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间谍罪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又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如果没有认识到,泄露国家秘密的,只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单纯的资助(提供经费、场所、物资)行为,如果又参加具体犯罪的,数罪并罚。 四、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叛逃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三)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放火等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四)以放火等方式实施伤害或者毁坏财物,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放火等犯罪。因为放火等犯罪的行为内容完全包含伤害和毁坏财物的内容。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凡是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处理。如,劫持火车、电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等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常见情形: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7.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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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状态:行驶中、使用中。如果在维修中,一般人破坏的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破坏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二)盗窃交通工具的零部件,只成立盗窃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罪、劫持汽车罪 劫持火车、电车——破坏交通工具罪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本身就构成犯罪,又实施具体犯罪的,数罪并罚。 五、劫持航空器罪★
(一)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时,只能是民用航空器。 (二)航空器里有人。否则成立盗窃罪。
(三)既遂:控制了航空器或者控制了航空器的航线 (四)致人重伤、死亡:过失、故意。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一)对象错误,客观上是什么就定什么。
(二)与盗窃、抢夺罪的关系:以为是一般财物,实际上盗窃、抢夺了枪支、弹药,成立盗窃罪或者抢夺罪。发现是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的,另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三)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一)认识到;包括交给第三者持有。 (二)吸收犯:
1.明知是枪支、弹药盗窃后又持有、私藏的,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罪。 2.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的,成立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 八、交通肇事罪★★★★★ (一)主体
1.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指使者成立交通肇事罪。司机当然成立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办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指使者和司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如果是行人,可能构成窝藏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二)加重情节:
1.逃逸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逃逸: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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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肇事后,行为人不救助被害人,直接开车去交警大队自首,致使被害人因为流血过多死亡的。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三)注意:
1.肇事后,又实施一个更危险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发现被害人记自己的车牌将其捅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用稻草将被害人盖起来,导致被害人被后面的车碾死。 2.肇事后,行为人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被害人沉入河中,导致被害人溺水而亡的,后一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一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3.肇事后,行为人发现被害人没死,又反复碾压被害人,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将被害人沉入河中,事后证明被害人是溺水而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事前故意 九、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破坏电力设施罪 以盗窃的方式实施,成立盗窃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犯 十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单纯资助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提供经费、场所、物资)。不是资助具体犯罪,否则认定为共犯。
十三、劫持船只、汽车罪 (一)劫持船只、汽车后又针对里面的被害人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二)暴力:包含故意伤害(轻伤、重伤),但如果导致人死亡,成立本罪与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十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一)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 + 造成严重后果
对方是没有合法持枪资格的人,否则不构成犯罪。
(二)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犯罪而出租、出借枪支的,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与其他犯罪的共犯,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十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中
十六、丢失枪支不报罪
(一)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造成严重后果。配置枪支的人员丢失枪支不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二)行为:不及时报告。纯正的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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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丢失枪支及时报告,但仍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十七、危险驾驶罪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十八、危险物品肇事罪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 十九、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一)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包括对安全事故本身已经构成犯罪的人员。 (二)纯正的不作为犯。
(三)贻误事故抢救。如果不报、谎报没有导致更严重后果的危险,不构成犯罪。 如,发生矿难,已死亡3人,也没有导致财产扩大损失的可能性,报死亡1人,不构成犯罪。
第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成立条件
(一)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未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只要生产、销售就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有死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死刑)。
(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四)发生实害结果:其他。 二、法条竞合:适用重条文。 三、(一)生产者与销售者不同一:事前通谋——共犯;事前无通谋——各定各的。 (二)存在只有生产者没有销售者,只有销售者没有生产者的情况。 (三)以次充好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四)单位可以构成。
(五)行为人以为是生产销售劣药,结果生产销售假药,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共犯中,行为人以为对方是生产销售一般的伪劣产品,但对方是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第二节 走私罪
1、任何逃避关税的行为,都可谓是走私行为。走私犯罪与逃税罪之间是特殊条文与普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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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的关系,构成走私犯罪不再构成逃税罪。 2、走私方式:
(1)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购买走私物品的,成立相应的走私犯罪。但不构成走私犯罪的共犯。认识到是对方走私来的,否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又转手卖给第三者的,第三者即使知道真相,也不成立走私犯罪。
(2)变相走私(只存在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将保税、减税、免税的货物,未经批准并未补缴关税在境内销售的。
3、与走私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资金、账号、运输等行为的,按走私犯罪的共犯处理。 4、在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多种对象的,数罪并罚。
5、武装掩护走私的,仍成立相应的走私犯罪,但适用走私武器罪的法定刑。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成立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导致缉私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走私犯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致死)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仅适用于本节走私犯罪)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一)武器、弹药,真的。(平义解释)
弹药,包括弹头、弹壳。(扩大解释) (二)在境外购买武器、弹药,又走私进境的,吸收犯,成立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成立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无数额要求。 三、走私假币罪 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四、走私文物罪 仅限于从境内——境外;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如果是从境外——境内,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六、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如,走私珍惜植物及其制品,走私变造货币。 七、走私淫秽物品罪
(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包括知道将会有人拿去传播或牟利。
(二)先走私淫秽物品,在境内又贩卖、传播的,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与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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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数额较大;索取、收受贿赂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区别:受贿罪:无数额要求,收受贿赂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没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没认识到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行贿,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区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100%的国有。 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一)货币
1.正在流通的任何一个国家的货币。 2.不要求有相对应面额的真实货币存在。如,伪造面额500元的人民币,成立伪造货币罪。 3.假币须具有货币的形式、外观,使一般人认为可能是货币。如,拿一张白纸,上面写上100元,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4.伪造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不成立本罪。伪造后拿去使用的,成立诈骗罪。 5.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金属纪念币。
6.伪造印刷货币的模版,成立伪造货币罪。(扩大解释)
(二)伪造:加了非货币材料。既有伪造又有变造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变造:所有材料都是真货币。起层、拼接。
注意:把银行剪碎的废币拼接起来,成立伪造货币罪。因为废币不是货币材料。
把1万元的硬币熔化后,铸成2万元的硬币,成立伪造货币罪。因为硬币熔化后是金
属,不是货币材料。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
(一)吸收犯:伪造、出售、运输、购买假币,必然持有,不再认定为持有假币罪。 (二)使用:只是把钱给对方看一眼不算。
(三)对方不明知是假币。如果对方明知是假币还换东西的,成立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罪。 (三)使用假币同时构成诈骗、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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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不特定的多数人。在亲友、单位内部吸收资金的,不成立本罪。
(二)须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货币、资本的运营,如发放贷款。如果吸收公众存款进行实业,不成立本罪。
(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成立集资诈骗罪。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一)不包括变造。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又实施金融诈骗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五、洗钱罪★★★★
(一)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有事实就行。
如,单位进行贷款诈骗的,成立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不属于上游犯罪,但单位贷款诈骗的事实属于金融诈骗犯罪,针对这种犯罪的所得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成立洗钱罪。 (二)洗钱:对7种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任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三)事前有通谋,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
(四)洗钱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五)故意。以为是7种上游犯罪中的一种情形所得而掩饰、隐瞒其性质、来源,后来证明是7种上游犯罪中的另一种情形所得,成立洗钱罪。 六、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明知) 七、变造货币罪 八、高利转贷罪
(一)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在套取信贷资金时就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如果正常获取信贷资金,后来才产生牟利的目的高利转贷给他人的,不成立本罪。 (二)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将该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他人,成立高利转贷罪。 九、骗取贷款罪
(一)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成立诈骗方面的犯罪。 (二)骗取贷款 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
转贷牟利的目的——高利转贷罪
两个目的都证明不了——骗取贷款罪 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空白、他人的信用卡,数额较大的;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二)实施本罪行为,又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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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有死刑)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 1.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2.集资后从事高风险的投资 3.集资后进行违法犯罪的,如赌博
4.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向公众吸纳资金的 5.转移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不能返还的 如,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后来,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甲前一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一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欺骗方式,吸纳公众资金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 不能证明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于集资时。如果正常获取公众资金后,以欺骗方式骗公众免除自己还本付息的义务,成立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一)正常获取贷款后,不归还贷款潜逃的,是单纯逃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后拿着就跑的,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贷款诈骗罪。又如,行为人用别人的身份证向银行贷款的,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贷款诈骗罪。 正常获取贷款后,采用欺骗方式骗银行免除其还本付息的债务,成立诈骗罪。 (二)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成立合同诈骗罪。
(三)着手: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如果银行工作人员识破骗局,仍然给予其贷款,行为人成立贷款诈骗罪未遂,银行工作人员成立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既遂,双方不构成共犯。如果双方相勾结,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三、票据诈骗罪★★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而使用; (二)明知是作废的票据而使用; (三)冒用他人的票据;
(四)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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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上述5种情形的不成立票据诈骗罪。如,出卖伪造的票据,成立诈骗罪。 注意:(四)(五):签发空头支票等,作为手段,骗取财物。
如,甲和乙啤酒厂签订一份啤酒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乙啤酒厂将20吨啤酒运到
甲的仓库,甲给乙出具一张支票。后来,乙拿着该支票去银行提现,发现是一张空头支票。甲构成票据诈骗罪。(货到付款:把支票给乙,乙才处分财物,用空头支票作为诈骗的手段)
甲和乙啤酒厂签订一份啤酒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每隔10天运5吨啤酒到甲的仓库,一个季度后统一结账。一个季度后,甲给乙出具一张支票。后来,乙拿着该支票去银行提现,发现是一张空头支票。甲构成合同诈骗罪。(甲早就通过购销合同把啤酒骗到手了)
四、信用卡诈骗罪★★★★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①信用卡:包括储蓄卡、借记卡(扩大解释);②包括变造; 对 ③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牵连 人 犯,择一重罪处罚。 使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用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四)恶意透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且经发卡银行2次对本人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还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1.仅限于盗窃信用卡。抢夺、骗取信用卡,本身不构成犯罪,后来拿着信用卡到机器取钱,成立盗窃罪;拿着信用卡到银行柜台取钱,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抢劫信用卡(抢劫罪无数额要求),构成抢劫罪,当场迫使被害人说出秘密,到机器或者银行柜台取钱的,成立抢劫罪;事后再用信用卡到机器或者银行柜台取钱的,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2.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对机器使用,成立盗窃罪。但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对人使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使用:对机器使用或者对人使用。 4.盗窃信用卡的人和使用人不同一 :
知情:盗窃罪共犯。无论对机器或者对人使用。
不知情:对机器使用——都盗窃罪; 对人使用——一盗窃罪(间接正犯),一信用卡诈骗罪,双方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五、保险诈骗罪★★★
(一)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如,甲是某汽车修理店的老板,通过多报修理费的方式,从保险公司多领50万的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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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成立诈骗罪。
(三)必须是商业保险,骗取社会保险(医疗、失业等),成立诈骗罪。
(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本单位保险金的,成立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四)明知他人进行保险诈骗,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五)先制造保险事故(已经构成犯罪,如放火、杀人),又进行保险诈骗的,数罪并罚。 (六)着手: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作为。 六、金融凭证诈骗罪
伪造、变造。如果是真实有效的,成立诈骗罪。认识错误时,在诈骗罪的范围内重合。 七、信用证诈骗罪
任何骗取信用证本身和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一切行为,全部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一)方式:不作为、作为+不作为
(二)主体:纳税人(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10%以上),扣缴义务人(数额较大) (三)逃税罪中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例外: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经典考题】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 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 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61题)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答案】ABCD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逃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部分——骗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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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罪并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与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之间是特殊条文与普通条文的关系→虚开专用发票骗取税款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只成立本罪。
(二)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成立盗窃罪或诈骗罪。 四、抗税罪 (一)作为+不作为
(二)暴力:仅限于轻伤,否则数罪并罚。 (三)不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同一种商品,相同
(二)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如,甲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卖出,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二、侵犯著作权罪★★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如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非法方式获取或者合法获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 + 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二)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应知:推定已经知道。是故意犯罪。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的人、侵犯著作权的人不构成 五、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合同诈骗罪★★★★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放弃该目的,如实履行合同的,不构成犯罪。连中止都不构成。 (二)收受对方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避的:要求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收到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逃匿的,是单纯逃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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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非法买卖许可证、证明文件; (三)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四)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如违法对支票、汇票进行承兑。民间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 1.非法买卖外汇 2.经营非法出版物 3.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外的其他传销行为 5.非法经营“瘦肉精” 6.非法经营食盐
7.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 8.擅自经营互联网业务 9.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10.非法使用POS机(空刷) 11.擅自发行基金份额 三、强迫交易罪★★★
(一)暴力:仅限于轻伤。否则成立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如果行为人采用强迫交易的方式,使用暴力等手段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强行取得财物,成立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按抢劫罪处理。 (二)方式: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预备行为)散布(实行行为),虚伪事实。如果是真实的,不构成犯罪。 五、虚假广告罪
(一)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二)只要有效,无论大小,都不构成犯罪。
(三)利用虚假广告骗取他人财物,成立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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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广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只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六、串通投标罪
招标人可以构成本罪,但不能单独构成本罪。 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一)加重情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后,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明知他人实施保险诈骗、贷款诈骗等,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按照相关犯罪的共犯处理。
第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伤害罪★★★
(一)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6.组织或强迫他人卖血致人重伤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自伤、自杀,只有达到间接正犯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三)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学说一:杀人行为不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不包含伤害故意。 学说二:杀人行为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包含伤害故意。
例 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对丙实施暴力,致丙死亡。但只有一处致命伤,查不清楚
是谁导致的。
按学说一,甲、乙不成立共犯,都不对死亡结果负责任。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乙成立故意伤害,对死亡结果不负责任。
按学说二,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都对死亡结果负责任。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三、强奸罪★★★★ (一)普通强奸
1.对象:女性。客观上强奸了幼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是幼女,按普通强奸认定。 2.行为:
(1)目的行为:狭义的性交行为。强奸过程中伴随的猥亵行为,只成立强奸罪。 (2)手段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明显难以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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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交易不算。
①暴力:对象:被害妇女。针对第三人实施,数罪并罚。
包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轻伤、重伤)。
注意:强奸罪不能评价故意杀人,当出现故意杀人(既遂、未遂)时:为了强奸——强奸罪
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为了其他目的——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如,甲为了强奸,对乙女实施足以导致其死亡的暴力,在乙死亡后实施奸尸的。成立强奸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甲为了强奸,对乙女实施足以导致其死亡的暴力,在乙昏迷期间奸淫乙的,成立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
②胁迫:任何方式、任何内容,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明显难以反抗。
③其他手段:灌醉、药物、熟睡、患病、孤立无援、冒充丈夫、利用治病、邪教、迷信等。 (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认识到是或可能是幼女 (三)加重情节 1.情节恶劣。
2.多人。加起来3人以上。 3.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4.2人以上轮奸。共犯;2个以上男子都实施奸淫行为;共犯中,2个以上男子实施奸淫行为,所有共犯人(包括妇女)都属于轮奸。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本身导致;重伤(故意、过失),死亡(过失) 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使妇女重伤、死亡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重伤或致死)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二)法益:妇女性的羞耻心。出于任何动机,强行扒掉妇女衣裤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 五、非法拘禁罪★★★★★
(一)现实自由说。将入睡的人反锁在房间,在其醒来之前又将锁打开,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二)对象:具有人体活动自由的人,认识到自由被剥夺的事实。 (三)行为:包括剥夺身体自由和身体活动的自由。
如,把人捆起来,扔到大街上。栓住他人的手指,牵着在街上走。 无形的方式:趁人洗澡时,把别人衣服拿走;
(四)成立犯罪对时间长短没有要求。瞬间的剥夺不构成。
(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适用于所有款。注意: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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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死亡,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但如果还有其他方式的侮辱,还应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六) 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过失)。
数罪并罚:非法拘禁后,其他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实施超出拘禁行为以外的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七)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成立非法拘禁罪。 1.债务:合法、非法,双方都认可的。
2.仅限于非法扣押、拘禁的行为。A.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以杀害或重大身体伤害相威胁,仍成立非法拘禁罪。B.为索取非法债务或单方主张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以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相威胁,向其家人索要财物,成立绑架罪;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成立抢劫罪。
3.他人: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财产共有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否则成立绑架罪。 考法:
1.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不负责任,实施其他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共犯。第三人以为是为索取合法债务参与进来,但对方根本不欠行为人的钱。第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构成绑架罪或抢劫罪。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六、绑架罪★★★★★
(一)对象:任何他人。自己不可能。 如,甲与乙串通,让乙给甲父打电话称甲被绑架,要求甲父拿10万元赎人。甲、乙构成诈
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二)行为:以实力控制他人,将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着手:开始实施控制对方的行为,如暴力、胁迫、麻醉等。既遂:把人质控制住。
如,甲收买被拐卖妇女乙,问出乙家电话。第二天给乙父母打电话,称乙被绑架,要求乙父
母拿1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甲后一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因为收买后行为已经结束,没有实力控制的行为。
甲收买被拐卖妇女乙,问出乙家电话,当天晚上把乙关起来。第二天给乙父母打电话,称乙被绑架,要求乙父母拿1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甲后一行为成立绑架罪。 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乙,问出乙家电话。第二天给乙父母打电话,称乙被绑架,要求乙父母拿1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甲后一行为成立绑架罪。因为拐卖妇女本身就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有实力控制的行为。
(三)为了绑架,把被害人打成重伤,成立绑架罪。绑架后,把被害人打成重伤,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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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果加重犯(处死刑):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如果是其他过失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数罪并罚。绑架后,必然引起警方解救,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仍然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但如果是警方自己判断失误,不属于。
2.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结合犯):在绑架行为持续过程中(着手—放人),基于任何动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仍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但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
绑架后有伤害、猥亵、侮辱、强奸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五)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绑架罪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拐卖儿童罪 除前两个之外,偷盗婴幼儿——拐骗儿童罪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对象:妇女、儿童。出现对象错误时,实际拐卖的是什么,就定什么。
(二)实行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着手:开始实施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既遂:把妇女、儿童控制住。三种情形,把人卖出去才既遂:①出卖捡拾儿童②出卖亲生子女③收买后才产生犯意又出卖的 (三)加重情节 1.首要分子。
2.3人以上(加起来3人)。
3.奸淫被拐卖妇女。(包括幼女)狭义的性交行为,即使妇女自愿也算。实施其他猥亵行为,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该行为,符合强奸的,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结合犯)未考过 (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痹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为了拐卖)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对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故意、过失),死亡(过失)
为了拐卖妇女、儿童,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导致其死亡的暴力,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2)对其亲属:重伤、死亡(故意、过失)。如亲属阻止,将亲属打伤、打死。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包括港澳台。 八、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当没有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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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男与乙女串通,骗丙说乙是甲拐卖来的,将乙女卖与丙成婚,丙给甲10万元后,甲、
乙双双逃走。甲、乙构成诈骗罪,丙无罪。
(二)收买后有强奸、拘禁、强迫劳动、伤害、杀害、侮辱、猥亵、虐待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1.开始没有出卖的目的。 2.从收买时开始拟制。
3.期间有强奸、非法拘禁、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如果能评价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如强奸、非法拘禁);如果不能评价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数罪并罚(如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猥亵、侮辱)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仅限于不追究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九、诬告陷害罪★★ (一)对象
1.他人。诬告自己犯罪,不成立本罪,可能成立包庇罪。
2.使他人可能受到刑事追究(诬告虚无人不成立本罪,诬告单位、诬告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成立本罪) (二)预备行为:捏造事实;实行行为:告发。
既遂:达到使司法机关可能采取刑事追究活动的程度。如果事实上追究了刑事责任,成立非法拘禁或者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与诬告陷害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三)告发的行为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四)只要有客观事实存在,严重程度,罪名准确与否在所不问,行为人即使有诬告的故意,也不构成犯罪。
如,甲想诬告陷害乙,伪造乙犯罪的证据,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乙贪污200万。司法机关调
查后发现乙只贪污1.5万元,且乙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只成立职务侵占罪。甲不构成犯罪。
十、刑讯逼供罪★★★ 十一、暴力取证罪★★ 十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成功在于执着,鲤鱼网祝大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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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 监、拘、看的监管人员 受司法机关、监管机关正式聘用履行司法职责或者监管职责的人员 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怀疑涉嫌犯罪的人)、被告人 行为 肉刑、变相肉刑 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根本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 暴力(威胁不算) 刑、暴、虐行为本身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过失):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经典考题】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60题) 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答案】ACD 十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行为:暴力 (二)告诉才处理 (三)结果加重犯(转为非亲告罪):致使被害人死亡(过失),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 十四、遗弃罪★
(一)对象: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二)有扶养义务:不限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
(三)遗弃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遗弃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十五、拐骗儿童罪★★★
(一)以任何非法方式使儿童脱离其家庭和监护人的,能认定为其他更严重犯罪的,认定为其他更严重犯罪。
(二)先拐骗,后出卖、绑架——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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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押的人 (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不构成本罪对象) 殴打等 鲤鱼网(http://www.iliyu.com)
先拐卖、绑架,后自己收养——只定先罪 十六、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一)对象:年满18周岁+本人同意。1人或多人。 (二)活体器官。血液不算。 (三)不要求具有牟利目的
(四)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共犯:有上述情形,一个人认识到,另一个人没认识到,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五)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盗窃、侮辱尸体罪 十七、猥亵儿童罪★
(一)儿童——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猥亵——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认识到
十八、强迫劳动罪★★★ (一)自然人、单位都能构成。 (二)对象:任何他人。
(三)明知他人强迫被害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成立强迫劳动罪。共犯关系,实行行为,不是帮助犯。 联系: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共犯关系,实行行为,不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 (四)方式:暴力(包含重伤)、威胁、限制人身自由
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十九、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一)童工:未满16周岁。
(二)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就成立犯罪,后来又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其劳动或者又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数罪并罚。 二十、虐待被监管人罪★★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成立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管人员是间接正犯,被指使的被监管人是帮助犯。如果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双方都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二十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如果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同时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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唆犯或者间接正犯,按照想象竞合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第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1、财产犯罪的法益 (1)保护所有权。
(2)保护合法占有。所有权人针对非法占有自己财产的人行使权利的行为,绝对不构成财产犯罪。但方式不当,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外:正当防卫、自救行为)。非法占有人可以对抗任何第三者。但如果第三者将财物偷出来交给所有权人的,第三者不构成犯罪。 (3)对违禁品的财产犯罪依然成立。不按金额计算,按情节和数量来定。 2、财产犯罪的类型: (1)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劳动报酬;纯正的不作为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①在立案前,支付劳动报酬,赔偿相应损失——不认定为犯罪。
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赔偿相应损失,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法条) ③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报酬,赔偿相应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2)毁坏型犯罪 唯一:故意毁坏财物罪★★★(5000元以上) 毁坏:行为人没有利用的意思侵犯被害人财产,使被害人基于物理、心理的作用,使财物对被害人没有效用。 如,将他人鱼塘里的鱼全部毒死(但如果将他人鱼塘里的鱼毒死后,拿到市场去卖,构成盗窃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将他人鱼塘的闸门打开,将鱼全部放走;将他人的贵重餐具涂上粪便,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①甲意图将乙的电视机抱到院子里摔坏,但刚将电视机抱起,电视机滑落在地被摔坏,构成故意毁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抱起是实行行为)
②甲意图将乙的电视机抱到院子里摔坏,刚出乙家门,甲发现乙回家,赶紧将电视机往地上一放,跑回家去。乙发现电视机在自家门口,遂将电视机抱回家去。甲无罪。—→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将该财物放置在他人容易发现的场所,无罪。
但如果甲意图盗窃乙的电视机,刚出乙家门,甲发现乙回家,赶紧将电视机往地上一放,跑回家去。乙发现电视机在自家门口,遂将电视机抱回家去。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③甲意图将乙的电视机抱到院子里摔坏,刚出乙家门,甲发现乙回家,赶紧将电视机抱到自己家单纯予以放置,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放置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④甲意图将乙的电视机抱到院子里摔坏,刚出乙家门,甲发现乙回家,赶紧将电视机抱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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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家,事后予以积极利用,甲构成侵占罪(遗忘物)。—→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积极加以利用的,成立侵占罪。在毁坏型犯罪和取得型犯罪之间,取得型犯罪的认定具有优先性。 (3)取得型犯罪 ①利用的意思
利用:按照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加以使用。
如,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
把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见手机价值不菲,欲夺过来,乙不放手,甲把乙打成重伤将手机夺走。乙大声呼救,引路人追赶。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担心人赃俱获,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构成抢劫罪。 甲男基于某种癖好窃取女式内衣予以收藏的,具有利用意思,构成盗窃罪。 甲为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家具的,具有利用意思,构成盗窃罪。 ②排除的意思:妨害他人对财物的利用 单纯盗用、骗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偷开他人机动车后又放回去。 如,世界杯期间,甲将乙为了观看足球比赛而买的电视机(价值1万元)窃取以便自己观看,世界杯结束以后归还的,具有排除意思,构成盗窃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意思+排除意思 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本人占有,也包括使任何第三人或单位占有。第三者是否共谋,在所不问。
(4)取得型犯罪的分类 1.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占有,转移占有类型的犯罪 2.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代为保管物) ——变占有为所有,侵占罪 3.脱离他人占有但为他人所有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一、侵占罪★★★★★(1万元以上) (一)普通侵占
1.对象:代为保管物: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 2.占有:事实上、法律上
占有别人所有的提单:直接处分提单,成立侵占罪;没有使用提单,到物流公司骗取或者窃取货物,成立诈骗罪or盗窃罪(侵犯仓库管理者的事实占有) 3.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本身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直接定其他罪。
如,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乙知道真相却将该财物或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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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所得据为己有,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乙不知道真相,乙构成侵占罪(原所有人的遗忘物)。
4.身份: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的人。普通侵占是真正的身份犯。 5.行为:变占有为所有。作为、不作为。 (二)遗忘物、埋藏物的侵占
1.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占有的财物。跟想起、忘记无关。 ①权利人依然具有所有权。 ②权利人没有占有财物。
③行为人取得财物,建立占有本身不构成其他犯罪。后来实施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2. 行为人把被害人杀死后,临时起意拿走死者身上的财物: (1)在被害人家里——盗窃罪。 (2)在公共场所,刚把被害人杀死
①传统理论:死者可以占有财物——盗窃罪。
②新理论:死者不可以占有财物,死者身上的财物由他的继承人所有,但财物脱离所有权人的占有,是遗忘物——侵占罪。
(3)过了一段时间,再拿走财物。——侵占罪
3.楼下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邮递员误投的包裹,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都属于遗忘物。但如果邮递员误投包裹,行为人维持或强化这种错误,构成诈骗罪。因为行为人取得财物本身构成诈骗罪。
如,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侵占罪(对遗忘物的侵占) 将衣服藏匿——侵占罪(对代为保管物的侵占)
●刑法上的占有:自然人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 1.自然人的占有。不承认单位、财物的占有。 2.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物理占有、观念占有。
3.占有意思原则上不影响占有的判定,在极端情形可能会发挥作用。
如,甲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公用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盯着,让人别捡,路过的乙不
予理睬,将钱包捡走。乙构成盗窃罪。(乙认识到钱包为甲占有)
甲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公用道路上后,让儿子在阳台上盯着,自己下去捡。乙路过见四周没人,将钱包捡走。乙构成侵占罪。(乙没认识到钱包为甲占有) 4.常见的占有情形:
(1)与他人身体部位直接或间接接触的财物。——抢夺罪的对象。占有辅助者不占有财物,占有者是权利人。占有辅助者将财物拿走,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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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他人绝对支配、控制的场所和领域内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无论是否知晓)。 如,他人住宅内、汽车内、信箱内。 (3)根据社会观念认定是他人占有。
汽车无论停在哪里,无论是否关门,属于他人占有。 他人门前停放的没有上锁的自行车,属于他人占有。 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改变原来的占有关系。 他人地里的庄稼,属于他人占有。
在图书馆,他人用以占座的书包、电脑、钱包,属于他人占有 (4)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
在餐馆、商场、酒店大堂、银行大厅、公交车、机场等公共场合落下物品,权利人短暂离开或者遗忘,仍然属于权利人占有。如,甲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甲构成盗窃罪。
(5)财物转归封闭空间的管理者占有。重要
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 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 遗忘在别人家或私家车上的财物,属于房主或车主占有。
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如果乘客已经离开,则该财物转归司机占有。遗忘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财物,属于遗忘物。
①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盗窃罪 ②乘客甲刚下车,还没离开。乘客乙发现甲将钱包掉在后座上,赶紧上车催司机离开,将钱包拿走。——盗窃罪。
③乘客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别的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盗窃罪 ④出租车司机回家洗车时,发现后备厢中有乘客遗忘的行李箱,遂据为己有。——侵占罪
二、抢劫罪★★★★★
(一)手段行为: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1.暴力 ①对象:包括阻止行为人抢劫的人。强奸罪中的暴力只能针对被害人实施,针对第
三人,数罪并罚。
②内容:包括故意杀人。为了强奸杀害被害人,想象竞合。
2.胁迫:当场对人使用暴力相威胁。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相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成立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中的胁迫,任何方式、任何内容,只要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明显难以反抗就行。
如,甲威胁乙:“给我1万元,不然3天后我找人把你腿打断”。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甲将乙的电视机举起,威胁乙:“给我1万元,不然我把你的电视机摔坏”。甲构成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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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罪。
甲胁迫乙,结果让在场的丙害怕而给予甲财物,甲构成抢劫罪。
3.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方法。如药物、酒精、反锁。 (二)目的行为:强行取得财物
为取得财物实施暴力,把被害人打跑,行为人把遗留在现场的财物拿走——抢劫罪; 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掉落的财物,行为人捡走——抢劫罪未遂与侵占罪
(三)因果关系:只要压制反抗与强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如,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
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四人构成抢劫罪。 ①不要求当场取得财物。如,甲明知乙身上没钱,对乙使用暴力,迫使乙下午把钱拿来。甲构成抢劫罪。
②若无因果关系,成立抢劫罪未遂与XX罪,数罪并罚。 如,甲进入乙家,将乙卧室房门反锁。在甲拿走乙财物的过程中,乙一直在睡觉且没醒来。甲构成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四)法律拟制为抢劫: 1.携带凶器抢夺。
(1)凶器:杀伤性、异常性、危险感。系着领带、开着汽车抢夺,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2)携带:随身带,包括随行第三者带(无论有无共谋);有用于犯罪的想法。 2.聚众“打砸抢”,毁坏、抢夺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注意:1、2适用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3.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1)犯盗窃、诈骗、抢夺:既遂或未遂;只要实施的行为能够从事实的角度评价为符合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成立要件就行,如盗伐林木罪。
如,甲到某公司财务室盗窃,刚下楼被人发现,甲为逃跑,将前来抓捕自己的保安打成重伤
的,成立抢劫罪。(事后抢劫)
甲到某公司财务室抢劫出纳,刚下楼被人发现,甲为逃跑,将前来抓捕自己的保安打成重伤的,成立抢劫罪。(事后抢劫)——抢劫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成立要件。 (2)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如,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甲构成抢夺罪既遂。 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被人发现,为取得财物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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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威胁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但不是事后抢劫)
(3)当场: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随后追捕的整个过程。 (4)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 ①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②对象:他人。只能是“人”,不能是行为人自己。
不构成抢劫:
1.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2.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3.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五)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
(1)“户”:家庭住所+封闭空间。 (2)基于犯罪的意思进入户里。
(3)暴力、胁迫发生在户内。在户里实施盗窃被人发现追出户外,在户外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是抢劫,但不是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校车不算) 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财物;不要求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资金、有价证劵,不包括办公用品。抢劫在银行大厅等候储蓄的储户的钱不算。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3次以上,5000元以上或抢劫珍贵文物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过失、故意。
(2)抢劫的基本行为导致: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取得财物的行为。
(3)为了抢劫故意杀害被害人,被害人没死,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1)真枪(平义解释) (2)显示或使用
(3)携带枪支抢夺,成立抢劫罪,但不属于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不包括警用,必须认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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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甲等人构成劫持汽车罪、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三、抢夺罪★★★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对象: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与他人身体部位直接或间接接触的财物。
2.行为:直接夺取:行为人针对财物实施了瞬间的力量或者冲动的爆发,迅速转移了财物的占有,被害人来不及抗拒。对物暴力,或对人暴力但没有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3.质的规定: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
如,甲的手镯掉到楼下,甲在窗台盯着,让人别捡。路过的乙当着甲的面捡走手镯,构成盗窃罪。 (二)飞车抢夺
1.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抢夺罪
2.驾驶机动车,通过逼挤、撞击、强行逼倒、强拉硬拽、或放任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夺取他人财物。——抢劫罪 四、盗窃罪★★★★★
(一)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不构成抢劫、抢夺的都是盗窃。 (二)定盗窃罪的特殊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从重处罚);如果是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开拆包裹取得财物的,成立贪污罪。 4.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5.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6.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7.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按其他犯罪处理。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 (三)成立犯罪
1.数额较大。1000元以上。以数额巨大(3万以上)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使未遂也要处罚。 2.多次盗窃。2年内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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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户盗窃。基于犯罪的意思进入户里。
4.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中的携带凶器同)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近身窃取他人财物。带在身上或置于身边,无体积大小限制,如身边的行李箱、自行车等。 (四)既遂 被害人失控 (五)罪数
以破坏性方式盗窃财物——盗窃罪,从重处罚
盗窃既遂后,毁坏该财物的——盗窃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盗窃文物之后再出售的——盗窃罪
(六)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组织、策划盗窃的,按照自然人实施的盗窃罪处理,多人实施构成共犯的,按照盗窃罪的共犯处理。 五、诈骗罪★★★★★(3000元以上) (一)被骗人和被害人不是同一人:
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诈骗罪
被骗人没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盗窃罪(间接正犯) 如,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甲构成诈骗罪。
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甲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构成盗窃罪。
(二)欺骗行为:为了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调虎离山、掉包成立盗窃罪。 如,甲、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甲构成盗窃罪。
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两小时后再打开看。乙2小时后打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甲构成盗窃罪。
注意: 1.通过掉包的方式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盗窃罪。
如,甲到柜台购买金项链,付完钱后,让售货员乙将项链包装好。乙在包装过程中将真项链
换成假项链,给甲。乙成立盗窃罪。(付完钱后,项链转移给甲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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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前想好通过掉包的方式欺骗他人进而取得他人财物——诈骗罪。
如,甲到柜台购买金项链,售货员乙先拿一条真项链给甲看,甲决定购买。乙趁甲去付钱,
将事先准备的假项链与真项链调换,后将假项链给甲。乙成立诈骗罪。 3.通过掉包的方式取得他人所有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侵占罪。
如,甲将古画放在装潢店,让乙帮忙装裱。乙见古画价值连城,遂仿造一幅假画。后甲来取
画,乙将装裱好的假画给甲。乙成立侵占罪。 (三)欺骗方式:作为、不作为。 处于商业惯例许可的范围,不是欺骗。
如,售楼工作人员甲以刚需为名,骗购房者说房价会大涨,购房者因此购买房屋,但房价随
后大跌,甲不构成犯罪。
甲声称自己出售的某手机市场价格3万元(实际4000元),打折后以1万元出售,甲不构成犯罪。 (四)错误认识
被骗人有所怀疑仍然处分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注意:对于文物、古董、书画的交易,只要行为人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即使没有告诉对方真相的,也不成立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哪怕对方的错误认识是由自己先引起的,但由于行为人维持、强化了这种错误,成立诈骗罪。
如,甲将一只壶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乙看到这只壶,以为是明代文物,便问甲
多少钱。甲说:“10万,要,拿走,不要,拉倒”。乙花10万将该壶买走。后鉴定该壶只值50元,甲不构成犯罪。 甲将一只壶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标价10万。某日,乙看到这只壶,以为是明代 文物,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鉴定报告,证明该壶确为明代古董,乙信以为真,花10万将该壶买走。后鉴定该壶只值50元,甲构成诈骗罪。 (五)处分行为:作为、不作为 处分意思:
1.基本处分意思说:认识到处分的是什么东西就行。(通说) 2.完全处分意思说:认识到处分的所有细节,包括数量、价格等。
3.不要求处分意思说:只要求被骗后处分财物就行,不要求认识到处分什么东西。 (1)甲在超市内撕下低档照相机的条形码,贴到高档照相机的包装盒上,拿到收款台后一 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低档照相机的货款。甲成立诈骗罪。
(2)甲将超市内的两个照相机盒打开,将其中一个照相机盒中的塑料泡沫取出,将两个照 相机装入一个盒内,拿到收款台后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一个照相机的货款。甲成立诈 骗罪。
(3)甲将超市内的方便面箱子打开后,拿出两袋方便面,装入一台照相机,拿到收款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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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一箱方便面的货款。甲成立盗窃罪。
(4)甲在乙甲做客时,发现其书架上名为《盗窃罪与诈骗罪比较研究》一书中夹有一张珍贵邮票,甲便声称将该书借给自己看几天。乙忘记了该书中夹有邮票,便将该书借给甲。甲把该书拿回家后,将邮票取走,随后归还该书。甲成立盗窃罪。 (六)吃白食
1.事先就想好不付钱,吃完后逃走——诈骗罪(骗财物)
2.吃完后不想付钱,欺骗对方使对方免除自己的债务——诈骗罪(骗财产性利益) 3.吃完后不想付钱,逃走——单纯逃债的行为,无罪 六、敲诈勒索罪★★★★(1000元以上或2年内3次以上)
(一)行为人表达可以控制恶害的实现。仅表达可以避免恶害的,成立诈骗罪。
如,甲谎称乙得罪了张二娃,张二娃放话需要5万元,否则要找人把乙的腿打断。并称自己
可以出面“摆平”此事。乙害怕,将5万元交给甲。甲构成诈骗罪。
甲对乙说:“给我5万元,不然我找我兄弟张二娃把你的腿打断”。乙害怕,将5万元交给甲。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交付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当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时,成立抢劫罪。
(二)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成立诈骗罪。 如,甲、乙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资平分。当晚,甲、乙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甲自称是某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我们是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来没收赌资,把钱全部留下来。”四名赌客一见甲和乙身穿警服,均将钱交给甲(共20余万元),甲清点后,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四名赌客。甲、乙成立诈骗罪和招摇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但如果甲还向对方表明要拘留15天,成立诈骗罪、招摇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三)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成立敲诈勒索罪。 如,甲为已满16周岁的少女,在自愿与乙男发生性交后,声称自己是幼女,如果乙不给2000
元,就向司法机关告发此事或将此事告诉乙的妻子。乙明知甲不是幼女,但因恐惧告发会给自己带来各自麻烦,于是给甲2000元。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入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如,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
还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五)如果是合法实现债权或者有权取得赔偿,无论手段是否合法,数额是否合理,不成立犯罪。如果是不法获取对方的财产,无论手段是否合法,都成立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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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
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甲不构成犯罪。
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 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甲不构成犯罪。
七、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成立挪用公款罪。
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一)致人重伤,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二)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走私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的——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节。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检查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导致检查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成立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
(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二)招摇撞骗,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3000元),成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如,甲潜入某公安交通管理局,发现在该局工作的乙的警官证,随即将该证件拿走。随后,
甲到偏僻路段,先后向9个驾车超速行驶的司机出示警官证,共收取罚款900元,甲成立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是牵连犯) 四、聚众斗殴罪★
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本身就成立犯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二)特征:不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保护伞。只是选择条件: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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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注意: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真实的) 七、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与诈骗罪是牵连犯) 伪造高等院校的毕业证、学位证,成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八、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不构成犯罪。
九、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 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般的
利用计算机病毒实施盗窃、诈骗的——盗窃罪、诈骗罪 十一、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恐吓他人 ↓ ↓ ↓ ↓ 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十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针对该组织具体成员实施具体的包庇行为,成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罪数罪并罚。 十三、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教唆——同一犯罪 + 同一对象——想象竞合 不同犯罪or不同对象——数罪并罚 十四、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是实行行为,不是教唆行为。 十五、开设赌场罪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我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成立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一)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审判终结)。
(二)主体: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三)先诬告,引起追究活动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又作伪证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帮助毁灭、伪证证据罪★★★
实行行为;本犯不构成本罪,不成立本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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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窝藏、包庇罪★★★★
(一)本犯不构成本罪,不成立本罪共犯。 (二)窝藏:任何帮助其逃跑的行为。
包庇:作假证明包庇。单纯不提供证言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三)主观:故意,认识到是犯罪的人。犯罪的人:事实上实施了犯罪的人。
(四)法律拟制: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成立窝藏、包庇罪。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主体:本犯不构成本罪。客观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主观上以为是自己犯罪所得,不成立本罪。
如,甲、乙共谋抢劫,结果甲实施了盗窃,并将盗窃的财物交给乙销赃,没说财物怎么来的。
客观上乙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乙主观上以为是两人共同犯罪所得,乙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对象: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他人的行为是可能涉嫌犯罪的。如果他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不成立本罪。 如,甲侵占了他人价值6000元的财物,事后交给乙,告诉乙真相,让乙帮忙销赃。甲不构成侵占罪,乙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果他人的行为成立值得处罚的未遂犯,成立本罪。
如,甲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盗窃,结果只盗窃600元,事后交给乙,告诉乙真相,
让乙帮忙销赃。甲构成盗窃罪未遂,要受处罚。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他人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如果他人的犯罪行为还在持续进行当中,行为人知道真相参与进来,成立前罪的共犯,不再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所得:①犯罪所得的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包括犯罪的工具。
如,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乙明知是他人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②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如,明知是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而帮其藏匿的,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能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或者非法拘禁罪。
4.凡是认为持有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认定,不再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明知是他人盗窃的假币、毒品而为其藏匿的,构成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主观:故意。认识到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四)刑法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出卖赃物的人不成立诈骗罪,买的人知道是赃物还买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五、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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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判管制、缓刑、假释的,不构成本罪。 (二)行为:作为、不作为。如,受到监狱奖励,节假日获准回家的罪犯,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采取逃往外地等方式逃避入狱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脱逃罪。 六、妨害作证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实行行为,不是伪证罪的教唆犯。
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八、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九、破坏监管秩序罪
(一)殴打监管人员——致重伤,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犯 (二)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 注意: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监管人员成立虐待被监管人员罪(间接正犯),被指使的被监管人成立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共犯。 甲是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乙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丙。甲成立虐待被监管人员罪(间接正犯),乙成立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共犯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想象竞合犯,按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共犯处理。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组织运送同一批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一批人,运送另一批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 (二)加重情节 1.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都过失) 2.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三)对被组织人有故意杀害、伤害、强奸、拐卖,对检查人员有故意杀害、伤害的,数罪并罚。
(四)先拐卖,再强奸,又卖到境外——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强奸他人,又拐卖另一人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强奸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加重情节 1.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都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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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二)对被运送人有故意杀害、伤害、强奸、拐卖,对检查人员有故意杀害、伤害的,数罪并罚。
三、骗取出境证件罪
(一)目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
(二)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 + 被组织者的行为具有偷越国(边)境性质,否则不成立本罪。
四、提供伪证、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具有共犯关系,但罪名不同。是实行行为。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倒卖文物罪★★
倒卖:低买高卖,转手贩卖。盗窃文物再出售的,只成立盗窃罪。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加重情节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将其中的珍贵文物盗走的。
2.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过程中,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毁坏的。(事后故意毁坏
的,与故意毁坏文物罪,数罪并罚。)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医疗事故罪★
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坏就诊人身体健康。 二、非法行医罪★★★
(一)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二)职业犯,偶而实施一次替别人看病的,不成立本罪,如果导致患者死亡的,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结果加重犯:过失导致患者重伤、死亡。 三、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对他人造成重伤的,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识到) 二、盗伐林木罪★★★
偷砍他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成立盗窃罪。 三、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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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 五、非法狩猎罪(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数量要求) (一)加重情节 1.武装掩护。
2.以暴力抗拒检查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三)数量累计计算,不需要提纯。 (四)既遂 走私——进入我国 贩卖——卖出去
运输——进入运输状态 制造——造出来
(五)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无论什么时候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符合累犯的,直接按累犯认定。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包括给第三者持有。 (二)认识到是毒品。
(三)吸毒者持有毒品的数量符合本罪要求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一)仅限于境内买卖。 (二)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成立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
(一)与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是普通条文与特殊条文的关系。
(二)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及其毒品、毒赃。如果包庇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分子,成立包庇罪。
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实行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罪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一)又组织又强迫:同一对象——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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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对象——数罪并罚
(二)对象:他人,包括男子。命题:把组织卖淫罪的对象“他人”解释为“女性”,是缩小解释。×(结论是错的。) (三)加重情节:
1.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在强奸既遂过程中或者强奸之后迅速产生强迫卖淫的想法。包括: (1)为强迫其卖淫而强奸妇女的;
(2)强奸既遂后随即产生强迫其卖淫的想法; (3)强奸未遂或中止后强迫其卖淫的;
(4)强奸被阻止后强迫其卖淫的。强奸行为结束后一段时间才强迫其卖淫的,数罪并罚。 3.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过失、故意)、死亡(过失,如果是故意,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先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
三、嫖宿幼女罪★★ 与强奸罪,是想象竞合犯。 四、协助组织卖淫罪
实行行为,不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与组织卖淫罪之间具有共犯关系。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
认识到是幼女,否则只成立引诱卖淫罪。 六、传播性病罪 客观上有性病。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
甲让乙把淫秽物品给其他人看,乙不知道甲收了钱,但其实甲已经收了钱。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间接正犯),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甲、乙在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都要负责任。
第十七章 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罪★★★★★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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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本身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中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仅在贪污罪中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村长。
(二)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因为职务而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以任何方式弄走。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条件,不成立贪污罪。
如,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
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甲成立贪污罪。
在甲单位征用土地过程中,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乙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丙相勾结,由丙多报土地上的庄稼数,乙加盖土地管理局的印章予以证实,进而从甲单位多领补偿款的,成立诈骗罪。 甲单位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将征地补偿款全部打到土地管理局的账户,委托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并分发补偿款。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乙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丙相勾结,由丙多报土地上的庄稼数,乙加盖土地管理局的印章予以证实,进而从土地管理局多领补偿款,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二、挪用公款罪★★★★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委派。 (二)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
(三)公款,包括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归个人使用。如果挪作公用,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四)凡是不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都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 出借方 单位、个人 个人 单位 借款方 个人 单位 单位,但所得利益归个人 (五)三种用途:以实际用途为准,没有用的认定为其他活动。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5000元。 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1万元。 挪出来就既遂
3.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1万元。——超过3个月才既遂
注意:挪用公款分别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其他活动——把重行为评价为轻行为,数额累积计算,但重行为必须满足轻行为的成立条件。
如,分别挪用公款4000元进行非法活动,5000元进行营利活动,6000元进行其他活动,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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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数额15000元。
分别挪用公款4000元进行非法活动,3个月内归还;6000元进行营利活动,3个月内
归还;9000元进行其他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10000元。
(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公款的,以贪污罪论处: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区别:加重情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无力归还。 (七)罪数
1.索取、收受贿赂后又挪用公款给他人,数罪并罚。 2.使用人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认识错误:
如,甲找到国家工作人员乙,称其想做服装生意,指使乙挪用公款给其使用。乙遂挪用公款100万交给甲,甲当即拿出10万交给乙,称是乙的辛苦费,乙收下。后来甲用这100万进行贩卖毒品。甲成立贩卖毒品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进行非法活动)数罪并罚。乙成立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进行营利活动)数罪并罚。
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明知他人使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数罪并罚。
三、受贿罪★★★★★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委派。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有关。 (三)方式:1.索贿(无数额要求):①着手:提出索贿要求。
②既遂:索贿表达完毕,不要求收到财物。
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索贿:必须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
到5000元以上。
2.被动收受贿赂:①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示、默示;真实、虚假,虚假时
可能构成诈骗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按受贿罪处罚)
②既遂:收到财物,无数额要求,无论收什么。 3.事后受贿:①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先前职务行为的报酬。
②事后收取贿赂时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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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离职:事先约定在离职后再收取财物——受贿罪;
事先没有约定,离职后对方为表示感谢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
4.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5.商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
区别: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
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
6.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受贿罪:行贿方:单位、自然人——受贿方:自然人(如果是单位,成立单位受贿罪)
特殊方式:1.交易、收干股、假合作、假投资、假手赌博。 2.安排工作获取薪酬:以安排工作为名,不实际工作单纯领取薪酬。
3.指使给予他人财物:他人明知,收了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不管什么情况,
哪怕是还钱。
(四)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例外 1.先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择一重罪处罚。
2.索取或收受贿赂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加重情节处罚。 四、行贿罪★★★ (一)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象: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到,否则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三)行贿与受贿双方都成立犯罪时,具有共犯关系,行贿者构成行贿罪,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但不能说受贿者是行贿罪的共犯,行贿者是受贿罪的共犯。
(四)行贿人在被追诉 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能认定为自首、
立功。
后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坦白,法定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单位行贿:1.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都适用
2.只是单位部分工作工作人员交待,对该部分工作人员适用,对单位和单位负责
人不适用。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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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人,斡旋受贿。如果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六、单位受贿罪(国有,不包括斡旋受贿) 七、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犯罪)
分给单位所有人或多数人,每个人分的差距不大。如果主要分给少数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成立犯罪:不说明来源的行为。纯正的不作为犯
(二)如果行为人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刑,后来发现来源是合法的,之前的判决不能撤销;后来发现来源是非法的,按照漏罪,先并后减的原则,数罪并罚。 九、介绍受贿罪(单纯提供信息)
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能认定为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不认定为本罪。
3.介绍贿赂同时构成行贿、受贿的共犯——想象竞合犯,按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处罚。
第十八章 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故意) 二、玩忽职守罪★★(过失)
凡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被认定为其他犯罪的,一律按其他犯罪认定。 三、徇私枉法罪★★★★
(一)主体:负责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受到司法机关正式聘用履行侦查、起诉、审判职责的人员。
如果负责侦查、起诉、审判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采取有关措施(如违法采取取保候审),把在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跑,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枉法:任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起诉、审判)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判决、裁定、决定的行为。
(三)徇私枉法还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四) 先收受贿赂,后徇私枉法——择一重罪处罚 先索取贿赂,后徇私枉法——数罪并罚 先徇私枉法,后索取、收受贿赂——数罪并罚 四、私放在押人员罪★★★
(一)主体:负责监管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受到司法机关正式聘用履行侦监管职责的人员。个人之间的委托不算。
(二)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 ,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被释放的人成立脱逃罪,双方不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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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逃税人相勾结,成立逃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主体:任何掌握国家秘密的人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又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区别: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 八、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九、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十一、放纵走私罪
(一)主体:海关工作人员。
(二)与走私犯同谋,成立走私罪的共犯。 十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一)纯正的不作为犯
(二)绑架:仅限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 十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一)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风报信。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实行行为,不是帮助犯,与被帮助的犯罪分子不构成共犯。 区别:
1.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成立包庇罪。 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保护伞)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作假证明包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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