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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来源:小奈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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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A B 不限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C 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制 造 锅 炉 范 围 注:1.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 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 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定级别。

4.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锅炉制造企业,可对其制造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名称、材质、品种等。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扎、绕带、热套、绕板、无A 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按《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B 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附件2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 C2、C3应注明产品型式 C 拖车(C2);罐式集装箱或管束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7确定; 压力容器压力等级划分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A确定。

2.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3.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4. “质检办特〔2015〕675号”附件2中B3、B4、B5级别气瓶的制造许可条件按照“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中B3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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