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依据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为依据,必须严格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宪法 (二)法律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等。
(三)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主要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
(四)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五)规章
含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主要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
二、行政执法主体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执法。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应持有重庆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
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内容
(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内容 1.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
2.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协助基层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跨区县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工作。
3.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免费避孕药具发放、人口统计及对非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处罚。
(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内容 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再生育审批;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内容
《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核报批;按照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行为实施处理。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1.立案
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案调查。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呈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后即为立案。
2.调查取证
(1)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向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调查意图。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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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2)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群众和其它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以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等行为并取得充分证据。搜集制作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印)。
调查的主要内容:婚姻史、生育史、从业及居住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情况、乡镇村居社干部计划生育管理过程、怀孕过程及医学检查情况、生育发生时间、地点、经济收入状况等。
(3)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乡镇、村居)或有关单位(区县统计、工商、税收等部门、乡镇农经站)调查当事人经济收入情况,合理核定收入。
(4)认真听取当事人对违法生育的事实和法律责任的认识、辩护。
经调查违法生育事实不成立的,由调查人制作调查报告,报主管负责人批准,予以撤案。
3、告知、听证
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对一方当事人作出10万元以上或对双方当事人作出20万元以上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4.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1)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根据违法生育事实、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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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由区县人口计生委行政首长签字同意后,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
(2)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一式三份:被处理对象、区县人口计生委、乡镇、街道存档各一份。
5.送达
(1)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2)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4)被征收人在外地的,应查明去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亲属代为转交,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被征收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 6.执行
(1)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应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应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机构审查决定,并制作书面的决定书。分期缴纳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在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决定书、送达等程序实施前自愿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缴纳,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上,当事人可将社会抚养费交给受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代为履行接受送达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程序。适用此种委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承认违法生育事实,愿意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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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当事人按程序亲自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困难;三是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双方必须充分自愿。
(2)对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自当事人诉期界满之日起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自觉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
7、结案
当事人已履行完结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由办案人员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纳入案卷,并据实填写《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登记表》,报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结案。
8.存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制作规范的案卷,以备查证和复议、应诉。
(三)行政审批程序
1.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男女双方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证明婚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并视申请理由分别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指定机构出具的生育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件回执,并对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有必要的,还应进行调查。
根据审核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书面告知应加盖公章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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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申请人可以当场或在规定时间内更正或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
经初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10日以上。公示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再生育申请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发给《再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应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在发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流动人口的再生育申请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6、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计划生育干部等他人申请《再生育服务证》。委托办理时,除提供委托人按照本规定应提供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四)其他证件发放程序
《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程序。
1.夫妻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填写申请表,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提交材料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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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应当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女方1寸免冠近照两张等相关材料。
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当在当日内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于材料不齐、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需要对提供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生育服务证》。未发给《生育服务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决定书。
(2) 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申请人1寸免冠近照两张等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理由。
(3)申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供材料不齐的申请人,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是已婚育龄妇女的,还应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当事人可以委托村(居)计划生育干部等他人办理《婚育证明》或交验《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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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执法文书
(一)行政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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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呈批表
(彭水) 计生立〔 〕 号
案件来源 违 法 嫌疑人 简 要 案 情 姓名 性别 户籍 地 承 办 建 议 主管 领导 批示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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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
(共 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至 时 分止。 询问机关: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告知:(询问人自我介绍、出示执法证件)
问:
答:
第 页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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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
(共 页)
调查地点: 调查时间: 调查机关: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告知:(调查人自我介绍、出示执法证件)
问: 答:
第 页 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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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一)
渝 彭水 计生征告知 [ ] 号
、 :
你们违法生育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现告知以下内容: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据的事实:
你夫妇于 年 月 日生育一个子女(男或女,属第 个
子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和依据:你们的行为属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款的规定,拟给予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的处理。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夫妇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
重庆市彭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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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二) (未婚生育和婚外生育子女适用)
渝 彭水 计生征告知 [ ] 号
:
你与 违法生育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现告知以下内容: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据的事实:
你与 (户籍地: 年龄: 民族: 职业: )于 年 月 日生育一个子女(男或女,属第 个
子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和依据:你的行为属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 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的规定,将给予你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的处理。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
重庆市彭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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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意见书
违 法 生姓育 名 人员 简要案情: 性别 年龄 职业 户籍 地 违法生育人员陈述和 申辩情况 承办人及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理:对 依据 年 收入的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对 依据 年 收入的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合计征收 元。 承办人:(签名) 乡镇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区县人口和计划 生育执法机构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意见 区县人口计生委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集体 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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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
彭水 计生征字( )第 号
被征收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户籍地(单位) 居住地 被征收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户籍地(单位) 居住地
经调查核实,你(们)于 年 月 日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男或女,属第 个子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 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对 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合计征收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正)。
请你(们)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费缴至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彭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分期缴纳。到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邮编400020)或者彭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被处理人、区县、乡镇(街道)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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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文书送达回证
彭水 计生行送字[ ] 号
案 由 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 送达人签字 姓 名 其 他 收件人 工作单位 地 址 收件人签名或者 盖章(手印) 性别 与被送达人关系 1、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及其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可由其他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证明,留下送达文书,即为送达,见证人应为两名以上本村(居)村(居)民代表或村(居)干部。 备 注 说明:本文书供区县人口计生委、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当事人送达告知、通知或决定书等文书时使用。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在其他收件人一栏划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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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决定书 重庆市彭水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名称及文号 抚养费决定书(彭水) [ ]第 号 违法生育或收养人员 男 户 籍女 地 居 住地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在 年 月 日前缴清社会抚养费 元。 分期缴纳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批人: 批准单位:彭水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缴款人、区县人口计生委、乡镇(街道)归档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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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金额(元) 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登记表
缴纳人 性 别 年 龄 职 业 家庭住址 根据 计生征字[ ]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书的规定, 应于 年 月 日前 缴清社会抚养费 元。 缴纳时间 缴纳金额 (元) 缴纳 情 况 收据编号 登 记 人 合 计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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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履行接受送达和缴纳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委托人违法生育(收养)子女,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到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程序接受处理,现特委托 代为接受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和缴纳社会抚养费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该委托。基于此,委托人申明如下:
一、本委托人承认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事实,具体情况如下: (如实说明本人及配偶的出生年月日、户籍、职业、婚育情况、收入情况、
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情况等相关内容)。
二、本委托人自愿委托被委托人代为接受本人违法生育一案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和缴纳社会抚养费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并自愿给付被委托人现金 元(大写 元),用于缴纳本人违法生育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应缴款额以区县人口计生委对本委托人所下达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规定为准。缴纳后如有余额应归还委托人,如有不足由委托人以后自行缴纳。
三、委托人保证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含撤销原决定书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委托人: (签字盖印) 被委托人: (签字盖印)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被委托人、案卷存档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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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人:彭水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人代表: 地 址: 被申请人:
:男, 族, 岁,住址: :女, 族, 岁,住址: 请求事项:
申请执行于 年 月 日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处理决定。
申请执行依据:
本委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计生征字〔 〕 号)已于 年 月 日发生法律效力, 拒不执行于 年 月 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 元的处理决定。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特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机关:(印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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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人民法院:
我委于 年 月 日申请执行本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村(居)民 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贵院已予立案,由于被执行人(现已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死亡) ,特向贵院申请撤销对 的强制执行。
特此申请。
申请人:重庆市彭水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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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重庆市 区县人民法院:
我委于 年 月 日申请执行本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村(居)民 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渝 [ ] 字第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贵院立案准予执行([ ] 非诉行执审字第 号),由于被执行人 。贵院于 年 月 日下达[ ]非诉执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中止
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 ,特向贵院申请恢复对 的强制执行。
特此申请。
申请人:重庆市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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