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称:汽油
企业名称: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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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企业应急电话:
技术说明书编码:
产品推荐及限制用途:主要用作成品油机的燃料。可用于橡胶、制鞋、印刷、制革、颜料等行业,也可用作机械零件的去污剂。
第二部分危险性概述
物理化学危险: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汽。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遏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蒸气比空气重,沿地面扩散并易积存于低洼处,避火源会着火回燃。
健康危害:汽油为麻醉性毒物,急性成品油中毒主要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害。
急性中毒:汽油蒸气吸入呼吸道后,轻度中毒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视力模糊、烦躁、哭笑无常、兴奋不安、轻度意识障碍等。重度中毒出现中度或重度意识障碍、化学性肺炎、反射性呼吸停止。成品油液体被吸入呼吸道后引起吸入性肺炎,出现剧烈咳嗽、胸痛、咯血、发热、呼吸困难、紫绀。如成品油液体进入消化道,表现为频繁呕吐、胸骨后灼热感、腹痛、腹泻、肝脏肿大及压痛。皮肤浸泡或浸渍于成品油时间较长后,受浸皮肤出现水疱、表皮破碎脱落,呈浅II度灼伤。个别敏感者可发生急性皮炎。慢性中毒: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周围神经病。严重中毒出现中毒性脑病,中毒性精神病,类精神分裂症,中毒性周围神经病所致肢体瘫痪。可引起肾脏损害。长期接触成品油可引起血中白细胞等血细胞的减少,其原因是由于成品油内苯含较高,其临床表现同慢性苯中毒。皮肤损害可见皮肤干燥、皲裂、角化、毛囊炎、慢性湿疹、指甲变厚和凹陷。严重者可引起剥脱性皮炎。
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害。
GHS危险性类别:根据《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 GB 13690-2009 )及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规范系列标准,该产品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致生殖细胞突变性:类别1B。致癌性:类别2。吸入危害:类别1。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2。
警示词:危险
危险信息: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汽,可引起遗传性缺陷,怀疑致癌,吞咽并进入呼吸道可能致死,对水生生物有害,对水生生物有毒并有长期持续影响。
防范说明:
预防措施: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接触。
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避免接触眼睛、皮肤,避免食入,操作后彻底清洗。戴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面罩。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禁止排入环境。
事故响应: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如有不适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10~15分钟。如有不适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就医。食入:饮水,禁止催吐。如有不适感,就医。
泄漏: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防毒、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收。使用洁净的无火花工具收集吸收材料。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减少蒸发。喷水雾能减少蒸发,但不能降低泄漏物在受限制空间内的易燃性。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火灾: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灭火。
安全储存:用储罐、铁桶等容器盛装,盛装时,切不可充满,要留出必要的安全空间。桶装成品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炎热季节应采取喷淋、通风等降温措施。库温不宜超过29\"C,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充装时流速不超过3米/秒,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废弃处置: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建议用焚烧法处置。
第三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物质 混合物
危险组分 浓度,% CAS No.
C4-C12的烃类 无资料 8006-61-9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 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水,禁止催吐。如有不适感,就医。
接触该化学品的主要症状和对健康的影响:成品油为麻醉性毒物,急性成品油中毒主要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害。
急性中毒:成品油蒸气吸入呼吸道后,轻度中毒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视力模糊、烦躁、哭笑无常、兴奋不安、轻度意识障碍等。重度中毒出现文可满存佰度网盘啦! x化学性肺炎、反射性呼吸停止。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特别危险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板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蒸气比空气重,沿地面扩散并易积存于低洼处,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用泡沫、干粉、
二氧化碳灭火。
特殊的灭火方法: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
保护消防人员的防护装备:灭火时,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
第六部分泄露应急处理
作业人员防护措施、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程序: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防毒、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
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 地下室或受限空间。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全面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耐油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接触。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储存注意事项:用储罐、铁桶等容器盛装,盛装时,切不可充满,要留出必要的安全空间。桶装成品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炎热季节应采取喷淋、通风等降温措施。库温不宜超过29\"C,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充装时流速不超过3米/秒,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职业接触限值: PC-TWA ( mg/m3) : 300 (溶剂成品油)
PC-STEL ( mg/m3) : 450 (溶剂成品油)
生物限值:无资料。
监测方法:热解吸-气相色谱法;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工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
呼吸系统防护: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眼睛防护: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手防护:戴橡胶耐油手套。
其它防护:工作现场禁止吸烟。避免长期反复接触。
第九部分 理化特性
外观与气味:无色或浅黄色透明液体,易挥发,具有典型的石油烃气味。
pH值:无资料
熔点(C): <-60
沸点(C): 20~200 相对密度(水=1): 0. 70~0.80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 3~4 饱和蒸气压(kPa): 40.5~91.2 (37.8C)临界压力(MPa): 辛醇/水分配系数: 2~7闪点(C): -58~10 引燃温度(C): 250~530爆炸下限[% (V/V)]: 1.3 爆炸上限[% (V/V)]: 7.6溶解性:不溶于水,易溶于苯、二硫化碳、醇、脂肪。
第十部分 稳定性和反应性
稳定性:在常温常压下稳定。
不相容的物质:强氧化剂、强酸、强碱、卤素。
避免接触的条件:无资料。
危险反应:与氧化剂发生强烈反应。
第十一部分 运输信息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 1203
联合国运输名称:车用成品油或成品油
联合国危险性分类: 3
包装标志:易燃液体。
运输注意事项:本品铁路运输时限使用钢制企业自备罐车装运,装运前需报有关部门批准。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夏季最好早晚运输。运输时所用的槽(罐)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静电。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裝卸。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严禁用木船、水泥船散装运输。
第十二部分 法规信息
法规信息: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运输、装卸、分类和
标志等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24次会议修正通过。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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