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受伤可获工伤与民事双重赔偿,但赔偿项目不重复。民事已赔偿的费用如医疗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不再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社会保险法》第42条。
法律分析
工伤职工因第三人致伤,可以获得工伤与民事的双重赔偿,但是赔偿项目不能重复,例如民事上已经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不会再次进行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和第三方误工赔偿的双重赔偿合法性及限制
工伤赔偿和第三方误工赔偿的双重赔偿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合法性要求。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工伤赔偿主要是由雇主承担,目的是为了弥补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或患病所遭受的损失。而第三方误工赔偿是指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他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可以向责任方追偿。双重赔偿意味着工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第三方误工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双重赔偿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工人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2.双重赔偿的金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即不能重复计算相同的损失;3.双重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滥用赔偿权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仔细评估和审查具体案件,确保双重赔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因第三人致伤可以获得工伤与民事的双重赔偿。然而,赔偿项目不能重复,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不会再次赔偿已在民事上已经赔偿的费用。工伤赔偿和第三方误工赔偿的双重赔偿应符合法律的限制和合法性要求,包括提供充分证据、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范围以及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仔细评估和审查具体案件,确保双重赔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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