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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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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加固改造工程专业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西安佳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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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改造工程专业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西安佳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恒大国际城四期13#楼剪力墙混凝土置换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剪力墙混凝土置换工程 第3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第4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并符合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规范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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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5条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金额为包干价,含税总价为(大写):贰拾捌万叁仟伍佰陆拾壹元壹角(人民币)¥:783560元。 第6条 适用规范和标准

本工程适用的规范与标准为:

(1)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25:90);

(2) 中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3) 其它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现行规范、标准。 第7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7. 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及附件

(2) 双方确认的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标准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 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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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设计图纸

8. 1 本工程设计和施工由承包人总承包完成,承包人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并确保能通过审图单位的审图。 8. 2 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其中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8. 3 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经过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施工及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承包人于开工前7天向发包人免费提供经过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图纸3套,施工用图纸及竣工图纸承包人自行解决。 第9条 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9.1 专业承包人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

发包人应提供总承包合同(有关总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专业承包人查阅。当专业承包人要求时,发包人应向专业承包人提供一份总承包合同(有关总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专业承包人应全面了解总承包合同中关于配合管理的规定。 9.2 总承包方的配合管理工作

根据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在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发包方向总承包方支付由发包方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总承包方履行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管理义务,本工程总承包方应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配合管理工作:

(1) 向专业承包人提供确保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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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施工中所必须的交通运输和垂直运输条件,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3) 搭设施工外脚手架并确保脚手架的安全;

(4)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点,满足专业承包施工需要,水电费由总承包方承担;

(5) 提供轴线、标高等施工基准。

(6) 保护加固部位的安全,防止后续施工对加固材料的破坏。 (7) 负责整个工程施工进度的统一组织管理,协调与专业承包人、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整个工程的施工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展开。

(8)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要求。

9.3 监理工程师、指令和决定

9.3.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委托薛艺军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及监理工作。

9.3.2 就专业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发包方随时可以向专业承包人发出指令,专业承包人应执行发包方根据本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专业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发包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专业承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就与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工程相关的有关工作,发包方的指令将同时发给所有的相关承包人,各相关承包人根据各自合同共同执行指令。 9.4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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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

9.4.2 承包人应保证项目经理具备应有的资格条件,并应常驻现场。

9.4.3 项目经理应按双方盖章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

9.4.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获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5 发包方除通过总承包方完成的配合管理工作外,还应完成的工作 :

发包方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2 天负责完成以下施工场地的开工准备工作:

(1) 做好施工场地障碍物的清除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2)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3) 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材料堆放的场所;

(4) 在现场条件允许情况下,为承包方施工人员提供生活上的便利;

(5) 在符合当地部门规定的条件下,办理加固施工所需的各类许可证件、批件和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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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包方配合的,承包方应配合; 9.6 承包方工作

9.6.1 按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加固改造设计文件,需要进行设计文件审核时,承包方应确保设计文件能通过审核。

9.6.2 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加固材料及施工机具的进场和就位,负责己方材料设备的管理并承担责任,负责己方临时设施的搭建。

9.6.3负责加固施工必须的材料检测、现场试验。

9.6.4 负责施工场地条件及设施的复查,以确保加固施工的顺利进行。

9.6.5施工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进行安全文明管理,对己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9.6.6 施工中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及时腾空临时设施等己方占用的施工场所,满足后续施工的要求。

9.6.7 施工完工后按规定撤离施工现场,清理现场,不得滞留任何物品、人员。 第10条 工期

10.1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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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后24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0.2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遇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方未能按期提供开工条件;

(2) 关键线路上关键工作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电、停水影响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正常施工。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3 工程竣工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 质量和检验 11.1 工程质量

11.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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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约定规范、标准、施工图、施工技术文件等作为依据。

11.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1.2 检查和返工

11.2.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1.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11.2.3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1.2.4 因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11.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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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3.2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1.3.3 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1.4 交接验收

本工程结构加固改造与土建或其它专业承包工程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求与土建或其它专业承包人进行分期分批交接验收。承包方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准备交接验收记录,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土建及其它专业承包人验收,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土建或其它专业承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12条 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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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2 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临边洞口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第13条 合同价款支付与调整 13.1 合同价款支付 13.1.1 工程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人员及机具全部进入施工现场,施工7天后,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共计人民币56712.22元。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3.1.2 工程进度款

发包方按工程月进度支付工程款,即每月25日甲乙双方根据签字确认的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付款,付款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承包方完成总工程量的100 %,发包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80%。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合同工程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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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延期支付的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并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3.1.3 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发包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 13.1.4 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一年未出现质量问题后无息结清。 13.2 工程量确认

13.2.1 承包方在约定工程量完成的前3天内,向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报告。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工程验收单、工程变更单或工程联系单等有效文件核实该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3.2.2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3.2.3 施工中因实际情况需要对施工图进行变更时,承包方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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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程变更单或工程联系单经发包方同意并确认后方可按照工程变更单或工程联系单的内容进行变更施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 13.3 合同价款调整

13.3.1 涉及工程变更造成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合同双方均无责任过错的,合同总价金额根据增加工程量作相应调整,增加款项与其他工程款项同期支付。如遇合同价款调整,承包方应当在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3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同意该项调整。

13.3.2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由承包方提出单价,发包方确认。 第14条 工程变更 14.1 工程设计变更

14.1.1 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变更事宜,双方确认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2)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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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4.1.2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1.3 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合同价款换用后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按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2 其他变更

14.2.1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4.2.2 非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增加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其他工程款项同期支付。 第15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5.1 竣工验收

15.1.1 工程结束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竣工验收书面通知,发包方接到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

15.1.2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约定要求,发包方代表和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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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在验收记录单上签字,验收后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和施工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则视为验收已被认可。 15.2 竣工结算

15.2.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7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发包方确认并接收后7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5.2.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5.2.3 发包方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5.2.4 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16条 不可抗力

16.1 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等事件的发生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顺延。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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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本身的损害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 承包方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 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6.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7条 违约及争议 17.1 违约

17.1.1 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

(1) 发包方未能按本合同第13.1条款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按应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违约金。

(2) 发包方未能按本合同第9.5条款履行义务,应按每日合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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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万分之五赔偿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顺延延误的日期。 (3)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 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17.1.2 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

(1)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逾期按应付金额每日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偿付发包方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2) 因承包方设计错误原因造成返工,承包方除承担己方返工发生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承包方或其它方的实际损失,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偿付发包方逾期违约金; (3)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负责无偿返工,承包方除承担己方返工发生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承包方或其它方的实际损失,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偿付发包方逾期违约金;

(4)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7.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7.2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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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并停止施工。 第1 合同的解除

18.1 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8.3 合同解除后,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附件中单价和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承包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8.4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19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9.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即告生效。

19.2 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9.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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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 其它

20.1 本合同正本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保留叁份。

20.2 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正文和附件有冲突,则以正文为准。

20.3 任何一方未得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合同内容。 20.4 对本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合同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5 任何与合同相关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予以解决。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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