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车追债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物权。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查封车辆并调解双方。若调解不成,法院可判决限期还款,逾期不还将拍卖车辆以偿还债务。非法扣车实现债务清欠是严重侵权行为,债权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非法手段威胁他人身体健康、侵犯权益都是不允许的。因此,非法追债是绝不可取的。
法律分析
一、欠债不还扣车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扣欠款人的车不构成犯罪,但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连车带人一起扣留,就构成犯罪了,欠款属于财产,车属于不动产,也是财产,扣财产催讨财产,不属于严重违法,不构成犯罪。但是是一种违法的讨借行为。如果双方不理智,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私自扣押别人车辆是犯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查封车子。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还清欠款,调解不成,人民法院会判决,限期还清欠款,到期不还清欠款,人民法院可以拍卖车,先还钱你的欠款。
二、实现债务清欠
有些人为了索债,置法律于不顾,以扣押车辆作为处理实现债务清欠“有效”
手段,随便扣车的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债务清欠时扣车,实现债务清欠时扣押的车辆有各种汽车。
“扣车实现债务清欠”是一种典型的“非法实现债务清欠”。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非法采用强制手段剥夺对方对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妨碍对方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扣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为了追索债务,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是非法行为,毁人财物也是非法行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非法实现债务清欠是实现债务清欠的第一大忌。
结语
扣车是一种追债手段,但私自扣押他人车辆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物权。为实现债务清欠而采取非法手段,剥夺对方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债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扣车造成的损失。因此,非法实现债务清欠是绝不可取的做法,我们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来解决债务纠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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