求得共 识也许不是改革的最简单的方式,但却是在保证改革措施和 成果的可持续性方面最有前途的方法;一旦就某些改革措施 达成共识.并通过立法程序使之成为生效的法律,则成文法 的刚性和本民族严格依法办事的传统会使这些改革措施较好 地贯彻实施。 然而・.医改作为世界性的难题其复杂程度还是超过了当 初德国人的想象。德国医疗质量监管策略的执行进展之所以 比较缓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方协商对话费时费力造成 24 慢.在激烈的争执和广泛的协商中,可以让所有的利益相关 者参与立法程序,这样做既可以听到各利益团体的诉求,也 可以让整个社会了解医改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从而为医改营 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4l4德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比较性的医院质量数据综合系统 尽管医院质量数据综合系统还有待改进,但是它有可能 为医疗机构的质量监管提供强大而有效的工具。德国的这一 尝试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均有重要的示 范意义。但是我们千万不要忘记支撑这一系统运作的条件是 合理和有效的指标体系、可靠和及时的数据收集能力、对监 管工作持合作态度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具有较高管理素 质和足够数量的医疗质量监管人员。这些我国至少在现阶段 尚不完全具备 但是这样一种比较性的医疗质量数据综合系 统也是我国努力的方向.因此必须紧密跟踪和研究。 参 考文献 【1]Ollensehlager G,Marshall C,Qureshi S.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health care:using international coilaboration to inform guideline Drogram/nes—by founding the Guidelines Intenaational Network[J】_ 0uality and Safety in Health Care,2004(13):455—460. I2】Busse R,Riesberg A.Germany:health system Teview.Health systems in transition[M].Copenhagen:WHO Regional Ofifce for Europe,2Oo4. 【3]Juergen B,Christiane W,Ulrich L.Progress on quality management in the German health system—a long and winding road[J].Health Re search Policy and Systems,2007(5):7. f41 Geraedts M,Schwartze D,Molzahn T.Hospital quality reports in Ger- many:patient and physician opinion of the reported quality indicators 明.BMC Health Services Research,2007,7(I):157. [5】AEZQ.Annual report[R].Berlin:German Agency for Quality in Medicine,2006. [6]Helena L,Martin M,Ellen N,et o1.Assuring the quality of health care in the European Union:A case foraction【EB/OL].【2010—06—27】. http..//www.euro.who.ingdata/assets/pdf_file/0007/98233/E91397.pdf. _f71 Gemeinsamer Bundesausschuss.Vereinhamng gems§137 Abs.1 Satz 3 Nr 6 SGB V fiber Inhalt und Umfang eines strukturierten Qualits— berichts.Bedin,German Federal Joint Committee[EB/0L].【2010— 06—271.http://www.g—ba.de/ems/upload/pdf/richtlinien/2004—08—17一 Vereinbarung-Qualitaetsberieht.pdf,accessed 3 November 2005. [8】Vollmar H.An e—learning platform for guideline implementation— evidence—and case—based knowledge translation via the Intemet[J]. Methods 0f Information in Medicine,2006,45(4):389-396. 一 [收稿日期2010—08—09l(编辑刘勇) Chinese Hospital Management Vo1.30 No.10(SUM No.351)Oct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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