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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来源:小奈知识网
煤矿红线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关于转发集团公司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晋市煤销函字[2016]57号)和《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晋能安监字[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我矿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科室队组。

第二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条 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培训中心主任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相关责任人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生产科长、调度主任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撤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科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撤职处分,给予监控室主任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给予地测防治水科长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地测防治水科长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科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调度主任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安全科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科长降职处分。

第三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四条 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500-1000的相应处罚,当班带班队长及责任科队连带责任500-1000的相应处罚,造成后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打架闹事的。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

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而进行掘进。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10、不按规定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

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2、井下使用永久支护锚索起吊设备或重物的。 13、井下运输时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14、无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或贯彻学习不到位的。 15、检修皮带、溜子、采煤机、掘进机等电气设备时未进行开关闭锁的。

16、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按规定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

17、现场拒绝处理隐患或隐患未处理强行作业的。 18、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五条 安全红线规定经矿会审通过后发布执行。 第六条 我矿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规定进行检查。

第七条 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八条 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检查人员报安全科具体落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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