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防接种单位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4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二、预防接种人员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防保组织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接种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预防接种单位分类
预防接种单位分为预防接种门诊、村级接种点、产科接种点、临时接种点四类。
1 预防接种门诊,包括城市(城镇)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接种单位,县级及以上疾控机构设立的接种单位,大型厂(矿)、大中专院校等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接种单位,以及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的接种单位。
2 村级接种点,指农村地区覆盖1个或几个村级单位的固定预防接种点,按月进行预防接种。 3 产科接种点,指承担本机构所接生新生儿的首针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的医疗机构。 4 临时接种点,指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置的预防接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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