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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犯罪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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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犯罪研究文献综述

2012250269 三区队 泉生

摘要: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与网络和电子商务紧密联系的网络经济犯罪也日益严重,许多不法分子通过攻击网络或借助网络平台技术,破坏或者窃取他人的、团体的、的重要信息或实施其他传统犯罪,其中以经济犯罪尤为突出。网络经济犯罪并是在此背景下产生,作为一种犯罪的新形式,如今日渐突出并严重危害到市场经济秩序。对此理论界与相关实践部门针对该新型犯罪形式也做出了相关研究,并发表了相关文献,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经济犯罪也呈现出新的态势,因此有必要且应该对与网络经济犯罪相关的容进行综合与更新。本文根据最新的网络经济犯罪的相关理论研究文献与公安机关在网络经济犯罪方面的办案实践经验,综合阐述网络经济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网络经济犯罪的防控对策,梳理出两个值得且需要研究的两个方向:即如何在经济犯罪领域审查认定电子证据和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权的认定,相关立法的研究及对网络经济犯罪研究的简单总结。

关键词: 网络 经济犯罪 特征 防控对策

正文:

一、网络经济犯罪的定义:

对于网络经济犯罪的定义,在已发表的关于网络经济犯罪的文献中,网络经济犯罪的定义被认为是网络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定义复合形式,怀辉(2009)在《网络经济犯罪的涵及成因探析》这篇文章中指出,网络经济犯罪是一种新的严重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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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但它并不是一个法定的刑法罪名, 而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对这类经济金融犯罪活动的一个统称,且本质上讲仍然是经济犯罪[3]。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商品经济运行过程中,违反经济管理法律规,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规则,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4]。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则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工具或者以计算机硬件.软件及信息网络为侵害对象实施的违反《刑法》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怀辉在文章中指出了网络经济犯罪概念应是计算机信息犯罪与经济犯罪概念的复合形式,并给出网络经济犯罪定义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为犯罪工具或以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其网络系统为侵害攻击对象。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集体及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网络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

网络经济犯罪与传统的经济犯罪一样,都是严重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集体及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形态。但二者又有不同的地方,因为网络经济犯罪的活动离不开网络,尤其也决定了网络经济犯罪有其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特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耀威(2010)发表的文章《网络经济犯罪的现状及侦查对策研究》中对网络经济犯罪的特征归纳为:1、犯罪形式的多样性;2、犯罪手段的高智能性;3、犯罪行为的隐蔽性;4、犯罪日趋国际化。网络经济犯罪是犯罪特征较为明显的犯罪,而不同作者所作的文章对于网络经济犯罪特征的归纳分类也因归纳的思路不同而表述不同,总结在最近已发表的网络经济犯罪研究文献如春明(2009)的研究生毕业论文《网络经济犯罪相关问题研究》和铁(2008)的《网络经济犯罪及防控》,其文章对网络经济犯罪特征的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 犯罪主体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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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1]

(二)犯罪客体的突出性

计算机网络经济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经济秩序和财产所有权。就我国已经破获的计算机网络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侵害目标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为突出;而以各种虚拟利益和色情为诱饵诈骗、侵害一般网民财产的案件也较为突出。

(三)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诸如窃取资金、电子商务诈骗、集资诈骗、调拨资金、金融投机、剽窃信用卡、网上传销、偷漏税款等网络犯罪活动。

(四)犯罪方式的抽象性及便捷性。

网络经济犯罪的抽象性指犯罪本身是发生和存在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与空间中,与传统经济犯罪受限于时空条件不同,其记录信息与数据的载体是相对抽象的电磁信号。而网络经济犯罪的便捷性体现在犯罪分子只需拥有联网的计算机或终端设备,就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作案。

(五)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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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无国界性、虚拟性等特点,使网络经济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互联网上的支付工具都是无形的,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注册相当简单,可以迅速将资金通过网络转到指定的某个账户上。客户服务终端有限的识别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特性,便于犯罪分子隐蔽作案、隐匿和销毁犯罪痕迹。首先,从网络经济犯罪主体看,由于网络经济犯罪可以源自任何终端,并且现有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无法完全做到用户网络身份和真实身份的一致,加之部分商业提供匿名网络服务,致使网络经济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一般较难确定。其次,从网络经济犯罪侵害对象看,多是侵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数据,并不造成侵害对象物理特性的有形变化或损害。网络经济犯罪没有固定的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等客观条件限制。在网络经济犯罪中,有很多犯罪行为人通常是在异地通过远程控制向多个目标进行攻击.或者利用网络技术将真实的地址隐藏起来,受害者难以察觉。再次,从网络经济犯罪证据收集看,办理此类案件的取证困难。区别于传统犯罪,发现网络经济犯罪证据和侦破此类犯罪案件比较困难,犯罪分子作案后,很少遗留实体证据,较多的是在电脑里留下电磁记录,但这种记录易被伪造、篡改、破坏,有的犯罪分子作案后及时毁灭存在于电脑上的记录甚至服务器的系统日志记录,公安机关无从收集、固定证据,有的犯罪分子案发后遗留了大量的电子数据,但是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很难固定。[6][2]

(六)犯罪的跨度大

计算机网络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计算机网络化使计算机网络经济犯罪的跨时空性成为可能。当今社会各行业、各部门一般都建有自己的计算机网络,可以说计算机系统是由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络构成的。计算机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计算机的网络化,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或者启动终端进行操作,非法访问计算机系统。实施犯罪,使危害结果可以在计算机网络延伸到的世界围任何一个角落发生,因而遥控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又具有时空一体性的特征,即远隔千里实施犯罪与近在咫尺犯罪一样,犯罪跨越省界、国界都是极其容易做到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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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

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于此同时犯罪分子能利用的网络信息技术及犯罪方式类型也随之更加多样化,在一些研究网络经济犯罪的文献中也都对其进行了罗列归类,但各家有各言,归类的标准和方式都不一,且相关文献记录的网络经济犯罪类型的容相对滞后和不具有代表性。通过参考相关文献,其中最具有前沿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并是警官学院学报上由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魏伟和武珍撰写的《网络经济犯罪形势分析与防控对策研究》中对网络经济犯罪主要类型的分类,其主要类型有:

1、 网络制假售假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此类犯罪案件最为突出。一般制假售假犯罪团伙,通过加密、网上论坛、聊天室、等其他网络中转平台发送制假售假信息,再利用物流和网上银行转账完成制假售假交易。网络制假售假犯罪重点集中在假烟、假酒、假药、假保健品、假农药及化肥等领域,另外假冒品牌产品、假冒注册商标、贩卖盗版光盘侵犯著作权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很普遍。虚拟化的网络交易方式为很多非法购买侵权产品的客户提供更多的便利,也促使此类犯罪猖獗发展。

2、 网络非法经营

不法分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依托网络平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目前涉及网络非法经营的主要有:非法经营特殊药品、香烟、疫苗、烟花爆竹等专营专卖或者限制销售物品;私设交易平台,进行非法黄金、、证券等期货交易、证券或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及电信增值业务:非法经营网络“时时彩”等其他彩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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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网络传销。

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借助“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等外衣开设,以佣金奖励或返利等为利诱,吸引网民相互介绍成为注册会员,形成层级式的网络传销组织结构。与传统非法经营和传销行为相比,网络非法经营和传销犯罪组织结构发展速度更快,组织规模更为庞大,影响围更广,危害性更大。

4、 利用网络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

犯罪分子一般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电子商务公司或投资公司,以高息回报或消费返利、购物返点等方式为诱饵,骗取网民投资,前期如约兑现付息或返利,后期网断人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网民前期投资,从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

5、 网络信用卡诈骗及其他信用卡类犯罪。

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是通过互联网破坏银行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或以窃取、骗取等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制造伪卡或通过计算机网络无卡使用,套取信用卡资金;二是通过互联网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并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使用;三是通过网络买卖他人信用卡资料信息和窃取信用卡工具,实施犯罪。

6.网络合同诈骗及其他网络诈骗。

不法分子一般通过制作虚假公司网页或其他途径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大量工业原料供应,或可以提供股份转让、经销商招募或者中奖幕等信息,增强欺骗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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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会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电子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支付货款和预付款,随后关闭,失去联系。

7. 利用网络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因为进项和销项虚开行为的交织,自身很容易形成网络式、链条式犯罪,因而在2012年“破案会战”的集群战役中,此类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大。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也有很多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发布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服务的广告信息,再根据客户要求,跨区域开具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或票货分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开票手续费、中介费等的非法利益。很多地下钱庄犯罪、洗钱犯罪等经济犯罪案件也涉网,另外网络赌博犯罪与网络非法经营往往容易交织在一起。

四、网络经济犯罪的侦查对策概况

在为数不多的网络经济犯罪研究文献中,针对网络经济犯罪的侦查对策研究文章占了大多数,且多出自于一线的实践部门。如滕娜和洋(2008)的《论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耀威、鄂继怀《网络经济犯罪的现状及侦查对策研究》和铁的《网络经济犯罪及防控》等都提出了网络经济犯罪的侦查对策,总结起来主要观点有:应该从加强社会综合防治管控、创新惩治打击模式、完善立法等方面入手展开防控。

(一)建立社会综合防治管控体系

1.加强网络安全防的教育宣传。因缺乏基本的网络安全防意识,人们往往极易陷入不法分子布下的陷阱,未成年人还可能受好奇心的驱使误入歧途。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互联网企业和网民应共同行动起来,展开公益性网络知识培训,促进网络社会道德规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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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网络经济犯罪的危害性、犯罪特征、模式进行广泛地宣传,在最大围普及针对各种网络犯罪类型的基本网络防技能。

2.加强互联网接入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计算机网络管理漏洞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据美国FBI统计,在美国发生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中,70%是部人员作案。加强信息系统建立单位的计算机网络部管理,主动对网络应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约束是关键。重要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要实施严格的用户信息登记制度,安装审计软件,监督网络用户上网轨迹,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研究投入,自己掌控网络应用核心技术,增强防病毒侵袭、黑客攻击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3.加强政府部门对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监管。强化公安机关、文化部门、网络管理部门对网络服务供应商(包括接入服务、信息服务、应用服务)、涉足网络的机构、网吧等重点网络管控单位的网络安全联合检查、监察。建立预防网络犯罪的预警.力日强舆情监控,一旦发生危害社会的情况立即报警,并快速采取取证、封锁机器、恢复数据和攻击痕迹等措施,及时控制舆情走向;定期清扫非法,加大开发网络证据搜集技术的研究。

(二)创新惩治网络经济犯罪模式

惩治犯罪是防控犯罪的有力手段。对跨区域、智能化、信息化网络经济犯罪予以惩治,需要创新惩治模式。

1.创新集群战役惩治模式。在传统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管辖地公安机关只针对辖区的犯罪网络、犯罪链条进行惩治打击,打掉网络经济犯罪团伙中单一环节、单一链条的情况较为普遍,对辖区围外的上下游犯罪的铲除和整治较少。近两年来,为适应当前经济犯罪的产业化、链条化、跨区域发展态势,经侦部门创新推出集约化的集群战役新型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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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这种模式要求线索经营地先提请发起并移交线索,再由公安部经侦局统一部署涉案地展开落地核查,最后组织涉案地集中统一收网。集群战役集合了全国经侦力量,整合涉案地优势资源,实现跨区域线索经营、落地查证、嫌犯抓捕的统一调度指挥和信息共享;战役中多警种跨区域协同协作,严守行动纪律;战役对网络式、跨区域犯罪发起整体攻势,不给犯罪分子留存任何放纵空间,对犯罪组织实施毁灭性打击,使得打击惩治犯罪的效果最优化。网络经济犯罪形势的发展需要强力推进集群战役惩治模式的常态化和规化发展。

2.创新情报信息引导侦查模式。“网络犯罪实际上是一种信息犯罪”。侦查部门需要完成惩治打击犯罪的全部调查取证工作,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通过情报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引导网络经济犯罪侦查。其中加大对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和梳理,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计算机的IP地址、物理地址及服务器地址是情报导侦的重点。

(1)建立可以依托的信息资源。目前犯罪侦查可以依托的网络信息资源有:互联网各类信息资源,公安网信息资源,工商、税务、银行、房地产等部门的社会信息资源。针对网络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逐步收集、积累相关联的信息资源:一是建立网络犯罪案件线索信息库,将网络搜索、跟踪监视、打击犯罪、投诉举报等渠道获取到的案件线索及时录入库中。二是建立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信息库。归类汇总案件性质、犯罪分子作案手法和特点、上网方式和规律、犯罪嫌疑人情况、侵害对象情况、网上其他遗留信息等,还可以建立有代表性案件的特殊信息库,汇总黑客攻击技术、网络病毒样式、特殊网络诈骗手段、钓鱼页面设置等信息。三是建立网络经济犯罪分子和高危人员信息库。重点录入人员基本身份信息及网名、微博、IP地址、网上金融账户等网络信息。

(2)借助各类信息资源展开线索梳理。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搜索引擎展开犯罪线索梳理,或通过银行、税务等社会信息资源库的信息分析,圈定一批价值较高的网络经济犯罪线索。例如,2012年3月,襄阳谷城经侦通过日常浏览网页发现太平洋直购网涉嫌传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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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机关打击的相关消息,就利用百度搜索关键词“太平洋官方直购网谷城”,在名为“太平洋直购QQlO7835912o”的博客上发现谷城地区的涉案线索,侦查员注册成该会员,利用虚拟身份摸清该拉人头层级返利的传销经营模式,成功侦破太平洋官方直购网传销案。

(3)展开多渠道情报信息的汇总研判。依托公安机关与工商、税务、银行、房地产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梳理出来的信息与可以依托的多渠道情报信息资源进行多点碰撞研判,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缩小侦查围。如2012年,我省在“晶耀软件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集群战役中,两名籍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将服务器设置在,在大陆展开网络非法证券经营业务,侦查部门结合其上网IP地址和网络身份等信息,摸清其经常往返、、的活动规律,调取作案时段机场频繁出入地和的人员信息,通过比对最后在圈定的l2名可疑人员中,经辨认确定嫌犯真实身份,并予以抓获。

(4)强化网络经济犯罪的阵地控制。公安机关应联合文化、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网吧、等机构,建立治理网络经济犯罪的长期联席协作机制,加强网络经济犯罪的阵地控制。电信、移动等网络服务供应商要加强对网络的实时监控管理,并及时移交犯罪线索;银行要加强对网银、自动取款机监控管理和风险防;公安机关还可以对网络游戏、电子商务、信用卡交易、论坛、QQ聊天展开长期贴靠监控和侦查。

3.创新网络技术辅助侦查模式

不同类别的经济犯罪案件有不同的技术战法,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票流跟踪技术战法,制假售假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物流跟踪技术战法。在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网络技术辅助侦查是至关重要的技术。

(1)吸收网络技术人才加入经侦队伍。网络犯罪人往往都精通电脑和网络技术,因而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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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与反侦查、追捕与反追捕的战斗,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技术的较量。聘请网络技术人才加入经侦队伍,引入黑客技术手段和网络信息挖掘技术等展开犯罪侦查,可以抢占技术制高点,对网络经济犯罪实施有效打击。

(2)强化网络经济犯罪现场勘查技术。网络是个虚拟空间,网络犯罪没有一般案件所具有的物理的可感知的犯罪现场,犯罪的时间同现实世界的时间并不对应,也不像一般案件一样蕴含有丰富的信息并且可以勘查的现场。但是根据物质交换原理,任何人类活动都会发生物质的交换,并且留下痕迹信息,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也不例外。侦查人员应以犯罪分子使用的计算机、扫描仪、外部存储介质、在线存储介质、手机、笔记簿等为犯罪现场勘查重点,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围。

(3)提高电子证据提取、判断、鉴定、固定技术。由于网络经济犯罪是以网络为载体的,犯罪后留下的电子证据很容易被销毁、篡改,侦查人员应更好地提取、保全、固定证据。对于文档、计算机硬件、指纹等物证,可以以拍照或复印的方法固定;对于计算机系统产生的测试结果、运算过程、相关程序代码、危害后果等可做出勘验检查笔录;对于相关的犯罪程序代码、病毒代码、伪造的信用卡、存折等,要请相关专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及时对提取到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利用数据挖掘技术,从数据库中筛取信息,搜寻模式,检查趋势并发掘犯罪事实。

(三)完善惩治网络经济犯罪立法

很多网络犯罪超出了现有的刑事立法调整围,惩治网络经济犯罪的相关问题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规、完善。

1.完善对新型网络经济犯罪刑事立法。针对新型网络犯罪,新《刑法》修订增加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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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等容,加强了对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惩治。但仍有很多利用网络技术实施侵害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在刑法没有明确惩治条文规定。如仙桃侦办的部督“2012.2.21”专案,犯罪分子利用的家电下乡政策,通过网络途径买卖家电下乡标示卡,进而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该案涉及20多个省份,3000余条线索,涉案金额达6000多万元。在公检法共同认为此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属于经济犯罪的前提下,公检法机构对该案性质难以定性,是涉嫌网络非法经营、共同诈骗还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难以确定。案件定性直接影响了案件进程和侦查取证方向,战机、战果受到极大影响。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完善惩治新型网络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迫在眉睫。

2、细化有关刑事诉讼的电子证据规格。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电磁记录的方式储存于计算机之中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传统证据所没有的高科技性、无形性、易失性和易修改性等特点,电子证据效力和获取问题是侦查、起诉、审判网络经济犯罪中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规刑事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规格,完善网络经济犯罪中电子证据提取、鉴定、固定等规定,将为惩治网络犯罪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3.建立适应惩治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归属原则。网络经济犯罪地域的无界性使得打击惩治犯罪管辖权不能再简单地依照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我省在网络传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经营和案件侦办过程中,都不同程度遇到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目前,理论上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原则有:网址管辖原则,IP地址管辖原则,以受害者为关联中心的属人管辖原则。通过侦查实践,将这些原则适当地吸收到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归属规性文件中,是惩治网络经济犯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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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经济犯罪是随网络发展而孕育而生的新兴产物,自1985年我国发生第一起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犯罪案件以来,因网络及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全国各地发生的网络经济犯罪案件数也大幅度上升,给和个人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以及严重扰乱了的经济管理秩序。然而纵观各文献库,对网络经济犯罪的研究文章屈指可数。其次,在这些网络经济犯罪研究文献中,大多数的研究重点都落在网络经济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对此的侦查对策上,更深层次的研究很少见报端。再者,通关搜索查找,发现近两年来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公安实践部门,对网络经济犯罪的研究似乎处于停滞状态,鲜有新研究文章发表。通过对网络经济犯罪相关文献的研读及对其相关观点、容的归纳总结与梳理,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经济犯罪,有两个问题值得广大学者及实践部门进行研究解决。第一,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在经济犯罪领域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第二,网络经济犯罪现场具有不确定性,给传统的管辖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 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 同时我国《刑法》也采用了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基本原则。但是计算机网络是虚拟的, 自由的, 具有跨时空性、跨地域性, 很难确定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具体地点, 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相分离。有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在不同的和地区, 那么如何在网络上划分国界又是一个问题。因此, 网络经济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网络上的司法协作问题这些都大大增加了侦查的难度,对此值得做出研究。

参考文献:

1、 春明.网络经济犯罪相关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2s

2、 魏伟,武珍.网络经济犯罪形式分析与防控对策研究[J].警官学院学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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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怀辉.网络经济犯罪的涵及成因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9(562)

4、 祥民.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M].省.人民出版社.2011.34.

5、 树峰.网络经济犯罪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 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100)

6、 耀威,鄂继怀.网络经济犯罪的现状及侦查对策研究[J]. 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7、 铁.网络经济犯罪及防控[J].学术交流,2008(6)

个人简介:泉生,来自省定安县,土生土长人,二大队三中队三区队体改生,定向单位为省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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