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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

来源:小奈知识网
办案人员“心不正” 官员强奸4岁女仅判5年,

9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法院对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4岁幼女掳至家中实施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随后申请大关县检察院抗诉,10月8日,大关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10月10日《新华网》) (上图为大关县法院全院干警红歌大合唱) 尼玛!“嫖宿幼女”还得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某自己是未成年人,可他和其他私人轮奸一名成年女性,还获刑10年呢。而郭玉驰主任“掳”走4岁幼女,并实施强奸,竟然仅被判5年有期徒刑,即使该县办案的法官、检察官及其相关领导都是法盲,仅凭朴素感情也能判断如此量刑属于“畸轻”吧? 笔者在微博中评论该条新闻:“法官胆子太大,这样的判决结果明显是‘重罪轻判’。”并“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过问一下,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不抗诉?” 一位律师网友告诉我,“大关检察院的求刑是3到5年,法院判5年,在他自己求刑的范围已经是最重了,他怎么会抗诉呢。即使抗,还不知是抗重还是抗轻。”笔者半信半疑,仔细查阅了一下资料,果然如该网友所说。《新华网》昨天一篇题为《云南大关官员强奸4岁幼女获刑5年不担民事赔偿》的文章报道:根据大关县检察院指控,8月24日晚9时30分,被告人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卧室实施了奸淫。按照有关法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郭玉驰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

震惊!大关县公诉机关竟然学起“王书金案”公诉人,蓄意为犯罪嫌疑人减罪。笔者想带领大关县法院、检察院的“公仆”们重温一下《刑法》对强奸罪的有关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法律共列举了五项情形,其中包括: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正如受害人代理律师所言,郭玉驰身为国家干部,采取暴力和强制手段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均十分恶劣,应适用《刑法》强奸罪的从重情节论处。一审法院明显是“重罪轻判”。

而笔者以为,强奸幼女本来就属于强奸罪的“从重处罚”范围,而一个“掳”字,加上“4岁”就足以认定该案“情节恶劣”,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4岁女娃遭强奸,其性器官遭受“严重损伤”的可能性极大,应由权威机构作法医鉴定。如果受害人性器官确实遭受“严重损伤”,则该案就有了第二个“情节严重”,理所当然应判郭玉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该案的公诉和审判看,不排除检察官、法官沆瀣一气,共同制造“重罪轻判”的可能。因此呼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乃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密切关注此案,笔者也将和广大网友一道,静等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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