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理论探索62007年第2期(总第164期)
宪法原则问题探讨
张慧平,王霄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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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理工大学,上海 200237;2.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6)
1摘要2 就内涵而言,宪法原则是宪法的基础性原理,它和宪法规则、宪法概念一同构成宪法的三个基本要素;就特质而言,宪法原则具有应然性、主观性与客观性;就外延而言,宪法原则作为与民主运动紧密关联又相互作用的思想和实践的准则,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从而进行多角度的检视。
1关键词2 宪法原则,内涵,特质,外延
1中图分类号2D911.01 1文献标识码2A 1文章编号21004-4175(2007)02-0140-03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
宪政国家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的基本依据,宪法原则是宪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宪法的宪法0。作为宪法的核心和精髓,宪法原则对实现宪法功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和作用,是宪法价值的具体化,是沟通宪法价值和宪法规则的桥梁。但由于宪法原则含义的模糊性以及因此而导致的操作性的缺乏,人们在实践中要么对宪法原则的内容发生曲解,要么将宪法原则束之高阁。因此,正确界定宪法原则,明确其内涵外延,才能发挥其对宪政制度建设的指导性作用。
一、宪法原则的内涵
正是宪法原则的内涵,使得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政治原则或者政策等其他规范区别开来。
1.语义上的分析。原则,在现代汉语中的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0。/原0作为/源0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来、起初的意思。/则0含有规则、制度、规程之意。将/原0与/则0两字结合,那么/原则0就具有了/根本规则0或者/规则的根本0之含义。在普通英语中,/原则0(principle)主要有以下一些含义:(1)被接受或公开声称的活动或行为准则;(2)根本的、原初的或一般的真理,为其他真理所依凭;(3)根本的教义或信条,特别的统治性意见;(4)行为的正确准则;(5)正确行为的要求和义务的推导感;(6)行为方式所采用的固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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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法律英语中,/原则0(principle)的含义为:(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法律英语中/原则0的含义与普通英语中/原则0含义的前两项基本相同,皆表明/原则0与/规则0不同,是规则的来源和依据,同时又可以是直接的行为准则。所以,由此可知,宪法原则是宪法规则的来源和依据,也可以是宪法主体直接的行为准则,是理解和认识关于宪法问题的准绳。
2.法理上的分析。所谓法律原则,布莱克法律词典如此解释:/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性的综合性准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准则。0美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庞德指出,原则是指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它并没有预先假定有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赋予确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可是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这种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各种原则和概念使我们可能在只有较少规则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并有把握来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共同构成法律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彼此不
1收稿日期22007-01-04
1作者简介2张慧平(1974-),女,山西平遥人,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王霄艳(1969-),女,山西平遥人,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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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相互替代。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概念虽然不规定具体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当人们把某人、某一情况、某一行为或某一物品归于一个法律概念时,有关的规则和原则即可适用,法律概念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框架和尺度。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具有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或独特功能。德沃金认治的历史演变,反映的是法的/应然性0逻辑内涵的历史发展,宪法是作为/应然法0的逻辑形式出现的。作为/应然法0,宪法的产生是对传统法律的辨证否
定,反映了法律发生、发展的必然规律。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民主、文明的不断发展,各国宪法在修改、完善的过程中日益出现大同化的趋势。这一趋势本身也一定程度地反映了宪法是人类自身的共同追求,一种共同的善。一切不符合人类/善0的标准的东西都将或迟或早地退出宪法的视野,而那些满足人类需求的东西将会逐渐地进入宪法的领域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差异在于/一个规则对于一个预定的事件作出一个固定的反应;而一个原则则在我们决定如何对一个特定的事件作出反应时,指导我们对特定因素的思考。0
3.宪法原则的界定。根据上述分析,宪法作为法之一种,其宪法原则亦应是法律原则之一种,即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它是宪法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和宪法规则和宪法概念一同构成宪法的三个基本要素。在法国,就将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法国在1946年宪法序言中庄严地重申遵守这些原则,并由于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法、最高法的地位,所以其对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宪法原则作为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为宪法规则而且为部门法原则及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性的准则或原理。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看,宪法原则是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所依据的、并反映根本价值和作用的、人们在立宪和行宪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基本准则。可见,宪法的特殊性)))根本法的法律地位、与部门法的关系等等)))决定了宪法原则的特殊性。另外,宪法作为宪政的一个标志,与各国的具体宪政实践密切相关,因而有着国别和时代的差异。
二、宪法原则的特质
1.宪法原则具有应然性。按照传统法哲学的分析方法,法可以被划分为/实然0的法和/应然0的法。/实然0的法是在现实中存在的法,而/应然0的法是现实中不存在或不完全存在、但又应该存在的法。宪法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结合的产物,它既有民主文明发展的必然性,又存在着人类对善和美好事物的追求所付出的努力。宪法作为根本法,之所以没有与其他法的形式在历史上同时产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作为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宪法理念是在追求法的应然性基础上产生的。从人治到法
或为宪法所认可。与此相适应,宪法原则反映的人民主权、法治和人权的要求,是宪法精神价值的集中反映,因而具有应然性。
2.宪法原则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
(1)宪法原则的客观性反映了民主与文明的发展方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成立和运行的依据,是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反映。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前没有宪法,宪法是人类革命战胜专制制度、追求人权的结果,更是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进步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也需要平等和受尊重、保护的人权,这就要求政府或国家在经济领域的收缩和对市场主体权利和利益的尊重,简言之,市场经济要求有限政府;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政治制度的变迁和改革,民主的呼声日渐高涨,民主制度代替专制制度成为时代潮流而不可逆转;文化方面的进步表现在神学的退位和人文主义的兴起,以人为本,追求人的自由和解放,自由、平等、博爱成为流行的口号。至此,宪法原则逐渐形成,人类开始进入宪政时代,并沿着这一方向不断地前进和发展。宪法原则是宪政运动的纲领和目标,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发展都将受到宪法原则的作用并反作用于宪法原则,促其进步和完善,并充分地反映时代的要求和发展方向。总之,宪法及其原则的产生源于历史的发展和进步,而
历史的发展和进步导致了专制制度的没落和人的地位的提升以及以人为本的思维逻辑。(2)宪法原则的主观性反映了人类对善和美好事物的追求。宪法原则是人类进入宪政时期对国家
根本大法宪法的基础性真理、原理的理论概括和抽
象,它是人类抽象思维的结果和表现,带有人类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能动性、积极性。换一个角度讲,宪法原则是宪政实践的历史经验总结和人类在宪政实践的客观基础上主观努力的方向的结合。它既奠基于客观的宪政实践,是客观实践的反映,又包含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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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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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对善和美好事物的追求与向往。宪法原则是来源于宪政实践又高于宪政实践的宪法理论,既是过去
个别国家宪法所遵循的原则,如韩国宪法遵循和认可和平主义、文化国家主义的宪法原则。日本也把
实践的抽象和总结,又是未来实践的方向和指导。和平主义作为本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明显的主观性使之多少有些设计的成分。5.从宪法原则所调整和适用的内容范围不同,划从设计者的角度来认识和研究宪法原则,真正使宪法原则起到指导宪政实践、引领宪政发展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实现人类的美好理想。
三、宪法原则的外延
分类作为一种重要的科学研究方法,有助于人类认识事物的本质。宪法原则作为人类抽象思维的分为:经济原则、政治原则、文化原则、社会原则等等亦即适用于不同社会领域的宪法原则。如我国在文化领域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在经济领域坚
持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在人权领域坚持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6.从宪法原则在社会实践中的价值评价角度,产物,作为与民主运动紧密关联又相互作用的思想和实践的准则,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进行深刻而又多角度的检视是十分必要的。一般地,学者们对宪法原则有如下分类:
1.按照宪法原则存在的方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宪法所依据、贯彻的原则和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前者是指该原则同时约束宪法本身,包括立宪、修宪、行宪等各个过程,如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等。后者则是指由宪法确立,而主要为部门法所贯彻和遵循的原则,如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确立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中,为国家机构组织法所贯彻。
2.从宪法原则存在的基础不同,将其划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前者也称政治性原则,是指公权力机关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学者多以/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0(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6第25条)为例。至于公理性原则,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而为宪法所依据和贯彻、认可的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0。
3.从宪法原则在社会实践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划分,可分为:手段性原则和目的性原则。目的性原则,是指该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终极目的及其价值追求,如基本人权原则。而手段性原则,则是为实现该目的采用的手段,如分权原则,法治原则,惟有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采用分权、法治的方式、方略,才是目前人类所能做的最好的手段选择。
4.从该宪法原则是否为大多数国家宪法所普遍采用而划分为:普适性原则和特有原则。前者如: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等,几乎为大多数民主宪政国家所认可并贯彻,具有较强的普适性;后者是指#142#
可将其划分为实有原则和应有原则。该种划分体现一种动态的和发展的观点。对于宪法原则而言,尽管其有较强的稳定性,较大的涵盖性、概括性,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主宪政实践的变迁,必然会有形式上乃至内容上的变化,一种趋于更加民主、更加文明的变化,一种价值取向上的变化。
7.从宪法原则的覆盖面的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指的是那些体现宪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宪法活动的指导,构成宪法的神经中枢,如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即为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的具体化,是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最具体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时是不易区分的,如诉讼法中适用的公开审判原则,实际上也就是正当程序这一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具体化形式,某种意义上它又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规则,可以直接适用。
总之,按照学者的观点,将宪法规范的构成区别为: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而宪法核即是宪法规范中的根本规范,它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是/宪法的宪法0。宪法原则就是这/宪法的宪法0。考察、研究和认识宪法原则,就是考察、研究和认识宪法的宪法,即宪法背后的那些对宪法和宪政具有约束和影响力的东西。
参考文献:
11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1M2.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12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1M2.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321美2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1M2.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142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1M2.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 杨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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