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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调配管理办法

来源:小奈知识网
员工调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与岗位有机结合,促进人员交流与岗位轮换,培养复合型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管理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劳务)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交流与岗位轮换工作,并核定有关待遇。

第三章 公司间调配

第四条 派驻人员指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约定,由我公司派往控股或参股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派驻人员基本条件

1、维护我公司利益,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业务素质较高,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3、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资格条件; 4、符合岗位专业要求。 第六条 选派程序

按照公司章程,由我公司派往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党组织负责人人选等,由公司主管高管推荐,人力资源部考核,总经理确定人员,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公司章程,由我公司派往控股、参股公司任董事或中层管理人员等的人选,由人力资源部按照该公司的需要进行初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委派期限

担任控股、参股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派驻人员,可以根据该公司工作需要续派连任。担任控股、参股公司中层职务的派驻人员,委派期限根据合资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派驻异地合资公司的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日常管理

对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派往公司负责。派驻人员要自觉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我公司权益。

第九条 派驻人员在派出前后,由人力资源部与其谈话,派驻人员要定期向我公司汇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十条 派驻人员的劳动合同可与我公司签定,也可以与派驻公司签定;组织关系转至派驻公司也可保留在我公司,派驻人员的档案行政关系由派出单位保管。

第十一条 权限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委派、调配计划对派驻人员的调配提出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在进行人员调配时需事先征求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意见。

派驻人员回我公司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安排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考核

对派驻人员的考核,由我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核实施,考核的形式可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该控股、参股公司的其它股东方联合进行,也可在征得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单独进行,对派驻人员一年考核一次,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具体考核事项。

第十三条 待遇

派驻人员在派往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待遇均由该公司遵照有关规定支付,享受所担任职务的待遇,原派出单位工资、奖金等待遇停发;或由人力资源部与派驻公司商定。

我方派驻人员各种保险关系仍保留我司,但所产生费用,属于个人部分,由派驻单位代扣后划转我司,属于单位负担部分,由我司与派往公司结算。

派驻异地控股、参股公司的我方人员,如其居住地与派驻公司不一致的,我方酌情发放异地补贴。

派驻人员档案工资晋级、职称评定仍由我司负责。

第十四条 奖惩

派驻人员的奖惩,除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有关规定办理外,派驻人员可通过我公司参加BB、中化系统表彰先进、评比奖励活动。

派驻人员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控股、参股公司辞退、除名或触犯法律,我公司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职能部门间调配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人力资源整体情况及部门、岗位工作情况,在征求部门总经理及员工本人意见后,提出员工部门间调配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员工也可向部门总经理或人力资源部提出调整岗位要求,人力资源部征求部门总经理意见后,提出员工部门间调配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部门总经理也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调整员工岗位要求,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整体情况,征求员工本人意见后,提出员工部门间调配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薪酬待遇根据新岗位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章 职能部门与项目部间调配

第十九条 按照部门职责,公司职能部门需要向项目部派出员工进行业务管理,该员工原则上由派出部门负责业务管理,由派驻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派出的财务人员按照《财务人员集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派出人员绩效工资的兑现

1、员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考核系数(K)X员工考核分数(K2) 2、考核系数(K)=公司季度绩效分数(T)×30%+部门考核分数(K1)×70% 3、派出人员计算考核系数(K)值时,按照派出部门考核分数(K1)计算,员工考核分数(K2)由派驻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派出人员在派出部门有兼职的,或兼做派驻部门以外部门业务的,考核时以派驻部门为主,由派驻部门商派出部门意见后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派出人员“七项可控费用”预算列支派驻部门,并在该部门报销。 第二十三条 派出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按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调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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